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育嬰假與育嬰津貼
by 黃嘉韻
小 瑾(化名)於2005年11月進入在○○生活事業公司擔任行銷專員,公司規模有六個工作人員,在2007年5月底小瑾與男友阿豪結婚,並在同年8月時,小 瑾發現自己已懷孕兩個月,但由於阿豪(化名)想節省生活開銷,希望能自己帶小孩,而且聽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定可以申請兩年的育嬰假,但不知道應該如何向 公司申請,也擔心請了育嬰假回來就丟了飯碗,究竟小瑾和阿豪這對夫妻可以怎麼做呢?
一、什麼是育嬰假?
育嬰假,在法律上稱為「育嬰留職停薪」,在2002年3月8日開始由民間團體推動12年的兩性工作平等 法開始施行,其中為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且為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協助人民安心生養下一代,以提升台灣的競爭力之因素,於是在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僱用十人以上之受僱者,於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 逾二年。
然而,在2007年12月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關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刪除原先限定30人以上企業的員工才可以申請育嬰假的門檻,擴大適用到全體勞工,未來則將一併適用於軍公教體系。
相關法條請參考下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二、現在有育嬰津貼嗎?
原先2007年修法刪除30人的門檻是為了配合落實育嬰津貼發放,但可惜的是,立法院卻因為藍綠兩黨對 育嬰津貼方放方式、額度及時間有所爭議,始終僵持不下,在上個立法院會期未能通過育嬰津貼發放之條文,於是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0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在行政院為明文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前,小瑾的公司並無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案例分析
(一)雖然在本案件中,小瑾的工作單位尚未能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假,但大家可別忘了, 生兒育女並非女性的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當時立法用意即在促進兩性平權的實際落實,因此,若阿豪所任職的公司規模為30人以上的企業,身為爸爸的阿豪是可 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如果阿豪要申請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應如何提出呢?首先阿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建議記載列明底下事項:
- 姓名、職稱
- 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 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 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方式
- 是否要繼續參與社會保險
- 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三)如果雇主未能依法積極處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問題,例如不允許阿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不讓阿豪申請回復原職,建議阿豪可以積極蒐證,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規定,得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進行申訴。
四、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小提醒
(一)其實生兒育女及照顧老人的工作並不是女性來負擔,在現在因經濟環境的不景氣,從原先家庭分工以男主 外、女主內的情況,逐漸趨向雙薪家庭,如果為考量生活開銷而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家庭,因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尚未通過,實際上可以考量夫妻雙方的薪水多 寡,由薪水較低的一方申請育嬰假,或者由父母雙方各請一年,一來雙方都可以體驗及陪伴子女生長的過程,二來也可以避免擔心請了育嬰假回不了公司的窘境。
(二)此外,若受僱人(勞工)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是可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其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與替代人力簽訂定期契約。且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除特殊情狀外,雇主依法是不得拒絕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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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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