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修訂的評估與展望
by Law
在婦女團體數年來的大力催生下,刑法有關妨害風化的諸多 條文修正案終於在 3月底於立法院院會中三讀通過,「妨害風化 」一章更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相對而言,這個遲來的刑法修 正案的確在法律精神上更朝兩性平權邁進了一步,然而,欣喜刑 法的大幅修正之餘,如何促使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務事」的性侵 害事件,以及未來相應配套措施是否能夠確保法律的執行,似乎 仍然有待觀察與努力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內容的確比以往更為進步。首先,法條中 肯定了男女雙方的「性自主性」,不再用貞操的角度來質疑加/ 被害者違背了善良風俗,而認為性犯罪是侵犯一個人的「性自主 」的行為;這樣思考擺脫了過去強調女性的「名節」「貞操」被 侵犯的態度,對於鼓勵被害者走出道德壓力與自責陰影有正面的 幫助。
其次,修法後對於強姦罪重新定義,以中性的「強迫性交」 來取代「姦淫」等字眼,而包括口交、肛交、異物插入等都涵 括在「性交」的範圍內,強姦罪的客體也及於男性,不但擴大了 強姦罪的適用範圍,也更符合社會現實。
第三,性犯罪由告訴罪改為公訴罪,往後(90年開始),一 般性犯罪案件(夫妻與未成年男女間犯罪除外)經由社政單位通 報,檢察官便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將可減少目前被害人不主動提 出告訴而讓加害人逍遙法外性犯罪的普遍現象。 №№不過,美中不足的是,雖然婦女團體堅持把強姦罪一律改為 公訴罪,但經協商後妥協,只將加重強姦罪及加重猥褻罪等危害 性較大者改為公訴罪,其餘強姦罪行則留待民國九十年後始為生 效,因此未來一年多內的一般性犯罪仍不適用。此外,刑法中雖 增訂了「夫妻間構成強姦罪」,夫妻間未經同意的強迫性行為, 不再被視為「同居義務」而可提出強姦告訴,但性質上仍屬告訴 乃論,可以撤回告訴。也就是說,國家公權力並不會主動入家 庭間的性暴力行為,勢必無法遏阻一向就難以付諸法律途徑的家 庭性暴力。
更值得關注的是,法條精神的落實,仍有待其他配套措施的配合,在刑法將性犯罪改為公訴的同時,未來如何避免執法過程 中「二次傷害」將更形重要,才能夠避免被害人在偵辦過程中遭 受多次心理創傷、甚至降低報案意願的情況。以目前警調單位處 理性傷害事件時普遍草率與息事寧人態度來看,未來我們更需要 努力推動的是,立法規範檢警機構處理性犯罪事件的程序,以妥 善保護被害人隱私,如採取國外「隔離訊問」、設置「隱密指認室」、「一次訊畢、避免重複問訊」等原則、並嚴格防範資料及 筆錄外洩,以避免受害人曝光而再度受傷害。同時,政府也要加 強落實性侵害防治法,積極推動兩性教育,才能夠有效解決性犯 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