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寶討一個和解

by 馮寶與訪談對話

前言:行政院院會於11月5日(2009)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這 項消息對無數個類似馮寶遭遇的女性而言,無疑鬆了一口氣,不再掙扎於無力與自責矛盾之中。這項修法鬆動了「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迷思,重新建立父母與子女之 間為「相對義務」扶養行為的觀念。本文為馮寶的自述、表達希望與父母和解的心願,以及與訪談者的對話。


Photo by didi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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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因媽媽好賭,我常被單獨反鎖家中,有時沒東西可吃時,只好吃衛生紙,有時我也會被迫陪她所謂的朋友們喝酒吃飯,也任其猥褻,甚至到了最後,也是放任家人性侵當時國小六年級的我。

後來社會局介入保護來到勵馨中途之家後,與媽媽關係就此中斷。現在,我媽媽年過60歲又半身中風,他仍是強調:我是媽媽ㄟ!你本來就應該要養我阿!並要我再去賣再去陪酒來孝順她。

如今我們這些孩子都不再舊事重提,每個月也都供她吃住用,即便我哥哥失業一年多,也會四處賒帳買生活用品給她老人家,但媽媽卻恨我們沒給她有更多的花費,所以要告我們這些小孩棄養!

30年了,這些年來我一直在等,等一個答案、等一個回應、等一個和好,等她回頭看我……可惜的是,我的勇敢和哥哥姊姊的付出,到頭來也只是換來我媽媽說她要到法院告我們棄養。

我想,今天我不只是一個個案,更是一個提醒,一個挑戰;提醒的是,這社會上還有像我們這樣的人,需要被了解而修法,挑戰的是,世上就是會有不是的父母,那我們是否能面對事實,並有具體的行動來處理?

訪談對話:

Q:誰是性侵你的人?媽媽知道你被性侵時,反應為何?

A:因為已結婚也有兩個小孩,為保護家人,不方便透露。只能說當媽媽知道我被性侵後,只有說,「肥水不落外人田」,你是處女、給家人發洩,也算是盡你的義務。

Q:吃衛生紙是何時?

A:約莫於國小四五年級,那個人(媽媽)一走就很多天,我就吃平板衛生紙。哥哥姊姊國小一畢業就躲到同學家或打工老闆家。

Q:小時候被性侵時,有無報警?現在遇到媽媽警告要提起訴訟,有無報警處理?

A:是國中二年級學校老師協助通報之後、社會局安置到勵馨基 金會。之前有一陣子跟媽媽很久沒聯絡了。現在媽媽也60歲,半身中風,哥哥姊姊和我都多多少少有負擔她生活費用,但是媽媽還是希望更好的生活條件,而希望 我們提供更多。媽媽最近也曾說過我可以再去賣(身),並且說:「我是媽媽ㄟ當然要給我。」我自己目前有兩個小孩、也需要奉養公婆,確實有經濟負擔。我一直 在等一家和好,但是和好是雙方面的,一個願意認錯,一個願意寬恕,那樣和好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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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勵馨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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