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力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

by 婦女新知基金會

歷經將近4年所擬定完成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已於2004年3月3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目前此一草案已送往立法院等待審議。由於此草案緣起與催生過程與民間團體息息相關,為期待此草案能早日順利通過,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工作再創新里程碑。

由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民間推動聯盟」日前在台北市NGO會館召開座談會,邀請各黨立委、行政院及教育部代表出席,會中各民間團體分從校園現場實例與諮詢經驗,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組織建制、師資培育/教材教法融入、校園性騷擾申訴調查的法源確立;懷孕青少女學生、多元性別特質/同志學生的權益保障等層面,表達性別平等教育應儘速「法制化」的迫切呼籲,希望行政及立法二院能支持該法於本屆會期通過,以落實性別友善校園環境。

確定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的法源基礎

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是一個影響所有人性別意識培養的重要因素,以其他各國的經驗而言,性別主流化的實踐通常是在政府體制上要有相應的措施。目前很多國家都有類似性別平等部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專責機構,針對各部會的政策,從性別平等的觀點予以監督,考核,及協助規劃。性別平權既是民主基本價值,也是世界潮流。但因缺乏法源基礎,過去各級學校或教師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過程中,常因各縣市相關委員會採臨時任務編制與諮詢性質,並非常設組織,缺乏專職人力,無獨立預算,也因年度經費不穩定,許多工作的推動因此處處受限。或僅靠單點或中心學校發展,許多位處偏遠縣市的教育局、學校和社區,各項資源的取得與享用仍然無法與都會地區相比,導致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推動缺乏延續性及深化的方向,無法全面實施,且城鄉差距嚴重。

對於婦女團體設置「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訴求,已獲朝野政黨高度而友善的回應,承諾將在兩年內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設立。因此確立培育全體人民性別平等的教育政策愈顯重要,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實刻不容緩。「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與「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設立,可視為台灣性別平權的兩大檢視指標,暨關乎民主與人權的深化,亦象徵台灣與世界在文明上的接軌。

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之培育與聘任、學習環境與資源之法制化

過去幾年來,民間團體透過教師在職培訓、研習、工作坊等管道,與各層級教師進行性別教育議題互動與交流,我們也發現,由於過去師資培育機構中,長期缺乏對性別平等教育探討及教育性別平等意識養成之相關課程,以至於教師沒有機會在職前教育中獲取相關知能,以致於在進入教學現場後,面對學生時受限於性別盲點而不自知,甚至造成性別偏見、性別歧視之反教育效果,或陷入「不會教」、「不知從何教起」的困境。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中關於師資培育及課程、教材與教學等規定,都明確提供了一個具有性別多元/平等意識的學習環境,包括在教育過程、師資培育中加入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激發教師的性別敏感度,並影響其教材的選擇,進而能將性別平等的多元觀點並陳,學生即可正確清楚地認識性別多元文化議題,澄清各種性別的錯誤迷思概念及價值觀;如此校園中的性別教育才能更有效的推動並連帶影響家長等社會大眾。

立法明定以課程融入、課程開設、發展課程規劃及評量等方式,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效突破教育資源的性別區隔現象長期以來,刻板性別角色使女性傾向於選擇人文、社會、照護及托育領域,男生傾向於往科技類科系發展,為了有效突破教育中的性別區隔現象,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也明定教師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此一規定不僅讓性別平等教育教學上更有聯貫與融通性,也讓教師有機會培養活用教材教法之能力,在正式、非正式或潛在課程之教學中以有效之教學法克服教材中仍未達完善之部分。同時也賦予學校體系更主動積極的角色,在教育活動中協助學生在求學階段得以開始探索個人與生涯發展,能跳脫傳統性別角色的侷限,創造更多元的生涯規劃與選擇。

校園性騷擾處理機制之完善,有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

校園性騷擾問題為時久遠,加上缺乏良好的申訴處理機制,往往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學習與工作權益。近幾年來,在公部門、民間團體,以及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專家學者和教師的共同努力下,已使校園性騷擾的防治與處理工作有所成效。然而,種種努力仍礙於目前對於校園性騷擾防治的法源依據僅為教育部於1999年所頒布的「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以及其相關要點辦法,因僅為行政命令,法源基礎薄弱,加上對於性騷擾的處理實務規範不盡詳細,致使許多案件的處理,仍存在無法解決的困境。

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明確規範校園性騷擾處理機制之設立辦法、調查處理原則,以確實保障申訴人權益。再者,目前許多學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常因為經驗或認知不足,忽視案件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權力關係,導致許多處理上的瑕疵。例如對當事人重複訊問的二度傷害,或是保密不周造成被害人或檢舉人遭報復的情況,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第22條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案件時,避免重複訊問及保密之原則;第23條更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如此,則可以減低雙方當事人之互動機會,以避免報復情事或是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草案中也對建立加害人追蹤輔導與通報制度有了更多明確的規範。因此,校園性騷擾處理機制的完善,需要教育人員性別意識的進步,也同時需要一部規範詳盡的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通過,將會是解決現今校園性騷擾實務處理困境的重要關鍵。

多元性別特質/同志學生的權益保障

2000年所發生的葉永鋕事件,雖然因直接證據不足,以意外致死結案,但葉生長期在校因非傳統的性別特質而遭受言語及肢體暴力卻是不爭的事實,顯示校園環境中對於多元性別特質/同志學生仍充滿歧視與敵意,不僅嚴重損及其學習權,甚至危害了更基本之人身安全及生命權。因此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特別規定,學校亦應正視性傾向之多元性,給予異性戀、同性戀等不同性傾向平等對待,並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選擇,並賦予學校應有的積極責任,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同時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因此,無論是跨性別學生或是同志學生,都需要性別?音弗虼|法的通過來保障她/他們的受教權及校園處境。

積極維護懷孕青少女學生受教權

長久以來,學校對於未婚懷孕之學生大多施以道德譴責、校規處分甚至退學之敵意對待,對於已婚懷孕之學生亦缺乏積極協助措施。而學校教育長期避談性教育,未積極提供學生安全性行為之觀念與資訊,卻以剝奪受教權來處分學生,實與性別平等教育之精神背道而馳,因此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中,明定學校應針對所需,擬定諮商輔導、調整或補救課業活動之協助方案,以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基於以上訴求,婦女團體共同呼籲並企盼行政及立法二院能了解此法案之必要性與重要性,於審議期間能不分黨派通力合作,促使此法案早日順利立法完成。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間推動聯盟」組成團體: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觀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