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篇一】婚姻平權,才是堅固婚家制度的力量

by 秦季芳

在1958、1986年即分別有同志提出結婚的要求,但同性婚姻合化法的草案,無論是2006年蕭美琴委員或2013年鄭麗君委員的提案,到2014年,尤美女委員的提案首次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進入審查,後續仍因支持有限,無功而返。2016年新國會組成,支持立委的人數增加。尤委員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性別團體,開始定期集會討論法案內容,並赴各地與同志及同志家庭交換意見,後來在10月發生畢安生老師身亡,為了避免類似悲劇一再發生,法制改革因而加快了腳步(見 專訪立委尤美女:同志平權運動是乘着時代潮流推進)。

支持婚姻平權,也是鞏固婚姻家庭的價值。Photo by chiang

畢安生自殺事件推進同婚修法進度

畢安生老師與他的同性伴侶曾先生相伴了35年,曾先生因重病治療過程中,雖想極力留下財產及房子給身處異國的畢老師作為保障。因畢老師是法國人,許多財產因而登記在曾先生名下,無法結婚的兩人在法律上是陌生人。無論是曾先生過世前的醫療決定、還是遺下財產的處理,畢老師都無權置喙,一切仍然是家屬優先。畢老師親眼見到伴侶病重、家人堅持急救遭到的痛苦,以及伴侶過世後許多的財產糾葛,悲傷地選擇在住家一躍而下身亡,他的遭遇引起社會對同性伴侶無法結婚、沒有身分連結而造成的悲劇,予以高度的關注。

2016年11月,尤美女委員、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草案,支持與反對方的激烈攻防再度上場。尤委員的版本,並未如其他兩個版本將稱謂修正為中性名詞,而是以概括規定,讓同性伴侶結婚後,適用既有相關夫妻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見 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然而反對者仍然堅持,納入同性婚姻是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強烈反彈,甚至大量散播同性婚姻修法後,將有性解放、性騷擾合法化;性別平等教育會教導和鼓勵孩子成為同性戀、情慾探索等造成社會恐慌的言論,也不斷採取激動手段阻止立法。

婚姻平權兩草案版本初審通過,平等精神卻大相逕庭

2016年12月26日,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經密集協商、折衝討論後,作成兩個版本的修正條文,送交朝野協商。一個是綜合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三個提案的版本,另一個是蔡易餘訂立同性婚姻專章的版本,兩者皆另訂同性婚約之規定及平等適用條款。但綜合版明訂民法及其他法規平等適用、法院認可收養時不得歧視的規定,但蔡版則沒有明白訂出外溢其他法規效力及反歧視條款(見 2017「婚姻平權」草案~二個版本內容)。委員會決議在2017年啟動朝野協商之前,如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之法律提案,亦將併案協商。

婚姻平權為鞏固婚姻體制的價值與基礎

沒有婚姻身分的雙方,無論共同生活多久、感情多深厚,要面臨的許多困難及諸多限制,是可輕易進入婚姻的異性戀者所難以想像的。小至不能代收掛號或辦會員卡附卡;大到沒法共同報稅,在財產處理、繼承、保險、醫療決定等,因為無法結婚的兩人,在法律上被視為陌生人。民法規定一旦結婚,在決定時如果有瑕疵、之後無法相處、違反了承諾、不願做到應盡的義務等,即有責任。因此,納入同性的結合,反而是強化婚姻必須依法、共同相守、互相負責的基礎。所有想結婚的人都受一樣的限制:不可近親亂倫、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與約束。會破壞婚姻家庭價值的,是不願負責、放任傷害他人身心與情感的行為與態度。

我們可以看到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並沒有發生婚姻家庭體制瓦解的可怕後果,因此不應將同性繼續排拒在婚姻之外,忍心坐視他們及子女因無法組成家庭而無所依靠。愈是在乎家庭的價值,愈應納入想追求及遵守家庭價值的同志們進入體制,才更為穩固家庭價值的基礎。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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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關心2016年性別人權的發展。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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