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大法官,重點在性教育

by 江妙瑩

長期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學習到建立身體自主權意識必須從小教起,在一對兒女陸續出生後,我總在為她們沐浴時,以堅定嚴正的口吻告訴她們,除非是她們同意,否則包括父母在內,沒有任何人有權利碰觸或侵犯她們的身體。

孩子漸長,對於性及生命來源開始產生好奇,我也是以開放坦然的態度正面回應她們的問題,例如生理期,讓孩子看到媽咪更換鮮血滿布的衛生棉或衛生棉條。孩子會問:「媽咪,嘿咻嘿咻是什麼?」、「就是男性的陰莖進入女性的陰道內啊」;「媽咪,為什麼會有 baby?」、「就是女人的卵子與男人的精子結合受孕啊」……可是,我的性教育在面對色情及性話題的態度上,也有不同階段的變化。

孩子學齡前階段,全家人觀看電視節目,一遇有性愛激情場面,我像多數家長一樣轉台或蒙住孩子的雙眼說:「小孩子不能看。」可是,當我愈深入了解性別平權議題後,我的性教育開始有了轉變:看到孩子探索自己的身體、自慰刺激到脹紅了臉,我會不動聲色的繼續與他聊天說笑,事後也不曾提及;在溫馨的夜晚,告訴子女二人保險套正確使用方法;看到強暴新聞,一再提醒子女要尊重所愛的人,對方說「不要」就該克制自己的慾望;父女一起觀賞三點全露的性愛電影、母子共同觀看男同志電影……我要讓我的孩子知道,性不是噁心、變態、羞恥的,性也可以是愉悅的、可以相互討論的。

由於工作因素,結識許多男女同志及跨性別的朋友,我常常和孩子分享與這群朋友互動的點滴,看到朋友扮裝上了同志月的宣傳海報,我很驕傲的告訴子女:「瞧!這是我朋友耶!」我也曾邀請男同志伙伴到孩子班級說同性戀的故事。這些言行往往令孩子感到困惑,經常問我:「媽咪,妳是女同性戀嗎?」、「媽咪,妳不反對同性戀,妳真的和其他媽媽不一樣耶!」我通常不多作解釋,僅要她們想一想,人難道因為愛的是同一性別的人,就該被處罰嗎?

記得一次全家人到鄰近新開張餐廳用餐,甫一進門即看到一大片牆上掛滿了男女全裸照,其中包含陽具勃起的攝影圖片,我先是楞了一下,心想既來之則安之。進餐過程,未見孩子和外子有任何負面反應,只是靜靜的欣賞,之後我們又造訪這家餐廳二、三次。事隔多月,我向孩子重提這件往事,兩個孩子異口同聲根本忘了男女裸體這件事。這段對話,令我不禁反思,大人眼中的「猥褻」意涵,真的就是孩子所想的嗎?還是大人強加在孩子身上的性規範?

最近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及同志人權團體因不服高院判決販賣男體寫真雜誌為妨害風化罪,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也針對刑法第235條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作出617號解釋,我對於多數大法官「國家應保障少數族群的性言論自由,也要維護多數共通的性價值秩序」的矛盾主張感到不解與不滿,所謂維護多數人的性價值,說穿了就是鞏固異性戀霸權罷了,讓同性戀、跨性別等少數性傾向者的權益繼續受到壓抑與壓迫!

這次釋憲案的焦點在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主要規定是「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有兩位大法官許玉秀和林子儀認為禁止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品」是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與保障言論自由無關,「猥褻言論難道不也是自由言論之一嗎」?而且這樣要處以刑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一致主張該條刑法違憲,並改以行政管制即可。

刑法第235條立法至今已逾數十年,大法官們一再強調的性價值秩序與社會現實究竟有多大差距?社會大眾對善良風俗的看法是否隨著政治解嚴、媒體開放、言論日益自由而產生改變?我相信是肯定的,那麼不合時宜的法令持續保留,到底在維護誰的利益?我和同志人權團體也有相同的疑問。

我們都知道,猥褻色情出版品或影片大多是女性裸露或女性渴望男性性交,亦或男性宰制女性的內容,部分兒童少年保護團體主張色情分級,為的是避免未成年男女學習、模仿這種權力不平等的性暴力行為,可是,在目前性資訊流通不對等──男性容易取得、女性難以接近色情資訊的情況下,色情品依然在男孩圈流通,根本禁絕不了,女孩永遠是性言論弱勢的一方,多數女孩依然以為男生天生就是主動者,女生要被動、順服才是好女孩、才是愛對方的表現……這種缺乏性別平權意識的性教育方式,我擔心,我們的下一代永遠難以學習何謂「身體自主權」!

了解大法官會議第617號解釋文:

觀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