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為性侵加害人撐起保護傘?

by 網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至今逾10年,卻因為性侵害案件蒐證不易,社會仍然彌漫「壞女人才會被強暴」的迷思,以致性侵害受害人公平正義無法獲得伸張的事件屢屢發生。婦女團體最近就接連召開記者會,控訴司法體系及校園對性侵害受害人的二度傷害。

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的程度令人匪夷所思,國中女生在校園中遭男同學以刀挾持性侵,被警方救出時幾乎全身是傷,但法院二審認定女生自願,改判「不受理」。

另一案為暨南大學副教授李文志強制猥褻論文指導的女學生,經地院宣判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暨大三級教評會卻作出「繼續停聘,待三審定讞後再定奪」的決議,引發婦女團體強烈不滿,「要求暨大解聘狼師」,儘管暨大在上週(2008年4月15日」「從善如流」解聘該名教授,不過出面指控教授的受害女學生身心卻已飽受摧殘,凸顯出學生的人身安全在校園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更形弱勢。

法官輕縱性侵害事件愈來愈多,婦女團體不滿指出,台中縣一名書店老闆被控以給錢及提供漫畫書當誘餌,連續性侵一名十四歲少女八次、猥褻十餘次,二審法官認定是「少女自願」判予緩刑;另一個案件是一名國一女生遭同校男同學持刀從校園內挾持出去,一路由北部逃亡到南部,並對她多次性侵。最後經警方圍捕才救出女生。驗傷發現,受害者幾乎全身是傷,手腳、頸部都有挾持刀痕,私處也受到傷害。由於當時女生親人和加害者家長就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合誘罪部分和解,但性侵害的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判決五年六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不料二審竟以女生為「自願」,而合誘罪部分又已和解,因此裁處不受理,加害人等於視同「無罪」。這項判決令擔任受害女生辯護律師的賴芳玉直呼「不可思議」!受害女生至今仍無法回到學校就學,反而是加害男生回到正常生活並繼續求學,法官的性別盲令人懷疑現行司法制度不足以保護受害者?

除了司法制度對性侵害受害者不公平的疑慮外,在校園方面也在近年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不斷。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期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大專院校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法令主要是教育下一代建立性別意識,高等教育教師卻不在規範之列,但是,性侵害事件常是密室犯案,受害女學生一旦舉發老師,往往要背負「誣賴老師的壞女生」,來自各界的指責常常令受害學生卻步,導致「狼師」繼續逍遙法外。

例如,最近揭發論文指導教授惡行的暨大受害女生,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學校調查均認定性猥褻屬實,卻做出暫時停聘半年的處分,不料,半年後復聘,造成女學生身心很大的傷害,不僅論文半途而廢,還有多次自殺未遂的紀錄,經婦女團體出面要求校方儘快處理,校方依然官官相護,不願當壞人,學校的失職,讓遭受性剝削的女生天天飽受折磨。直到婦女團體站出來召開記者會,校方畏於社會輿論壓力,日前終於做出解聘決議。

從淡江大學、真理大學、佛光大學到暨南大學接二連三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加害老師被解聘到哪裡去了呢?依據性平法第27條規定,學校或教育部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的檔案資料。加害人若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教育部及原就讀或服務的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的學校。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至今,少有從媒體得知教育部落實了這項監督機制,這些性侵害加害人流竄於各校園間,教育部難辭其咎。

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人身安全,我們呼籲教育部應全面清查、列管且追蹤這些老師現在在哪裡,司法及校園不應淪為「狼師」的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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