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YES or NO?

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即是一般人所稱的通姦罪。隨著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婦女團體陸續提出「通姦除罪化」的訴求,也就是說,廢除刑法的通姦罪,當事人直接以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但是,正反意見存在兩極化現象,立法部門至今未能進入議程討論。

贊成早日修法讓通姦除罪者認為,因應社會多元複雜發展,婚外情事件層出不窮,其中以男性外遇為居多,在經濟優勢及情感考量下,多數配偶皆放棄對丈夫的告訴,只控告第三者,非但未能達到維繫婚姻家庭的目的,更變相形成「女人與女人的戰爭」,男性依然逍遙法外,不如修法廢除,破除依賴法律維持婚姻的迷思。

由於家庭主婦多為經濟弱勢的一方,一旦發生丈夫外遇,反對修法者則主張,刑法的存在還可協助配偶請求民事賠償,對弱勢的一方有雙重的保障。也有部分婦女團體認為,必須修改現有民法條件,例如放寬離婚的原因、放寬贍養費請求規定……,再來談廢除刑法,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針對以上的正反意見,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匯聚許多女性的意見,分別從法律、實務面解析通姦除罪議題,歡迎妳/你一起加入討論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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