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萬元的意義
by 網氏
林口長庚醫院沈醫師性騷擾護士事件,歷經4年多來的申訴、訴訟程序及執行過程後,受害的楊護士終於獲 得本案二審判決的損害賠償金額45萬元。對一般人來說,45萬元的賠償金似乎不算多,但對做為職場性騷擾案的判例,本案不但創下歷年來的最高賠償紀錄,而 且法官願意從寬認定性侵害證據、同意身體權的侵害可以要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算是司法史上的一大進步。
「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應該受到絕對的尊重」應該45萬元背後最重要的意義。長庚醫院性騷擾事件從87年4月第一次性騷擾發生後,楊護士即開始尋求行政上的申訴管道,但卻處處碰壁。
除了長庚內部的申訴管道因為審議組成份子代表性不足以及調查耗時過久,加上當時長庚醫院行政內規對性騷 擾並無任何規範,以致喪失糾正加害者與保護受害者先機之外;楊護士對桃園縣政府勞工局所提出的申訴,亦發生了電話被不斷轉接而根本無法進入處理申訴事件之 正式機制的情況。面對紊亂的行政體系以及不友善的內部申訴機制,楊護士被迫選擇公開陳述案情以爭取應有的權益,其中經由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協助,提請損害人 格權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楊護士正值妊娠期間必須犧牲休息時間,與同事換上大夜班方能北上出庭應訊,其間的辛苦與 堅持不言可喻。將45萬元全數捐給婦女新知的楊護士說,事情發生後,向醫院、向桃園縣府、甚至報警求助,得到的答案不外乎「只是摸一下嘛」。「工作環境很 冷酷,大家當我是異類,所以才決定要爭取回自己的尊嚴」。屢遭異樣眼光的楊護士哽咽說,過程非常辛苦,幸好先生全力支持,也很高興司法給了相當程度肯定, 雖然判賠的錢根本不及她的成本。
飽受世態炎涼的楊護士說,現在換了個環境,但同事面對她時都小心翼翼,甚至還有醫生會說:「在她面前說話要小心,因為我還沒有準備好45五萬元。」她說她不在意這種話,自己調適得很好,「你不侵犯我,我也不會傷害人」。
婦女新知指出,許多女性勞動者被迫處於遭受職場性騷擾的恐懼中,甚至被迫必須在擁有身體/性自主權以及確保工作權之間作一抉擇,反映職場中普遍存在兩 性權力地位不對等。一個敵意的工作環境除了造成被騷擾者的身心困擾之外,也會嚴重影響女性的工作意願。在今年(2002)3月8日實施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 「性騷擾之防治」、「救濟及申訴程序」明訂國家及雇主有積極責任防制性騷擾及確立罰則,雇主及事業單位負有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責任。雇主和事業單位不但 應該會同工會或受雇者代表,主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和辦法、並應加以公開,同時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況後,還應採取積極糾正之措施。如果不能舉證主張已踐行 上開義務,則雇主除將與性騷擾加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亦將被處以行政罰鍰。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防治性騷擾的規定,不僅實質保障所有人的工作權益之 外,更有公共教育的積極意義。
婦女新知同時表示,近來性騷擾事件層出,透過媒體報導與討論,社會大眾逐漸建立身體自主的權利意識。但是,囿於經濟不景氣的現況,為保有一份得以糊口 的工作,性騷擾受害人有可能更畏於進行申訴。因此,婦女新知也呼籲,企業除了應依照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外,亦應在性騷擾申訴程序中 遵循保密原則以及預防被申訴人進行各種形式的報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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