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沒有墮胎權?

by Shen

台灣的女人可有任何身體的自主權可言?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日前報載,有一名32歲的婦人,由於在未徵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形下,前往墮胎,他丈夫一怒之下告到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她有罪,判處她40日有期徒刑,法官並裁決她可以選擇每週到警察局報到一次,為期兩年。

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以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但有配偶者需徵得配偶同意。這樣的法律規定明白的宣示女人的身 體為其丈夫所有,已婚的女人無權決定依自己身體、心理、經濟、家庭狀況決定要不要生小孩,一旦嫁作人婦,女人的子宮便成為夫家延續血脈的工具,需得負起保 衛夫家香火的重任。無論自己願不願意,都不在法律考量的範圍。

當然在夫妻感情不錯,尚能溝通、意見相同時,絕對不會有妻子背著丈夫墮胎之事,這是情感的範圍。但一旦意見不一致,一方想要一方卻不想要生時,國家的法律有什麼道理介入否定女性的自主權,這才是最令人質疑的。

優生保健法對人工流產規定的相關說明,請參考: 台灣婦女資訊網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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