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克莉絲.錢伯斯一案談復仇式色情

by 羅珮嘉

身兼美國歌手及LGBTQIA人權鬥士身分的克莉絲.錢伯斯(Chrissy Chambers),18歲時與英籍男友喝酒聊天,事後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被男友強暴並錄影。兩人分手後,前男友為報復克莉絲,將性愛影片上傳至諸多網站。直到四年後,克莉絲才發現這個事實;她遂向美國亞特蘭大警方以對方強暴及不當散布裸照及性愛影像等罪名報案,然而最後對方卻被以不起訴收場。憤慨的克莉絲於是轉而向英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使得此案成為「復仇式色情」案件中首度跨越兩個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案例。「克莉絲案」也成為英國史上第一個採取民事及刑事途徑的「復仇式色情」訴訟案件(見 YouTube star Chrissy Chambers files revenge porn claim against ex-boyfriend)。

Chrissy-Chambers手持終止復仇式色情海報。圖片來源:英國Time時代日報
Chrissy-Chambers手持終止復仇式色情海報。圖片來源:英國Time時代日報

「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同於色情報復,意旨未經過當事人同意而散佈讓第三人觀看當事人的性私密照片,因此也被稱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散佈私密影像之行為」(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 NCP);持有這些性私密影像並以此威脅當事人的行為,則稱為「性勒索(Sextortion)(引自婦女救援基金會)」。隨著網路世代的不斷的高速發展,私人領域以及公共領域的界線也日益模糊,性私密影像被剝削利用的管道也越來越多;尤有甚者,這些影像甚至會被張貼在情色網站上,提供點閱、下載甚至分享流傳等功能。遺憾的是,即便「復仇式色情」和網路性犯罪率不斷攀升,談論到性侵害防治時,法律條文對於此種新型態的性暴力行為仍無法條得以概括懲治。

雖然「復仇式色情」的確是近幾年來網路與科技發展而出現的新型態犯罪,但其實追本溯源,她實為「厭女(misogyny)」 仇恨衍生的「強暴文化(rape)」下產物。何謂強暴文化」?其意指將過錯指向受害者,並合理化在他/她身上發生的性暴力行為。在此種情結下,「復仇式色情」的受害者經常被認為「站不住腳」,因為群眾認為當被害者「願意被拍攝或照下性暗示的畫面時,就應該了解並接受會被貼上網路的可能」;換句話說,同意讓另一半拍攝隱私行為,就等同於同意被大眾羞辱。然而這兩者豈能混為一談?在「強暴文化」中,受害者往往受到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傷害,多來自於群眾拿放大鏡不斷檢視受害人不合乎社會對其想像(無自主能力反抗、無正當性行為之需求等云云);如同克莉絲在事發之後,被多數人認定為她自己不檢點、不謹慎在先,應自行概括承受後果。

然而,「復仇式色情」與其他性暴力類型不同、也令人最擔心之處是:加害者大多認識受害者,並往往公布對方姓名、住址電話。許多受害者必須承受丟掉工作,和現任伴侶分手,被網路人士跟蹤等隨之而來的傷害。在克莉絲的例子中,創傷症候群導致她經歷失眠、憂鬱及酗酒;對於其餘受害者,則有一半以上的人選擇自殺。「復仇式色情」不只是名譽上的損害,其在私領域中產生的蝴蝶效應,經常才是使受害者走上絕路的理由。

弔詭的是,這些「復仇式色情」網站多要求付費才能撤下裸照,此舉無疑對受害者是二度傷害。即便權利受到侵害,但現階段防止「復仇式色情」的法案很少,並多針對加害者處以刑罰,但對於這些色情網站,卻沒有管制的辦法。

因此大多數受害者未選擇報警。簡單來說,「復仇式色情」的間接加害者完全可逍遙法外,這樣的行為不只助長性犯罪、合理了強暴文化;更糟的是,幾乎每個加害者都未受到司法制裁。

最後,在英國Guardian衛報製作的新聞紀錄片訪談中,克莉絲向記者表示自己渴望杜絕「復仇式色情」的決心,其中一項目標就是向美國國會訴請立法,以防範「復仇式色情」犯罪。克莉絲說:「我的人生已經結束,尤其在得知這些惡徒依然逍遙法外的時候。」

人人都應該記住克莉絲的故事,並加入她以及成千上萬受害者立案訴求的行列,我們希望終止「復仇式色情」,不只是因為其背後代表的系統問題,如厭女情節、性侵犯以及強暴文化,需被導正,而更是因為我們有權對於自己身體和性慾擁有全然的控制,任何觸犯我們身體自主權的行徑,無論何種形式都是性暴力。

(作者為台灣女性影像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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