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刪除 愛滋感染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by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務部於民國98年訂定易服社會勞動辦法,提供微罪者以社會勞動替代入監服刑,此為我國犯罪矯治系統首創,各界皆予好評;惟辦法規定愛滋病等傳染病者不得申請,使感染者感到身受歧視,亦加深民眾對於愛滋病的誤解。經本會反應與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醫學專業意見參與後,今(99)年6月3日修訂,愛滋不再列為禁止理由之一,符合條件之愛滋受刑人,亦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原法拒絕愛滋感染者提出聲請

對於原辦法將愛滋感染者認定為「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的對象之一,去年已有數起提出申請而遭駁回的實例;今年間,本會也陸續收到來自監所愛滋受刑人的質疑:「難道掃地、清廁所也會造成他人傳染嗎?」,聲請人被拒失望之餘,只能背負不公平的政策,繼續在監服刑。

執行社會勞動 不至傳染愛滋

Photo by 權促會
Photo by 權促會

愛滋病毒的相互傳染,是透過「不安全的性行為」、「血液接觸」與「母子垂直感染」,日常生活的一般人際接觸,包含朋友交往、同學同事等,都不致相互傳染。愛滋感染者執行社會勞動,絕無傳染愛滋病毒之可能。

執行社會勞動 體力不是問題

感染愛滋病毒者,透過固定服藥(三合一抗愛滋病毒藥物),即可有效控制病毒,身體健康狀況可以得到良好的維持。以身體勞動相關職業謀生之愛滋感染者並非少數,營建業、清潔業、農漁業等皆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亦將愛滋感染者列為服務對象之一,提供就業媒合服務。顯見對愛滋感染者的工作能力與勞動能力,毋須特殊看待,自然也絕對足以勝任社會勞動。

政府應避免帶頭歧視愛滋感染者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原辦法限制愛滋感染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止是對愛滋感染者施以不公平之對待,也是對社會大眾進行錯誤的示範教育,使民眾認定愛滋感染者的工作及勞動能力不足;更進一步言,私人企業拒絕聘用適任之愛滋感染者,亦將有恃無恐,其社會影響不可謂不巨大。

此番法務部積極快速的修改辦法,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給予肯定,同時期許相關單位追蹤新法落實情況,避免使感染者申請時再次碰壁,使修法美意真正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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