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進興伏法後,我們學到了什麼?

by 陳若璋

陳進興終於伏法了,相信在他死刑執行後,白曉燕案的悲劇 也會逐漸平息。然而,我們的社會在付出了數十條人命的代價之 後,學到了些什麼?目前大眾對他認識仍只停留在一個十惡不赦 的大壞蛋;而事實上,從陳進興種種犯罪行經來看,其實他就是 近年來美國犯罪學上最熱門的話題「高危險連續性罪犯」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SVP)的典型犯人。

什麼是高危險連續性罪犯(SVP 犯人)?

這些年來, 美國、加拿大犯罪學專家對SVP犯人的高度興趣 在於這些犯人極具高危險性,但什麼是SVP犯人呢?根據美國華 盛頓州SVP法規的定義 ,這類犯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有過最起碼兩次以上的性犯罪記錄。
  2. 可以使用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 (DSM Ⅳ, 台灣也適用)來歸類的性罪犯。
  3. 其出獄後有極高再犯可能且極具危險性。

美、加之犯罪學專家過去數年也花了許多心力在研究SVP犯 人的形成原因,發現這一類的性罪犯大多有特殊的成長背景, 例如兒童時期曾遭受性虐待、從小時便開始有尿床、縱火或切割 、保存動物的肢體的習慣且持續至成年。這類的加害者不同於一 般的強暴犯,他們在犯案時多半會有儀式化虐待的行為,而不只 是強暴而已。最可怕的是, 這類犯人一旦犯案之後, 很容易形成 犯案之癖好, 甚至最後成為連續殺人兇手。

高危險評估及SVP Law 的發展

因為此類犯人極具高危險性,因此國外之獄政系統,針對此 類犯人已發展出甄別之量表,並篩檢出相關的危險因子,對此類 犯人在假釋前進行危險評估,避免這類犯人過早的假釋。美國並 有十二州發展SVP Law ,用以對刑期已滿或將屆,又未通過危險 評估之犯人,由首席檢察官提出民事訴訟,符合此條件之性罪犯 ,將依SVP Law將其繼續監禁並接受治療,直到假釋委員會判定 他已安全才可獲釋。

陳進興為何是SVP 犯人?

近幾個月來,本人曾參加一些有關犯罪問題討論之會議,聽 到當時捕捉陳進興之大將侯友宜先生,描述一些陳進興在犯罪過 程的行徑;如在強暴時必須戴頭套、大多是體外射精並在強暴後 會對受害者行禮如儀等儀式化行為。同時當查閱陳進興之犯罪史 時也發現,在青少年時期他即有數次性犯罪之紀錄,再加上陳進 興本人也承認在高壓力的情況下他即有無法克制之強暴衝動,這 些皆符合SVP 犯人之要件,因此,陳進興已經超過台灣犯罪學專 家所謂的反社會人格,而是一位典型的SVP犯人。

台灣的方向

台灣目前對於如陳進興這類之SVP犯人,還沒有深切的認識, 或是僅將其視為一般的性罪犯看待,而沒有特殊的處遇措施,以 降低其出獄後再犯的危險。對照國外的經驗,可以發現SVP犯人的 處遇牽涉到整個獄政及司法體系的完備與否,因此,我們提出台 灣未來應修正的方向。

一、加強法官、檢察官對SVP犯人的認識。檢察官和法官應對SVP 犯人的成因、特性及犯罪手法有所認識,才能在證據蒐集及判刑 時做出適切的判斷。

二、在監所進行矯治及強制診療之工作人員,也需加強對此種罪 犯的認識。台灣目前雖然已對強暴犯等妨害風化罪犯人施以強制 診療,然而,此類犯人有其特殊的成因及背景,在矯治及治療處 遇時必須要瞭解其人格特質,才能作適切之處遇。因此,進行治 療之人員,必須具備對SVP犯人之認識,才能運用專業知識進行 有效的處遇工作。

三、假釋委員會更需認識此類犯人。台灣目前還沒有發展出可甄 別性罪犯危險性的評估量表,因此,對即將假釋或出獄之犯人, 只能就其在獄中表現及獄政人員之經驗判別其是否合於假釋資格 。然而,高危險連續性罪犯其心理特質相當複雜,單就其行為表 現不易看出其近期內會再犯之危險性(如很多SVP犯人在獄中亦 是模範犯人)。因此,台灣應結合各相關領域(精神醫學、心理 學、犯罪學等)之專業人員,共同對SVP犯人進行更深入的瞭解 ,累積本土的案例及經驗,才能在治療及危險評估上做出有效的 處遇及介入。另方面,獄政系統的人員(或假釋評估委員會)在 進行SVP犯人之假釋評估時,亦需要參酌相關領域之專家意見及危 險評估之結果,並審慎考量其再犯之可能,以發揮其守門員的功 能。

結論

高危險連續性罪犯的處理,關乎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因此 必須在相關的各個環節部門做適當的配套措施來加以防範,才能 避免我們的社會為另一個付出更巨大的成本。

(本文作者為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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