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日狼蹤,電子腳鐐「銬」不住

by 曾冠鈞

性侵犯是許多婦女、兒童的夢靨,因此對於性侵假釋犯如何不讓其假釋形同縱狼歸山,實係現行制度一大難題,由於性侵假釋犯再犯率過高,在假釋期間應予以監控,在民國94年2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得以電子設備監控性侵假釋犯」,即俗稱「配戴電子腳鐐」,使人對於性侵假釋犯控管看到了一絲曙光,但近日許多案件顯示,電子腳鐐對於性侵假釋犯控管,似乎存有諸多漏洞。

電子監控設備,俗稱電子腳鐐,是針對經過主管機關、專家評估過後的性侵假釋犯為免於假釋期間再犯所為的監視設施。該監管機制是在性侵假釋犯腳踝上裝上電子腳環,並於家中裝設一電子監控主機及訊號延展機,依規定在監控時間內,性侵假釋犯只能在發報器一定範圍內活動,若有違規情事,主機會即刻通報當地警方,以杜絕性侵假釋犯再犯的可能。

但以去年11月配戴電子腳鐐的性侵假釋犯丁大倫再度犯案為例,丁嫌佯裝成大學生於西門町附近為拍攝畢業影展為由,欺騙一女學生至頂樓協助拍攝進而性侵得逞。而令人訝異的是,電子腳鐐卻無法發揮即時監控的功能,原因在於主管機關基於他須白天補習,才將電子腳鐐的時間設於晚上,卻成為監控的空窗期,儘管事發後不久就被警方逮捕,台北地檢署也將他求處最高刑期15年,並建請法官裁定強制治療,但該名被害女學生早已留下不可磨滅的傷害。

Photo by didi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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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現在電子監控性侵假釋犯,丁嫌並非個案,去年於台中一名邱姓性侵累犯,也是趁著電子腳鐐於白天的監控空檔性侵一名十歲女童,顯見性侵犯假釋後 電子監控設施仍遏止不住其再犯機率,也因此針對性侵犯的電子監控制度及相關法規範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依警政署98年統計,強制性交案件共計1640件,其中由早上6時至下午6時犯案件數共計683件,占全年性侵案件41%,可見據許多性侵犯的犯案習慣,也並非都是晚上為主,白天犯案者亦占大宗,但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就電子腳鐐之監控時間只有「宵禁」並沒有白天的禁止外出規定,也就是說依現行法規定,電子腳鐐可在一定範圍內監控性侵犯,但是時間上只能控管夜間活動範圍,白天仍屬無監控的時間。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林明傑教授依上述數據顯示及案例即指出,性侵假釋犯電子監控時間,宜搭配者應是「特定時間」而非僅有「宵禁」,例如某性侵犯習慣犯案的時間係下午3-6點,但其配戴電子腳鐐的約束時間,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現行規定也只能予以宵禁,仍有機會犯案的可能,因此若能修正為搭配特定時間監控,可以讓主管機關等於對性侵假釋犯配戴電子腳鐐的評估時,可有更多考量及選擇,讓慣於白天犯案的性侵犯無從下手,否則性侵犯一旦假釋出獄,電子腳鐐反而成為犯案護身符,使婦女、兒童人身安全堪慮。

而針對此一法律漏洞,林教授與台灣防暴聯盟正研議建議立法機關,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施以宵禁。」增列「施以特定時間禁止外出」一項,亦希望主管機關重視此問題,早日修法還婦女、兒童一個人身安全有保障的生活環境。(感謝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 林明傑教授 提供寶貴意見)

(作者為台灣防暴聯盟研究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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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足認為有再犯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
  •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條第3項:「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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