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不應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

by 伍維婷

據媒體報導,行政院將修改「優生保健法」,不但將其更名為「母子保健法」,更刪除其中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的但書,也就是未來成年已婚女子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裡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而選擇進行中止懷孕手術時,已不被強制要求要得到配偶的同意。

對於婦女團體而言,此項修法其實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遲來的尊重」。因為,在過去的規定下,「應得配偶同意」條款使得男性配偶成為女性身體要如何使用的最後決定者。但是,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已經說明,此一條文關切的重點在於懷孕或生產對女性所造成的影響,以已婚成年婦女的感覺判斷為依歸,又何須取得配偶同意的但書?必須強調的是,夫妻是合夥經營婚姻的夥伴關係,對於是否繼續懷孕當然可由夫妻雙方討論,只是,當夫妻雙方意見不同時,我們認為,女性才是那位可以決定自己身體要怎麼使用的人。

對於行政院這項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舉動,我們看到有宗教團體表達抗議,甚至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也就是未來懷孕女性僅能因「有礙優生的疾病」、「胎兒畸形」、「有招致生命危險之虞」以及「被強制性交」才能選擇進行人工流產。我們認為這樣的訴求是無視於女性的現實處境,更會將不希望繼續懷孕的女性推向暗處秘醫,造成身體難以評估的傷害。

在協助婦女的過程中,我們看到許多婦女,也許是長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而不願她的小孩活在父親施虐的家庭中;也許父親從不照顧家庭,只是蜻蜓點水式的回家;也許婚姻發生了狀況,卻意外發現自己懷孕;每個女人背後的故事都不同,對於婚姻也許她們還不忍離去,但她們都相信繼續懷孕不管對自己或對未來的小孩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如果自己沒有能力,被生下來的小孩又有誰能照顧。

宗教團體認為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會造成「墮胎浮濫」,,我們認為,在現在社會與媒體仍對「墮胎」這個行為如此污名化的時候,對女人而言選擇中止懷孕決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而是一個對自己、對社會負責任的做法。也不會有宗教團體所擔心此修正動作會造成已婚婦女進行外遇,試想,若不是與先生之間出現問題,會有女人因為可以自由「墮胎」而去尋求婚外情嗎?女人真正的需求不被看到,宗教團體反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此舉無異是逼著這群女性走向秘醫,尋求一個沒有安全保證的解決管道。

此外,宗教團體近一步要求增設人工流產產前諮詢及靜思期,我們認為,增設人工流產產前諮詢是一項不錯的建議,但應採取政府補助且是自願性質,不宜強制,因為目前諮商費用頗高,非一般中下階層所能負擔,若是由政府補助,讓婦女多個諮詢的管道是一項體貼的做法。其次,因為醫學報告指出,婦女在懷孕六週內進行人工流產對身體的傷害較少,因此若強制規定靜思期,恐造成時間拖長超過六週,對女性身體可能造成較嚴重的傷害。

我們尊重宗教團體有其一定之信仰,只是對於其希望倡導的觀念,為何不採取社會教育的做法,不應高舉著神聖不可親的意識形態戕害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觀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