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資格寬待了單親,仍寬待不了辛酸心情?

by 巫琇羽

月姐是最近主動來電諮詢的單媽,她打來就問:「為什麼申請低收入戶補助還要算到我爸媽、前夫那邊的收入,我離婚七年了,當初因為婚姻不被父母看好,還被趕出家門,婚後又被前夫打,好不容易熬過來了,這些年我根本就沒有跟他們聯絡,難道我要因為這樣,就只能一個人苦撐下去嗎?」她一個人撫養三個還在念國中、國小的小孩,為了養家餬口又要償債,兼了兩份工,因為沒有學歷,賺的錢都是辛苦錢,最近真的撐不下去了,才表明自己需要幫助。

最近有很多像月姐一樣的單親家長,在需要申請低收入戶的同時,都會被告知需要被計算包括:「娘家」、「前夫」、「前妻」的財產收入,乍聽之下,許多單親家長心裡都會有很多的憤慨或疑問,不明白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有些單親家長早已跟自己的家庭或前配偶沒有來往,甚至關係交惡,一個人負擔家計、苦撐過生活,在聽到這樣的規定,也不難理解在他們心中的感受是多麼的無法接受。

在97年1月16日社會救助法修正後,已針對第五條應計算人口進行修正,部分爭議款項又再次的進行調整,以更符合福利供給之實際面,其中當然也對單親家庭的資格認定有了更清楚的界定,同時也在申請過程也賦予各縣市主管單位可以針對特定的特殊情形彈性裁定。

然而,這次的修正,實際上確實為許多境遇亟待協助但資格條件卻在邊緣的單親家庭帶來實質上的幫助,但在實務上的觀察,我們也聽到且感受到單親家庭在申請過程中的心情。其實在協助月姐的過程中,我們必須不斷地協助月姐去證明她實際沒有接受娘家及前夫的經濟協助,在種種的條件限制下,讓她能順利地獲得政府的經濟補助,緩解家庭經濟危機。但在申請、等待的過程裡,月姐其實分享了她深刻的心情,讓我們深感不捨,她提到:「成為單親、做人家眼裡不孝的子女,我的故事一點也不光采,我沒有期待別人可以同情我的難處,但因為被家暴,當時為了離婚,我沒能走向法院判決就草草簽了協議,只為了換得自由,對著我看不懂的法令,現在卻為自己換來申請的難關。為了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我還要一再被問起我不想提的傷心事,回憶不堪回首的往事,要不是為了生活,我真的寧願不要再想起這些過去。」

對於法令的調整與修正,我們看到有許多弱勢家庭因此而受惠,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我們也了解會有許多在申請邊緣的單親家庭,會因此產生許多的疑問與困擾,擔心著「我的條件符合嗎」?主管機關的彈性認定是否意味著審查者得更走入申請者的實際生活中來評估,然而公平與客觀能否真正落實在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中?在這些邊緣申請者的身上,他們對於這些申請的訊息是否能被充分的告知,而在沒有協助、難以取得證明文件的認定下,他們又要如何為自己辯白?有許多在申請中的辛酸心情也同時是不被關注的,當弱勢或單親的家庭要獨自面對法令的重重關卡,他們能否有足夠的能力爭取自己的權益?

在很多的案例中,月姐的故事其實只是冰山一角,還有許多單親家庭不足為外人道的辛酸,還沒能被妥善的瞭解與協助,我們透過所服務的單親實例,希望能多表達一些他們的聲音,讓更多人瞭解他們的處境,也期待能讓法令的實施能更順利落實到更多真正需要被幫助的單親或弱勢家庭中,使他們的生活獲得基本的照顧,避免家庭陷入危機,造成不必要的慘痛後果;當然同時也期待能喚起更多的單親家庭、社會大眾一同來關心福利的落實,為自己、也為朋友發聲,讓制訂政策法令的思考,能有更多貼近民之所需的方向,也得以發揮最大的福利效益,照顧到更多的單親或弱勢家庭。

參考資料來源: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另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作者為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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