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女童疑遭性侵害事件 ─兒童隱私權保護,請想想她的未來
by 賴月蜜
新莊女童疑遭性侵害案件,因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家長在立委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家暴中心仍未讓孩 子返家一案。因全案仍在司法審理中,本文暫不就事件本身為評論,但就該事件爆發後,部份平面媒體,擅自公布女童父親姓名、就讀學校年級等,已嚴重侵害女童 之隱私權,有違兒童資料保密之保護。而電子媒體部份,一開始還以馬賽克或模糊方式處理女童父親及其家屬面貌之畫面,然而,在家長數日連續抗爭情況下,部份 電子媒體亦已忽略了初始謹慎處理的態度,現在竟然在電視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女童父母的面貌。
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報導或記載性侵害 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該立法意旨乃係在保護被害者隱私權之權益,因事件之發生已屬不幸,倘將其個人資訊揭露,無非係再度 遭受媒體之侵害,使其傷害再度赤裸裸地呈現在大眾面前,而更難走過傷痛。
又在兒童性侵害案件中,倘加害者為其父親或有特定關係者,即不得公佈犯罪嫌疑人之姓名,其處理方式並不 是在保護犯罪者,而係倘公布父親為犯罪者或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或其他資訊,豈不等於召告天下,該女童為何人,故基於保護該女童之隱私權,媒體亦不應將父親之 資訊曝光。再就本案雖經不起訴處分,惟在司法程序上仍可針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故案件仍未確定,父親仍有犯罪嫌疑。退步言,縱使全案在刑事審判上為不起 訴或無罪判決確定後,足以辨識該女童之個人資訊亦不得公開。因為,不論事情真相如何,女童被捲入如此不名譽的性侵害案件,就其身心都需要長時間的重建與輔 導,孩子還小,還有漫漫人生要走,終其一生,可能隨時都要接受到他人異樣地詢問與考驗,媒體為逞一時之收視率或閱報率,逕將其資訊公布,惟長期之影響,對 女童之傷害有多麼地嚴重。
在人權逐漸受重視的時代裡,及十一月二十日世界兒童人權日將至的時刻,我們很傷心地看到台灣兒童的人 權,還是如此地受漠視及受賤踏。該事件僅聚焦在家長對家暴中心之控訴,而該女童呢?誰去想到該女童的未來,雖然慶幸家暴中心在面對家長及媒體之巨大壓力 下,仍能秉持堅守社會工作之專業倫理、保密原則,未加入記者會或媒體口水戰急於去澄清辯解他們所認知的事實,使該事件之事實不致透過媒體而被過度地渲染開 來,然而,該女童在事件曝光後,以後將如何去面對熟識或不熟識的人,其隱私權未被受重視保護下,所帶來之傷害。站在保護兒童權利的團體而言,我們不禁要呼 籲,請媒體之報導要以「兒童為本」,想想孩子的未來,在針對與兒童有關之新聞報導時,請善盡兒童資訊保密原則,以免對兒童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
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清楚地規範兒童隱私權的保護,而針對兒童隱私權的保護,我們在這 次兒童少年福利法的修法工作中,在民間版第四十八條特別明文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記載違反第二十六條(兒童少 年為不當之行為,如吸菸、飲酒、嚼檳榔、施打毒品、出入不當場所或在不良場所工作、逃學逃家、飆車或參與飆車行為等)或遭受第三十四條(兒童少年遭受遺 棄、身心虐待、不當非法之對待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行為(兒童少年被緊急保護安置之情形)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 關製作前項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期待在這次立法院會期,兒童少年福利法的修法工作能夠儘快完成,使我國兒童隱私 權的權益,能有更清楚地法律規範,真正受到保護。
(本文作者為兒童福利聯盟研發組督導,經作者同意,轉載自兒童福利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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