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儀式性侵害不可輕忽

by 姚淑文

唐台生在民國八十八年,利用宗教傳道方式,犯下多起性侵害案件,經審判定讞入獄,亦於九十四年間出獄,但卻在前段時間再度涉嫌以同樣手法性侵害女性教友。

此案發生,大家除了憤怒唐台生利用宗教名義的迫害行為,卻也對這群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提出責難,為何會相信曾有犯案記錄的加害人,甚至有人至今仍執迷不誤為其辯護呢?

現代婦女基金會受理服務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已有二十年,在筆者十五年的工作期間,亦協助多起宗教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其中遭受利用的宗教類別多樣,不乏著名教別,案件至今仍在審理中。這些以「宗教儀式性侵害」(ritual abuse),其特質就是藉由神職人員和信徒間的權力不平等,使神職人員利用超自然或宗教信仰的藉口,讓信徒受害者因害怕「神的懲罰」,而順從加害的神職人員的侵害。再加上我們社會對性侵害受害者常有「受害者沒有極力反抗,就表示自願」的迷思,受害者因為怕受到二度傷害,經常不敢對加害者貿然提出告訴。

唐台生就是以「宗教制約」達到性侵害的目的,再加上宗教神秘的外衣,致使性侵害案件在宗教中不易發現。雖然唐台生前一件性侵害案,曾歷經司法訴訟的波折,但也因司法對隱形的強制力有所肯定,予以判決確立的案件。

犯罪接觸手法分析

在相關以宗教之名行性侵的手段,其犯罪接觸手法,分析如下:

1. 籠絡虔誠人士,尋找接觸對象:通常宗教性侵加害人,會先行選擇對其信任的信仰者,並對其灌輸神力,使信仰者接受加害人所持的神力,並對其相關要求予以合理化。在加害人獲得絕對支持及擴大信任圈後,才會透過最信任的「親信」,藉其滲透他人,以獲得更多信徒的投入,並找尋下手的對象,而此對象必須絕對信任,不能有任何疑慮者。

2. 賦予神職,強化信任圈:在尋找接觸對象後,加害人會賦予被害人在宗教形式中相關的神職,協助處理「公務」,一方面以使更能接觸被害對象,並且能強化被害人或被害群體的信任感,以形成無法攻破的信任圈。

3. 過程神格化,降低疑慮:在選擇侵害對象之被害人後,加害人會對一切侵害行為予以神格化,使其接受這一切是上天或神明的選擇或安排,非平凡人所能理解,並且這一切有助於世人問題的解決,並且能夠降福於個人或他人,使被害人誤信並降低相關疑慮。

4. 恐嚇威脅,進行人格迫害:如果侵害行為有人質疑或反抗,加害人便進行對反抗者的人格迫害,指稱其遭惡魔控制,或無緣無福參與期間,並且教唆他人遊說返回。如有不從者或反抗行為更劇者,則依然以「上天懲罰」或「神明降罪」等名義進行恐嚇威脅,並釋出相關反抗者惡果案例令,被害人擔憂遭受懲處而不敢吭聲。

被害人不敢申訴或報案的原因

1. 被害人常因猶豫而延誤驗傷或報案

在宗教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不一定會有明顯的生理傷害,可供驗傷或鑑定的證據發生。其原因,常是宗教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的性侵過程,常以詐術讓被害人感受得到「特別的照顧」,因此常常喪失第一時間驗傷的契機;或者因性侵害過程,身體上並無明顯的暴力傷痕,被害人往往不知是否已構成性侵害的刑事案件,而感到猶豫、害怕、不知該如何自處,也有些案件,被害人在長期的詐騙或控制之下,並不會再至醫院驗傷,甚至不敢告訴他人,導致驗傷的時機已拖延許久,通常此類案情多在他人揭發情況下,才願意以司法程序處理。

2. 下藥迷姦、裸照曝光、威脅恐嚇,被害人不敢報案的擔憂

由於以宗教實施性侵害案件的類型非常多元,例如以宗教神旨之意,或因宗教治療的需求需陰陽結合等。更有些宗教性侵害案件,不僅以宗教名義權力進行「控制」,更會在過程中拍攝裸照等,便於未來持續威脅、恐嚇被害人,讓被害人成為長期的禁臠,此類情形,更讓被害人擔憂裸照或案件曝光,而不敢報案。

3. 騙財騙色,迷信的後果,被害人雙重損失不敢告訴家人

某些宗教性侵害案件,通常被害人在開始接觸時,會介紹家人、朋友一起參與。並且過程中會要求「共修」,捐獻許多宗教獻金。然而當被害人在受到性侵害時,深覺不僅個人名譽、金錢、身體自主權都受到傷害,甚至擔憂其他共修知情後,會更加責備被害人,因而選擇緘默與加害人繼續維持假象關係,這也讓被害人不敢求助於他人或報案。
4. 報案後不僅與加害人對立,甚至要對抗其他信徒

在宗教信仰的狂熱與追求下,教徒團結的力量,常是處理宗教性侵害案件的主要壓力來源。由於宗教性侵害案件被舉發或報案後,被害人要面對的壓力,不僅來自於家人的不諒解,司法程序的二度傷害與壓力,還要面對其他信徒的責備與怒罵,有時這反而是被害人放棄申訴或報案的主因。

以上分析,筆者期將這些不肖人士,利用宗教的神格化的權力與壓力的犯案模式,與社會大眾分享,希望我們在選擇宗教信仰過程中,能多一分「理性選擇與判斷」,以避免受害,更期待被害人能勇敢面對,以糾舉假宗教真性侵的偽宗教人士。

(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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