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可能改為公訴!

by 慧雯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5月25日(1998)決議刪除刑法第236條—也就是有關刑法第221條至230條中強姦及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此案若順利三讀,強姦等妨害風化罪將改為公訴罪,也就是說,國家對於強姦罪犯將採取主動追訴之態度,這將對於強姦罪之觀念造成重大影響,對於婦女人權之保障更是一大進步。

強姦罪乃是侵害婦女的性自由及性自主權,對婦女的身心均造成相當大的傷害。過往,在告訴乃論的保護傘之下,強姦犯即使罪證確鑿,一旦未經合法告訴,國 家也不得將罪犯繩之以法,,美其名是尊重被害人之意思,保護被害人之隱私與名譽,實際上卻往往成為加害人逍遙法外的護身符。在此制度下,受害婦女不但無法 展現其自我意志,反可能成為各方逼和壓力下的受害者。所謂的「遮羞費」所潛藏的,恐怕是對強姦受害婦女貞操名節的質疑,而這正是造成二度傷害的元兇。

就理論而言,以往認為告訴乃論只能適用於「輕罪」,因為此等案件中加害人惡性不大,被害人受害法益較輕微,因而公益的成份較低,此時,國家基於集中打 擊重罪的考量,並不採取絕對介入的立場。然而,強姦罪悉數屬於嚴重侵害性自由決定權的「重罪」,法理上根本不應適用告訴乃論的規定。唯有將強姦罪改為非告 訴乃論罪,才能真正保障女性之權益。

當然,欣見國家主動發動偵查權追訴性犯罪的同時,我們更必須致力於建立對女人友善的制度環境,使女人真的能夠挺身而出爭取自身權益。如去年一月通過實 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有許多保護性犯罪被害人之規定,包括相關部會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 定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告或其辯護人原則上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 得洩露或公開等。這些都是未來強姦罪改為公訴罪之後,維護女性權益所需的重要制度條件,並配合兩性教育與大眾傳媒的改善,如此將會對女性人身安全提供更確 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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