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年婦女人權報告

by 徐佳青

公元兩千年對婦女而言,有特別的意義。一年來台灣社會在婦女人權方面有些許的進步與發展,在婦女參政與人身安全方面的進展,尤其是去年三月總統大選 後,新政府大幅度進用女性擔任內閣閣員,使得台灣女性參與公領域掌握政治權力的比例快速增多。同時也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六月正式實施,相對 提供許多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

但是另一方面,有不少新產生的邊緣婦女,處於經濟、法律、健康與社會權未受保障的情形,更因而突顯出台灣潛在的社會矛盾與性別文化的問題,以1979年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來檢視這些邊緣婦女的處境,正可說明台灣婦女人權有待改善與努力的方向。

本報告將分為人身安全、女性參政、生育與健康權、勞動權益與經濟、教育與文化、婚姻與法律等幾個面向來探討這一年婦女人權的狀況,並從特殊事件與個案分析,以及基本統計數據、相關法律與制度變化情形來呈現。

一、人身安全:家庭暴力層出不窮

根據聯合國1993年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來檢視,過去一年台灣政府依據1997年的性侵害防治法與1999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雖已 編列一定幅度的預算執行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政策,但去年6月份婦女團體調查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家暴防治中心卻發現,防治中心限於人力及經費不足,尤其 是家暴防治中心的專業人力與求助者比例懸殊,且司法、警政、醫療與社政單位橫向聯繫與配合度不佳,仍有不少受害婦女無法得到適當的幫助與救援。另外據民間 司改會調查報告指出,2000年1月到4月間,有2742件聲請保護令,但僅1860件核准,顯見還有近1000名的受暴者生活在危險中。而法官常以家暴 法第1條「促進家庭和諧」為由,駁回受暴人保護令的聲請,及核准過程過慢,這也是家暴法未能落實的主因之一。

外籍新娘人口近幾年增加許多,相對的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數也是有增無減,而受害者因為身份與法律資源缺乏,經常面臨嚴重傷害而求助無門,這是一群易受忽 略的受害族群,非常需要注意與觀察。至於全台家暴受害者人數從1999年7月到2000年6月為止,共有2551人,女性比例佔73%,性侵害受害者有 552人,女性比例佔96%,根據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在該中心成立後,家虐問題迅速浮現,家暴中心接案件數以330﹪的成長量激增。但 性侵害的接案量卻出現20﹪的負成長,可能與刑法妨礙風化罪修正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有關。但無論如何這些數字顯示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還有待努力。

另外,1999年通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新法將男女性同時列入受害客體,並將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配偶間強制性交行為也列入 同一範疇,新法令對婚姻中受害的婦女與較弱勢的男性亦有明確的保障,然此法令要至2001年才正式實施,因此目前無法觀察保障受害者權益的情況。

二、女性參政:政治參與空間增加

探討2000年女性參政,以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來的情況,首先是兩千年台灣總統大選五組候選人中有兩組副手是女性,達歷屆婦女參政的最高層 級,並於去年3 月產生台灣史上第一位女性副總統,而隨後成立的新內閣更突破性的進用九位女性擔任重要的部會首長,比例超過全體內閣閣員的四分之一,為女性參政開啟新的里 程碑,象徵台灣婦女在政治參與和掌握權力的空間與機會大幅度的增加。

但是在國會議員與地方民代方面,女性的比例仍然偏低,這與台灣的選舉制度、法律保障及政黨生態有很大關係,因此如何透過政黨提名方式,確保一定比例以 上婦女當選立委與議員,是一個有待改善與努力的目標。另外,1999年立法院修改地方自治法,規定所有層級的民代應有四分之一女性(除了立委),此一新法 將於2001年開始適用,這是從制度提昇女性參政的機會,因此政府應當更積極培養不同階層、族群的女性投入。

至於基層婦女的社會參與比例,根據內政部近五年來的統計顯示,女性義工與社區婦女領袖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這顯示台灣女性的社會參與空間有些改善,但相 較於男性的社區領導者人數,女性比例仍然偏低,如何促進女性成為領導者還有繼續發展的空間。去年主計處依聯合國發展委員會自1995年定期編制發佈的性別 權力測度(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台灣女性政經參與顯示,台灣性別權利世界排名第17,似乎是亞洲最為平權的國家,雖然女性在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上有所提昇,但躋身公共事 務及企業決策位置的仍以男性居多數。

三、生育與健康權:法令結構限制與醫療化雙重夾殺

在女性健康權方面,1994年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通過的「行動綱領」規定政府應確保婦女有生育健康與自主的權利,然而1985年國會通過的「優 生保健法」至今,仍限制成年已婚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造成非自願性懷孕婦女常面臨「強迫生殖」與「違法墮胎」的兩難困境,也因此有與丈夫關係不睦之婦 女被控告墮胎罪的案例。

另一方面由於健康的性教育與訓練不足,加上傳統性別刻板印象的歧視,台灣逐年增多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正面臨嚴峻的挑戰,不少懷孕的青少女害怕受到成人責 備與處罰,且根據「優生保健法」規定人工流產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青少女欠缺生育自主權,因此多私下選擇非法人工流產做為解決問題的辦法,而非正式的醫療 單位衛生與管理不佳,因此青少女反而容易遭遇生育健康與心理的雙重傷害,弱勢的青少女生育健康權的保障已刻不容緩。

另外,行政院衛生署為全面解決現代人的生殖障礙(無論是生理或精神上)的問題,去年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希望以立法取代原來只具行政命令效力的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來讓各種的人工生殖技術得合法的地位。但是此法案涉及倫理、法律、社會關係等諸多問題,引發醫療、宗教、法律、人權團體高 度關注所造成的激烈爭議與討論,卻不單單是立法通過即能解決的。而且本草案還有許多不周全的部份企待修正,因此如何監督人工生殖技術運用,減少新興生殖技 術的濫用與對婦女健康的傷害,仍須密切觀察與注意。

其次,去年因剖腹產與子宮切除的比率仍然居高不下,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衛生統計年報」顯示,台灣婦女罹患乳癌與子宮頸癌死亡的比率與經濟和教育程度較 接近的國家相比,明顯高出許多,顯示政府對婦女健康權益重視程度仍不足夠,預防宣導教育與策略發展不足,以及過度醫療化的現象未能有效抑制與克服,均是造 成整體婦女健康情況無法提昇的原因。

四、勞動權益與經濟仍不及格

舉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均強調國家有義務確保兩性享有平等工作權,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婦女的就業 歧視,1981年通過的「有家庭責任之勞工待遇與機會平等公約」也要求政府發展兒童照顧與家庭服務相關措施,根據以上幾個公約來看,2000年台灣婦女勞 動權益與經濟保障仍不及格。

首先,1999年婦女團體再次要求立法院審議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但是至今立法院仍未對該法進行審查討論,該法通過實施還遙遙無期。其次,為因應 勞基法縮短工時的改變,勞委會將放寬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與加班時數上限,此規定若無妥善支配套措施,恐怕會造成女性勞動條件下降。另外根據行政院勞委會公 佈「女性勞工工作平等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全國有243萬多名婦女受僱於私人企業,有調薪的兩成七婦女勞工中有6.7﹪認為薪資有性別差別待遇,有 3.3﹪認為工作配置有差別待遇,3﹪認為升遷有差別待遇,在考績及福利方面,也分別有2.7﹪、2.1﹪認為有差別待遇。

近15年來台灣婦女就業率一直維持在45﹪左右,去年不但沒有提昇,相對的基層女工受到產業外移與關廠影響,失業人口較往年增加,比較鄰近亞洲國家的 婦女就業率,顯示台灣的女性人力資源仍待開發。另外因為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造成許多家庭面臨經濟危機,災區婦女就業意願與需求大幅增加,但由於災後產 業外移與勞動條件下降,因此希望二度就業的女性相對處於更不利的環境,災區婦女成為今年特別弱勢的勞動人口,需要政府特別的專案提供其經濟安全的協助。

關於職場性騷擾與友善工作環境方面,目前只有台北縣市政府因婦女團體施壓所致,通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要點」,並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接受申 訴,其餘縣市政府對企業單位與公務機關仍無相對應的政策措施。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23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所作之問卷調查顯示,只有台北市的就 評會正常運作,七成以上的就評會不受理任何案件,六成沒開過會;其中有運作的就評會共接案99件,性別歧視高達84件,佔了84.85%。就評會委員的性 別比例,女性委員平均只有29.4%,讓人不得不對於就評會是否具有性別敏感度與處理專業感到質疑;因此中央政府應儘速研擬相關政策全面推動保障女性勞動 者的身心健康與勞動權益。另外去年女性勞動者的進修機會與升遷管道不均,職業婦女雙重負擔,以及性別職業區隔的問題也尚未有改善跡象。

五、教育與媒體文化:性別歧視觀念嚴重

1997年教育部已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統籌各項性別教育政策,雖然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每學年應教授四小時性教育及兩性教育的課程,但是由逐年 增加的青少女懷孕率與校園性侵害事件來看,例如去年8月1日起,北縣府及教育部專款聘用的十三位專業輔導人員進駐國中後,己輔導653位國中生,在幾十所 試辦中學裡,竟發現74件國中生遭性侵害案件,可見推動三年的性別教育與性教育還有許多挑戰。

以北市為例,去年教育局針對中小學校長、教師、軍護人員所做的性別角色態度追蹤研究發現,有高達八成九的受訪者反對「夫妻住所可由雙方約定」,九成五 的老師反對女追男,也有八成五的老師不認為應該鼓勵女性競選鄰里長,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教育主管人員)普遍存有性別刻板印象與男尊女卑的觀念,這是推動性 別平權教育最主要的阻力。而至去年為止,女性教師比例雖逐年成長至六成,然多集中於幼稚園及中小學任教,相對於任教大專院校比例只有35%,比平均比例低 很多。且任教係別有明顯的性別區隔,理工醫農教職仍然以男性為主,尤其是高科技界女性比例明顯偏低,顯示台灣教育依然性別區隔嚴重。

其次是去年媒體對播放色情影像或刊登色情圖片廣告的篇幅,以及對性受害者與加害者隱私權的侵害仍沒有改善,電視節目以「幼齒文化」做噱頭提高收視率的 作法,一再引發婦運團體砲轟;根據今年媒體監督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電子媒體仍是其中記錄最差的傳播管道,因此消費大眾需對這些沒有善盡社會責任,且蓄意侵 害人權的作法嚴格監督,以減低傳播媒體對未成年者的傷害,以及保障公民基本的隱私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窺視與干擾。

六、婚姻與法律:婚姻相關法律之修法結果值得繼續觀察

關於財產權法律方面,影響婦女財產權益甚巨的民法「夫妻財產制」由於上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因對採用「所得分配制」或「共同財產制」之間尚未達成共識, 以致所有未完成協商之法案一切歸零,因此1999年9月婦女團體再重新提出「夫妻財產制」修正案,但經過一年時間,此法案仍未能如期在立院進行審議修正, 故婦女之經濟財產權亦仍未能受到合理的保障。

其次關於婚姻與離婚法律方面,法務部1999年底提出民法親屬篇中,關於離婚和贍養費的修正草案,草案傾向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增列夫妻不共同生活達 5年以上得請求離婚規定,但列有苛酷條款。同時刪除配偶對他方重婚、通姦之事實曾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即不得請求離婚的規定。此法如果通過可能對婦女之婚 姻關係造成重大影響,一方面是在想結束婚姻折磨的婦女得有明確的離婚依據,但另方面也可能對在中國投資而興起之「包二奶」台商的妻子造成負面的結果,此法 修正應盡量考慮更種可能情況同時設計配套措施,以免一個符合時代需要的法令,反而對另外一些婦女形成傷害。

立院去年1月14日院會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修正為出生時父母雙親之一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都可取得國籍,將原本父系血統主義的子女國籍取得規定,放 寬成為母親為我國國民者也可取得國籍。外籍新娘和洋女婿取得國籍之規定,一律改為取得外僑居留證在台合法居留三年以上者方能取得國籍。此一修法結果符合男 女平權的潮流,同時亦保障了多年來未受保障的異國婚姻中的子女權益。

其次是立法院內政和民族委員會去年已初審通過「原住民身分法」草案,將使原住民身分認定取得法律位階。新法規定母親是原住民者也可以選擇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份認定可依母系血統,突破父權獨大的局面;然而行政院版的認定較嚴格規定,若從母系取得原住民身分,必從母姓。此一法案預計本屆立院應該會三讀通 過。

最後關於民法親屬編的子女姓氏與監護權規定,近年因為婦女團體提出釋憲,已經有較為進步的修正,但執行本法的法官之自由心證仍是影響判決與否的重要關鍵,因此還需婦女與民間司法團體密切觀察注意。

特殊的邊緣婦女孤立在各角落不易受到注意

整體歸納來看,去年婦女人權在政治參與的代表性上為歷年最大的進步,這無疑和台灣民主政治的演變有極大的關連,同時在女人身安全方面,因最近兩年的立 法與政策實施,婦女人身安全獲得了基本的保障。除上述兩類權益外,其餘的婦女權益面向由法律制度、政策實施成果而論皆無重大進展;性別平等教育上雖有持續 的進展,但不容易得到具體成果觀察。

相對的去年卻有不少社會轉型中所產生的弱勢婦女,除上述青少女健康與外籍新娘家暴問題外,老年婦女的經濟安全仍因國民年金制度尚未實施,及老人安養制 度及品質低落,老年婦女容易陷入貧病無人照料的困境,尤其是九二一地震發生後,原本靠吃老本的年長婦女,更頓時喪失所依,是企需國家照顧協助的婦女。

此外離婚或喪偶之單親婦女貧窮比例偏高的現象,去年仍然沒有具體改善,雖然去年立法院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對單親媽媽、受暴婦女等低收 入者給予生活、醫療與子女教育補助,但她們脫貧途徑仍因二度就業不易,而難逃成為長期經濟弱勢者。原住民婦女的經濟、政治、社會權也同樣未有具體提昇,加 上少數族群所受的文化歧視,原住民婦女因此需要有更多教育機會與謀生技術訓練,以提昇她們的社會地位。

而逐年增多的外籍新娘因為新生活環境所造成的適應困難,以及教育程度低落與法律資訊不足,也常因此基本人權受到侵犯而成為隱藏的弱勢者,需要政府提供識字教育與外界交流能力的訓練,並進一步取得資訊與技術,增加外籍新娘參與本地社會各種活動的機會。

到去年5月為止,台北市已有二萬八千八百多名外籍女勞,其中七成八從事家務與監護工女傭,這些婦女孤立分散在各角落不易受到注意,身處異鄉的外傭不但 缺乏外界支援保護,又同時背負種族、性別與雇傭關係三種不同的壓迫,已經是台灣最弱勢的女性勞動族群,對於這群婦女,政府至少應提供適當的人身安全與勞動 權益保護,以提昇台灣社會整體的人權素質與面向。

詳細政策法令與新聞事件要覽請參照 兩千年婦女人權大事記

(本文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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