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十週年檢視
by 杜瑛秋
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設置全國通報系統後,才有較完整 的通報數字,同時也含括兒童虐待、婚姻暴力、老人虐待、手足虐待等。虐待態樣雖有包括肢體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但一般民眾還是以肢體虐待為主要的家庭 暴力態樣。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前,婚姻暴力發生機率推論人數,顯然只是冰山一角,仍有許多黑數婚姻暴力受害婦女數據無法呈現。不管是經由問卷調查或實 際婚姻暴力通報家暴案件來看,可以推測是台灣的婦女因為婚姻暴力而受害的人口絕不在少數。
歷年統計數據如下:
年份 | 1999 | 2001 | 2002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人數 | 9498 | 37050 | 40610 | 49472 | 62310 | 66635 | 72606 | 74622 |
成長率(%) | 0 | +2.9 | +0.1 | +0.22 | +0.26 | +0.07 | +0.09 | +0.03 |
婚姻暴力防治是社會福利議題還是社會議題?
台灣政府對於家庭暴力防治一直視為社政責任、社會福利的議題,而非社會的議題。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中,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便可明顯看出台灣政府將家庭暴力防治層級放在內政部,視為社會福利議題。
家庭暴力涉及司法、法務、勞工、教育等問題,光是內政部社會福利推動無法有效解決家暴問題及預防家暴問題再發生,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勞工委員會、教育部等單位介入才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內政部需協調各相關單位部分,但因其 層級不夠,導致許多跨部會問題難以在會議中解決,例如民間團體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案希望勞政能設置專業就業社工員,專職協助受暴婦女就業及規 劃完善未成年子女托育政策,勞政單位不願意採納,且認為托育政策應該是兒童局業務,卻未見其兩單位共同規劃,由此可見政府間缺乏整合聯繫的機制。
媒體、執法人員或專業人員仍有解不開家暴及性別意識迷思
實務發現,不管檢察官或刑事法官對於家暴案件仍有家務事的觀念,家暴案件審理時間不是過長,就是過於輕判。
2008年12月一位長期遭受婚姻暴力的被害人小玲(化 名)向民間團體投訴其在台北地方法院遭受到法官的不友善對待,因為該法官的二度傷害,讓其想要以自殺方式抗議司法對其傷害與不公對待。經過民間團體了解, 才發現該法官自從輪調至家事法院將近半年時間,不僅少有受暴婦女得到保護令,審理案件時,對社工員、受暴婦女及律師明顯出現對家庭暴力有刻板印象及性別意 識的迷思存在。
經民間團體向司法院申訴,希望對該法官有退場機制,同時也強烈要求家事法庭的法官素養,應加入家暴觀念及性別觀念。
醫療人員對於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在各大醫院已推廣,但責任 放在社工員身上,社工員往往是醫院最弱勢專業,只要主治醫院不同意通報或不願意處理,護士與社工員不敢處理。同時,台灣大部分就醫民眾以一般診所為主,但 對於私立中小型醫院、私立診所卻少有人接受相關訓練,家暴辨識敏感度甚低。
由於媒體不當報導、渲染,和少數外籍與大陸配偶假結婚真 賣淫或真打工,以及製造家暴證據取得保護令或藉以離家,導致許多民眾及執法公務員、法官或專業人員對於受暴的外籍與大陸配偶有很深的偏差刻板印象,也因此 影響其協助受暴外籍與大陸配偶的意願、公正性及小心翼翼,包括司法審判時,證據要求嚴格、子女監護權不易爭取。
重視被告人權,被害人權誰來保障?
實務上,大部分警察到家庭暴力現場處理,經常以勸解、調 解方式進行處理,不會協助或主動告訴被害人收集現場的證據,只有少數警察會逕行逮捕。如果有逮捕,也以被害人是否持有有效保護令作為主要逮捕原則。大部分 警察擔心,一旦因為家庭暴力罪逮捕加害人,可能會造成加害人投訴、擔心觸犯被告人權,也甚少對加害人訓誡及告知相關應負的刑責。
部分警察積極逮捕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罪,但到了檢察官或法官審判時,結果多半是釋放、輕判,導致無法遏止家暴持續,警察也因此產生嚴重挫折感。
被害人權益增加,但需視各縣市、各防治網絡重視程度
家暴法規定各縣市應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提供受暴被害人服務包括24小時專線、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心理輔導、經濟服務、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短中長期庇護安置、身心治療及諮商、和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
家暴婦女就業規劃未被重視,也未整合
勵馨基金會2006年進行無固定專職受暴婦女就業需求調查,發現受暴婦女就業意願很高,但就業阻力也多,導致其就業困難。就業阻力首當其衝就是子女托育、照顧問題。同時也提出政府應該提供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2007年起民間團體要求勞政單位應重視受暴婦女就業需 求,希望勞政單位能設置專職專業就業社工員專職協助受暴婦女,並強調要協助受暴婦女就業應搭配子女托育、照顧需求,但勞政單位不願意採納,認為子女托育為 社政單位責任,也不願意有配套措施。反而,社政單位增加家暴婦女就業支持性酬勞,協助解決職前經濟問題及托育問題,因而突顯出,整體上勞政單位仍缺乏對受 暴婦女就業整體性的規劃。
治療對加害人有利還是被害人有利?
對於加害人處遇,認為是醫療單位的責任。台灣目前對於家 暴施暴者的治療只有規範在家暴法中,想要施暴者接受處遇計畫,包括戒酒教育、認知教育、戒酒癮教育、戒毒等,都需要透過法官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許多家暴 婦女不知道可以聲請加害人處遇計畫、或是擔心聲請後會遭到加害人報復,往往不太敢聲請,也較少有法官願意依職權聲請。即使聲請了,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很 多法官認為需要審前鑑定,各縣市審前鑑定等待時間從一週一次到一個月一次不等,因為審前鑑定導致保護令核發緩慢。
同時,加害人參加家害人處遇計畫需要自付費用,且課程通 常開在白天、非假日,許多加害人無法支付費用,或擔心影響上班,無法參加,導致加害人逼迫受暴婦女支付費用或撤銷保護令。施暴配偶更無任何補助可以接受心 理諮商,只能打電話至男性關懷專線,現在只有一兩縣市有施暴者或受暴男性服務。
原住民族及新移民受暴婦女權益待重視
台灣原住民族目前有13族,散落在平地與山地部落。原住民族因經濟、失業、工作條件不佳、等因素而導致婚姻暴力案件不斷發生。台灣受暴原住民婦女及其子女,享有國內受暴婦女相同福利與待遇,甚至更好。但適用對象以平地原住民最多,部落原住民資源較少。
台灣設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長期忽略部落原 住民家暴嚴重性,並常以用漢人主流觀點看待原住民家暴問題,較少考量應以原住民傳統協助解決,造成原住民議題遭到忽視。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原住民政策,缺 乏有符合其部落的服務規劃及經費投入,雖然在各縣市原住民鄉鎮設有原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委託民間團體,但委託費用相當少,工作內容大多為宣導活動、簡要關 懷服務等,很少有庇護所及家暴直接服務。部落原住民婦女受暴後,得暫時離家且需要至平地庇護所庇護,少許教會可提供暫時庇護。
在台灣,外籍與大陸配偶家暴案件通常非單純婚姻暴力,通常為屬於家庭暴力,施暴者不止台灣配偶,還包括夫家人或繼子女。
早期外籍與大陸配偶求助時,求助無門。2002年勵馨基 金會發現受暴大陸配偶經常因其身份敏感,導致求助到處受挫,影響其人權,特召開記者會,要求相關單位對於受暴婦女應提出因應措施友善對待。同年,警政署制 訂「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許多受暴外籍與大陸配偶得以受到較好的對待。
目睹暴力兒童權益在哪裡?
由於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家庭或半夜內,受暴婦女很難取得證據,法官願意讓目睹暴力兒童作證,許多苦無證據的受暴婦女因為有孩子作證,才得以取得保護令或訴請離婚。
司法人員接受目睹暴力兒童作證方式,通常以共同開庭(暫時隔離,即法官請父母暫時離庭,訊問好目睹暴力兒童後又合併開庭),隔期或隔庭開庭為例外,受暴婦女要聲請子女隔庭或隔期需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或證據。
目睹暴力兒童知道其出庭會遇到施暴父親,通常會呈現焦慮、緊張狀態。法官雖然承認目睹暴力兒童證言,讓孩子在父母雙方前作證或隔離作證時,卻要求施暴父親檢視其證言正確性,造成目睹暴力兒童內心創傷,施暴父親或婆家親人報復。
離婚後的目睹暴力兒童鮮少受到幫助。家暴婦女離婚後,通 常帶著仇恨離婚,且將其仇恨延燒在孩子身上,忘了離婚是大人的事。離婚後,目睹暴力兒童如果監護權歸屬受暴母親,需要適應新的環境、新的規範外,可能經濟 失去依靠成為新貧戶,也可能因受暴母親壓力太大而對其施暴,目睹暴力兒童如果監護歸屬施暴父親,可能成為全家對於受暴母親不滿發洩的出口或成為疏忽/受暴 兒童,甚至部分受暴父親以兒童作為引誘惑威脅受暴母親回家的工具。
建議與訴求
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因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而日趨成熟、完整,但仍有許多問題仍須改善及解決。以下為我們具體建議與訴求:
參考文獻:
1.社會投入家庭暴力體系的資源仍待加強
2.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統計
3.113婦幼保護專線統計
4.勵馨基金會(2004)童馨物語 關懷目睹暴力兒童專輯。
5.勵馨基金會(2003)遭受家暴跨國女性配偶需求調查研究。
6.勵馨基金會(2005)誰來照顧我的小孩?–看見受暴婦女階段性就業扶助需求記者會家暴婦女現身說法。
7.王佩玲(2008)改變價值 創造能力-兼論警察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第二個十年的發展。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家庭暴力防治法十週年回顧與展望。
討論團體:
台灣防暴聯盟、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同時是負責撰寫本文的團體)
台灣從事婚姻暴力團體:
勵馨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善牧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現代婦女基金會、以及各縣市從事婚姻暴力被害婦女服務民間團體。
(本文由勵馨基金會提供。作者為勵馨基金會研發部研究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