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law:震災後婦女法律Q&A手冊(壹)

壹、地震把我的丈夫帶走了–夫死、妻存,妻之權益

by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例1:文雄、秀女育有五子大寶、二寶、三寶、四寶與小寶,平日全家均靠文雄種水果販水果維生,921地震一家七口平安無恙,唯文 雄卻擔心山中水果在震災中毀壞,乃上山察看,卻遭餘震後落石擊中,不幸往生,秀女及大寶、二寶、三寶、四寶與小寶六人可向政府領取慰助金嗎?文雄之遺產應 如何繼承?例2:淑滿的先生阿郎於921地震中不幸罹難,留下小慧、小明二子及年邁之雙親林龍與林陳罔腰,阿郎尚有兄長阿正。現在政府發放罹難慰助金,何人可領取?領得之金額為多少?而阿郎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妳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繼承權益

  1. 自然人之死亡,關於其留遺產的繼承人及繼承順位,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的規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屬之。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之人自無繼承權。  而配偶則一定有繼承權,所差別者,為與不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繼承時,其得繼承遺產之比例(即所謂的應繼分)會有不同。  關於應繼分的比例,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之規定為:
    1.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2.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3.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
  2. 因此,案例1中,文雄之遺產,則由淑滿及大寶、二寶、三寶、四寶與小寶六人均分,每人各得六分之一。
  3. 同理,案例2中,阿郎死後,小慧、小明二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阿郎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故阿郎之父母林龍、林陳罔腰及其兄阿正,對阿郎之遺產 無繼承權。阿郎之配偶淑滿,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小慧、小明共同繼承,應依人數平均繼承遺產,即淑滿、小慧、小明三人各得阿郎之遺產的三分之一。

慰助金權益

  1. 在這次的921大地震中,因地震災變不幸喪失生命者,政府對每位罹難者發放慰助金一百萬元(由中央政府負擔)。該筆慰助金,並非罹難者的遺產;惟 對慰助金的受領權利,政府基本上是參考民法關於繼承的法理來發放,但與民法的規定又不完全相同。該慰助金受領人的順序依次為(1) 配偶;(2) 子女;(3) 孫子女;(4) 父母;(5) 兄弟姐妹;(6) 祖父母;(7) 其他共同生活且互負扶養義務之人。其中配偶的順位尚在子女之前,也就是說,罹難者如有配偶與子女,則由配偶優先受領,並不如繼承遺產般,由子女配偶平均繼 承。此外,同一順位之受領權利人如有數人時(如子女數人),政府的發放實務上,是只要有權利人中之一人即可先領取全部之慰助金,但是在法理上,該慰助金的 權利,應是由該數人均分。
  2. 案例1中,文雄雖於921地震當日倖存,但卻於之後的餘震中不幸喪生,亦屬於因此次震災所導致的罹難者,政府對此亦應發放慰助金一百萬元,該筆金額由文雄之配偶秀女具領。
  3. 同理,案例2中,阿郎於921地震中喪生,政府對此所發放之慰助金一百萬元,應由阿郎之配偶淑滿受領。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電話:(02)23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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