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重於實質的兩性工作平等法
by 李怡慧
兩性工作平等法已經三讀通過,2002年3月8日即將實施,延宕十多年的工作權保障終於被政府重視,但實際成效到底如何,還有待未來社會大眾評斷。
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女性的權益比較有保障的部分,就是以後所有的女性都可以名正言順的請生理假;對於就 業歧視與性騷擾的部分,除了明定何謂歧視與騷擾的定義之外,對象包含了受僱者與求職者,且雇主需負舉證責任,並在工作場所需明白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與申 訴、懲戒的辦法,雇主及行為人皆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對於性騷擾的行為人還有求償權,違反此規定者得以處以罰鍰;太太生產時,先生得以請陪產假兩 天,工資照給;並有育嬰留職停薪假,雇主不得拒絕復職申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配偶也可在工作無法分擔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的老闆,應設置扥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並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經費補助。
法條內容裡面,罰責部分一萬以上、十萬以下到底可否達成懲戒作用還有待觀察,且將來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得以併入各縣市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簡稱就評會)一同運作,就現今將近超過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就評會功能成效根本不彰,沒有專屬人員及經費可供運作,未來 加上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業務之後,除了讓委員會的業務量加重,成效更差之外,看不出可以真正為申訴者造就什麼樣的權益伸張,所有的上班族,只能自求多福 了!
大部分條文中規定的雇主,也只限於三十人以上的公司,台灣中小型企業居多,上班族也多擠身於此,面對這實際大多數人的權益,保障性又在哪裡?是不是只能自己唉嘆怎會這樣不幸的待在小公司?
從罰鍰、委員會的設立、公司人數的限制幾方面看來,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宣示意義顯然重於實質意義,針對如 性騷擾難以蒐證舉發的問題,並無法徹底解決;育嬰留職停薪假部分,對於目前中小企業中是否可能容許工作者休假2年也是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生理假一年12 天,剩下18天的病假,夠用嗎?就全部的假日來算,除了陪產假是多出來的假之外,其他都併入原本就存在的休假日計算,妥協意味濃厚。
從婦女新知基金會擬訂的「男女工作平等法」 第一個版本協商到今日通過的朝野協商版,終於通過,一路走來,婦女團體推動協商過程中退讓了很多,終於達到一個勞資雙方比較可以接受的境域,即使今日依然 存在許多未來會發生衝突與問題的地方,但這至少宣示了政府重視兩性工作權平等的意念,希望這個意念未來可以讓更多的上班族可以真正得到保障。
以上只能粗略的將一些相關權益略述,細目部分,希望所有的上班族都可以多花點時間詳讀兩性工作平等法的條文部分,等到權益被損害時再來惡補條文,實在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本文作者為上班族協會執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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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資訊網
台灣婦女網路論壇「生涯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