偷拍無罪?試試行政申訴

by 吳毓婷

日前媒體披露,一名女子遭陌生男子拍攝裙底照片,女子向法院提告,後來法官認為沒有拍到內褲,只拍到大腿內側及大腿跟部連接臀部下緣,不算所謂「身體隱密部位」,因而判處對方「妨害祕密罪」無罪。許多人看到這則媒體報導之後,可能因此而覺得義憤填膺,認為法官缺乏同理心,被害人正義未得伸張…等等。
事實上,由於所有司法上的犯罪都有其構成要件,許多案件最後獲得無罪判決,常常是因為法條的適用問題,或是事證不足的關係,不表示該事件沒有發生。以上例來說,起訴的罪名乃「妨害祕密罪」,因此法官必須依其犯罪要件來加以審判,而非針對「性騷擾」的事實加以認定。

多年前的一起「襲胸10秒無罪」案件,引發社會輿論嘩然,其實該案發生時因為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法院是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猥褻」來加以審理。,「猥褻」與現行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兩者定義是不相同的,構成要件當然也不同。法律上認定所謂的「猥褻」必須在主觀上「滿足自己的性慾」,或客觀上「引起他人之性慾」;而性騷擾的定義則是「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因此,只要有具體的觸摸行為,且為上述之特定部位,便可能構成性騷擾罪,無需探究該行為是否涉及主客觀的性慾問題。

Photo by Jesslee Cuizon
Photo by Jesslee Cuizon

司法講求證據邏輯,許多曖昧模糊的性騷擾態樣,很難取得法律上要求的成立要件,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罪只規範肢體觸摸的性騷擾,因此如果是言語性騷擾,或是過度追求的性騷擾,便很難在性騷擾罪中被定罪。被害人如果一心只希望當事人受到司法制裁,認為這才是正義伸張的唯一途徑,那麼便可能會得到一個失望的結果。這並不表示騷擾行為不存在、沒有發生,只是現行法律實在有其限制。

性騷擾事件的救濟方式,除了司法訴訟之外,還有行政申訴,以及調解。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的定義,指的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司法上要構成「性騷擾罪」,必須符合法條中的規定。但只要是符合上述定義的性騷擾行為,受害者都可以依法提出行政申訴。申訴的調查程序,不像法庭上需要嚴格的證據力,因此刑事法庭上無罪的性騷擾事件,在申訴的調查過程中仍有可能被認定是成立的。

因此我們提醒所有的性騷擾被害人,到法院提告並非伸張正義的唯一途徑,還可以透過行政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目前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的申訴流程,必須在兩個月之內完成調查,最多可再延一個月,也就是說,一旦提出性騷擾申訴,調查單位最晚三個月之內就必須為本案提出一個調查的結果,給當事雙方一個交待。如果調查結果性騷擾案件是成立的,那麼行為人則可能必須面對主管機關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您對於性騷擾事件的創傷與處理流程有任何疑問,歡迎與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之台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聯絡,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洽詢電話:02-25321213。Email:dazhi.women@msa.hinet.net

(作者為台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主任)

觀看次數: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