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平等 夫妻財產新制上路
by 田庭芳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修法,在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協會多年來奮戰不懈的堅持,經過了長達11年的 研擬、提案、遊說、倡議的過程,終於在2002年6月4日於立法院中三讀通過。徹底廢除以家父長制為基礎的聯合財產制。今後,夫妻財產制將邁入強調夫妻人 格獨立,義務同擔、權利共享的「所得分配制」時代。
回顧過去,以民國19年的社會情況為基礎而設計的聯合財產制,強調男主外女主內,女性嫁入夫家就成為夫 的附屬,沒有獨立自主的財產,在1985年以前,即使登記在妻名下的財產仍屬夫所有,一直到1996年之後,才真正將夫妻所有權的歸屬劃分開來,依照登記 來判對所有權歸屬,但是,鹹魚也只翻身了一半,妻名下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權能,仍然「原則歸夫」。
日前通過的所得分配制除了所有權之外、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都完全各自分開。而所得分配財產制本著婚 姻合夥理論,家庭生活費用也是夫妻一起負擔,只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不管是出外工作,或是在家操持家務,對於家庭有一樣的貢獻,而出去賺錢的一方所獲得 的薪水也包含了另一半的辛苦,也就是我們認為夫妻雙方對婚後的財產都有貢獻。
所以,這次通過的條文對於婚姻關係中,雙方一起打拼所獲得財富的分配方式也有更細緻的規定,包括了兩個部分,一個是1985年修正就納入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有之前引起很多討論的「自由處分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事後分紅,就是婚姻關係結束或是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後,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以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自由處分金」,經過立委長時間的爭執、妥協後,新增訂的條文「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 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除了再次肯定夫妻對於家庭的合夥關係外,更確立了「提前分紅」的「自由處分金」概念。以後,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 依照雙方的協議進行剩餘財產的分紅。
此外,條文的通過將不只適用於專職家務勞動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對於雙薪家庭的夫婦雙方也能落實互為家庭夥伴之觀念。關於協議不成的情況的處理方式則在「審查會意見」中註明:「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實際情況酌定。」
但是,1985年雖然已經有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使夫妻得以共享婚後共同努力成果,但因為沒有配 套措施,以致中看不中用,只要妻為家庭主婦,如果離婚之前丈夫脫產,妻子仍只有被掃地出門的份。為了防止惡意脫產問題,新夫妻財產制也對於離婚之後的財產 歸屬問題,設計了防止脫產的措施,若一方惡意脫產,他方可追加計算至離婚前五年所處分的財產,並向惡意第三人追討回來,以保障婚姻中弱勢之一方。
此外,如果發現對方準備脫產,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扣押對方的財產,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立 刻進入財產分配。依照現在法院的實務見解,聲請假扣押必須要先繳高額的保證金,為了要保障已經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主夫),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也已經作成 附加決議,要求司法院儘快修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修法從1990年開始,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協會與台北市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 委員會及身分法研究會,邀集了律師、法官、教授等實務界、學術界專家,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進行民法夫妻財產制修法之討論,歷經三年之 討論,於1993年5月年召開第一次公聽會,對外公布「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除了在各地召開公聽會,且成立「民法諮詢熱線」,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 釋。
1995年3月8日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後,新晴版夫妻財產制修正案甚至曾因立委未能體認夫妻財產制變革之 迫切需求,以及民生法案的不受重視而未能排入議程,歷經七年的延宕。此次,在許多位女性立法委員的通力合作下,方能順利通過,但其中也歷經多方阻攔,正可 顯現目前性別歧視觀念的反挫勢力,我們期待經由此次修法對於各種議題的討論,能夠開啟對於台灣的性別文化與兩性平權的多元反思與善意對話,透過民法夫妻財 產制的修法,建立平等的家庭生活與確立獨立的個人人格,逐步邁向兩性平權的社會。
(本文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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