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男女有別?

by 廖蕙芳

記得我在大學時期打工,老闆所給的薪水,往往都比同樣打工的男同學少那麼一點,甚至到大學畢業找工作,老闆承諾的薪水,也比同班的男同學少,老闆的說法是:男生要養家活口。這種觀念,在現在來說,不但是落伍,且已經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了。

有很多上班族對於新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仍然不是很清楚它規定的內容,尤其是在自己的工作環境,對於老闆在對待男性員工與女性員工有不一樣待遇時,以為是理所當然,而不知道老闆的行為已經違反性別歧視禁止的規定。

翻開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章,標題即是性別歧視之禁止,它所規定的範圍是職場上的一切規定,均不得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所以不但在員工的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或是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時,都不能因為性別而有不同。

也許有人會問,老闆對於員工不能性別歧視,但是對於求職者,老闆是否就可以特別限定性別呢?答案也是不可以的,除非工作的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以外,否則老板在招募、甄試時,不可以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所以護士也可以由男性擔任,而女性也可以從事泥水工師傅。

至於老闆給的薪水、退休金、資遣費等,都不可以因為男、女而有不同,也許又有人會問,如果是因為男職員 年資較多,績效較好,難道也不可以拿較多的薪水嗎?其實不然,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是規定若有男女兩員工,他們的工作績效相同、或價值相同時,就應該得到相同 的待遇,如果是因為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的不同,當然可以因此而得到不同的薪水。

一旦老闆有性別歧視的情形,致使員工受有損害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老闆應該要負賠償責任。又員工也可以向主管機關之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如因此成立者,老板將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值得一提的是,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也適用,只是這些軍、公、教人員的申訴及處罰,是由這些機關的個別管道處理,而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上班族協會理事)

(本文經台北市上班族協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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