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只適用異性戀?

by 網氏

揮別紛擾的2006年、邁向嶄新2007年之際,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在性別平權運動上,究竟有何令人喜悅的成果、亦或需要努力成長的空間,來檢視每一位這塊土地的公民是否平等享有基本人權。

首先我們以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在年底所發表的「年度五大愛滋新聞」為例,根據憲法第十條的保障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可是,地方法院法官卻以社區規約和傳染病防治法為依據,判決收容愛滋感染者的「關愛之家」敗訴,我們都知道,愛滋病毒有其特定的傳染途徑,與感染者一起生活並不會有感染的危險,承審的法官以錯誤知識作出判決,令人遺憾!

另一項為國內首例愛滋人權訴訟,感染愛滋的眼科醫師爭取工作權利卻敗訴。法官不理會這名眼科醫師提出「不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的承諾,根本忽視其工作權益,因為本件訴訟案判決確定,醫護人員感染愛滋所衍生的相關議題才逐漸在國內正式和非正式的會議中被討論,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也才首度嘗試建立「侵入性醫療就業基準(草案)」,希望為往後相關爭議提供更具權威與公信力的依循指標,愛滋防治團體認為,這應該算是本件爭訟對台灣社會的具體「貢獻」之一,諷刺的是,這項「貢獻」卻是以憲法保障的個人工作權為祭品。

另有兩件事件一樣突顯了國人對愛滋病的莫名恐懼與錯誤的認知,一為愛滋學童因愛滋感染身份曝光,引發其他學生家長抗議,最後被迫轉學;另一則為部分宗教人士與市議員抨擊台北市政府的「公民同志運動」助長「愛滋病毒擴散,亡國滅種」,令人訝異於部分宗教團體及民意代表仍將同志與愛滋病畫上等號的歧視想法,為防範愛滋病的蔓延,我們當務之急應是加強對同性戀及異性戀者安全性行為的宣導,強調同志愛滋的印象,只會擴大藥癮愛滋感染者和異性戀愛滋感染者防疫上的漏洞。

面對部分宗教團體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與敵意,我們不禁提出疑問,憲法所保障的公平正義原則僅適用於異性戀者身上?對於社會上的性少數社群,難道不該同等受到尊重?年底前,立法院正在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也遭到部分宗教團體的強力反對,我們知道,在社會普遍存在對同性戀者恐懼與貶抑的現實下,一旦身份曝光,往往遭到雇主不當解雇或拒絕聘雇,積極立法僅是恢復同志享有自由平等就業的公民權。

展望未來,伸張愛滋感染者與同性戀者的權益,如同我們尊重宗教人士享有宗教自由一般,法治社會中的公民地位是不分軒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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