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新制:結婚登記才有效

by 紀冠伶

去年(2007)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將行之多年的「儀式婚」制度,一舉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並經總統明定於公布一年後生效,「登記婚」制度將從今年(2008)5月23日全面開始施行,未婚的新人們是否已作好準備了呢?

也許有人要問:什麼叫「儀式婚」?什麼叫「登記婚」?差別何在?法律為什麼要改變呢?改變了之後,對個人的生活及權益會造成什麼影響呢?如果有人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可是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自新法施行後,他(她)的婚姻還有效嗎?

其實,不管是「儀式婚」制度或是「登記婚」制度,都只是結婚的一種方式,只是採行何種結婚方式,悠關當事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賦予身為配偶者所能享有的相互扶養權、及繼承權等權益。

由於結婚是夫妻關係,也是姻親關係建立的基礎,所以世界各國的法律皆會明文規定結婚的方式,目的無非在透過一定的方式確定夫妻關係,進而建立姻親關係。我國自有民法以來,鑑於大陸幅員廣闊,暨傳統結婚宴客等民情風俗,故一向採行所謂的「儀式婚」,即──只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不管是西式、中式均可;並有二個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的見證人即可。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結婚就合法有效,新人不需要特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如果沒有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而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即便身分證上配偶欄有配偶的記載,結婚依然未合法成立。

有鑑於多年來我國皆採行「儀式婚」制度,在結婚不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必要下,實務上常發生弊端,例如:有結婚公開儀式卻未辦理結婚登記,致身分證上配偶欄為「空白」,讓人誤以為未婚;也有未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只是雙方親友簽署書面結婚證書即辦理結婚登記,事後卻經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以致於造成身分證上配偶欄空白不代表「未婚」;身分證上配偶欄有載明配偶,亦不代表「已婚」等謬誤之情形,所以立法院一舉將行之多年的「儀式婚」自今年5月23日起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

所謂「登記婚」,依修正通過將於今年5月23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換言之,結婚不需要再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但一定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俾使身分證上配偶欄之記載與當事人實際的婚姻狀況相符;且為辦理結婚登記之需要,故要求新人一定要簽署「書面」結婚證書;此外,新人於簽署結婚證書時,需要有兩個在場見聞簽字的證人,證人亦應共同於結婚證書上簽名,再由雙方當事人持該經四人簽名完畢的結婚證書共同(不可單方申請辦理)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的同時,結婚就生效!內政部為因應新制度的來臨,並秉持便民措施,已決定在國定例假日為結婚的新人加班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未來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不需要再大肆鋪張擺桌宴客,只需要再找到二個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就合法有效。

另外,在法律採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起開始施行,也就是說從97年 5月23日起,凡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一律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的登記,婚姻才受法律的保障;而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的人,一律適用舊法,換言之,只需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即使始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然合法有效;但如果在97年5月23日以前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結婚公開儀式的人,由於新法未規定在新法施行之前已辦結婚登記之人自新法施行後視同已婚,所以在97年5月23日以前,當初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結婚公開儀式的人,不因為新法的通過施行,而享有法律對結婚的保障。

建議這些未有公開結婚儀式只辦結婚登記之當事人最好在新法施行前補行結婚的公開儀式,俾使無效的婚姻因結婚儀式的補行而合法有效。否則,一旦新法施行後,除非先提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先塗銷戶籍謄本上當事人已婚的結婚登記,否則恐怕會因戶籍謄本上有已婚之記載致戶政事務所不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致當事人無法合法結婚之窘境!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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