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性侵兒反被告遺棄罪,情何以堪?
by 紀惠容
「因為媽媽好賭,我的童年常被獨自反鎖在家中,有時沒東西可吃,只好吃衛生紙,有時我也會被迫與媽媽的朋友們喝酒吃飯,媽媽也放任他們對我上下其手,最後,家人性侵了當時只有國小六年級的我……國一開始,我被迫去陪酒,因國二被導師發現通報才能遠離陪酒的生活,後來社會局介入保護來到勵馨中途之家後,我與媽媽關係就此中斷,30年來,我一直等,等一個答案,等一個回應,等一個和好,等她回頭看我,現在媽媽年過60歲又半身中風,雖然我跟哥哥仍定期供她吃用,但她還需要更多的金錢花用,有一天她對我說:『我是媽媽ㄟ!你不養我,我就要去提告,讓大家都難看!』。」
以上是多年前曾受到勵馨服務的家暴個案馮寶(化名),轉述她童年遭受到的嚴重家庭暴力。因為受暴創傷,長期與父母疏於聯絡,而現在馮寶的經濟狀況也不好,今年(2009),幼年對她棄而不顧的媽媽卻來警告她,將提出訴訟,要求她應該要好好善盡扶養之責。
挑戰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
這不只是社會上的單一個案,對我們而言更是一個提醒,一個挑戰,提醒大家社會上還有許多像馮寶這樣受到創傷的人,他們的狀況需要被了解進而修法,挑戰的是:世上可能會有不稱職的父母,是否能面對事實,大家有具體的行動來處理這樣的問題呢?
勵馨基金會近年來陸續接到與馮寶相似的個案求助泣訴,他們曾經是家暴、性侵的兒童,但成年後反被告遺棄罪的難堪,家暴、家內性侵個案童年時的創傷,一碰就痛,一想就悲,有的被告遺棄,有的還被父母威脅要提告,有的因此被迫每月匯款;當年的加害人,現在紛紛拿著法律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當利器,一次次地逼著他們把傷口掀開,現行法令的強制規範對受害人已造成二次傷害。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7年通報之家暴性侵案件統計,其中,18歲以下被害人,家暴事件佔14,191人、性侵害事件4,097人,共計18,288人。另外,目睹暴力兒童以家暴通報案件數8521 件計算,每個家庭1.2名子女估計(8521件*1.2人=10225人)為10,225人。謹以97年為例,上述這些受害的未成年子女(14191+4097+10225=28513)約有2萬8千人以上,為數眾多的受害者皆可能成為遺棄罪之被告,在司法系統再度受創。
國內社會局針對安置保護家暴、性侵個案,鮮少有進行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的工作,以致於這些孩子返家比例不高,多與父母家人斷絕實質關係。孩子在青少年時期少了家人的支持,還必須自己努力克服調適心理創傷,開展他們的新生活,但成年後卻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建立父母子女為「相對義務」扶養責任
勵馨基金會從事家暴性侵服務21年,發現這些家暴、性侵倖存者逐漸長大,開始面對當年的加害人(父母)要求撫養的困境,其實有很多的矛盾情緒,尤其是倖存者創傷仍未痊癒,如何善盡扶養之責?
我國民刑法皆明定子女應有扶養父母之責,其中,民法親屬篇撫養章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刑法第294條遺棄罪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年這些父母並未負起扶養子女之責,反加諸傷害於子女,現在何以要求子女長大後需盡扶養之義務。勵馨基金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認為,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相對義務」,亦即:父母先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
以國外的相關法令做為參考,法國民法第207條所規定,父母子女間所生的扶養義務應為互惠對等,如扶養人嚴重違反對被扶養人人之義務時,法官得免除被扶養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再參考外國法例,有增列扶養義務人之排除條款。以德國民法為例,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有故意重大侵害行為者,扶養義務人只需給付合理公平之扶養費。如對扶養義務人所提出請求顯失公平者,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可完全免除。 曾為加害人的父母,在年老時的照顧需求與基本福利權應予重視與保障,然而因曾受家暴或家內性侵子女的內在創傷復原不易,對於加害人卻難以擔負起扶養之責。
勵馨、法律、老盟修法訴求排除條款
因此,勵馨基金會提出三項訴求,來呼籲社會必須重新審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
1.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相對義務」。
2. 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之排除條款。
3. 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照顧其基本福利權,以落實「老有所終」之基本福利權。
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老人福利聯盟提出民間的修法版本,目前已送至立法院。對照法務部的版本(編註:2009年11月5日經行政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法務部認為配偶受不法侵害者得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民間版本並未納入配偶,因配偶所受侵害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訴訟,然兩個版本對於童年受遺棄/家暴/家內性侵的受害人,皆主張同時減輕或免除扶養。另外,勵馨主張,不論是家暴、家內性侵的加害人,政府應編列社會福利預算負起照顧責任,不能以順位轉移方式要求子女以外的直系血親扶養。
多年的服務經驗讓我們知道,對於許多童年受虐的當事人而言,這不是金錢的問題,而是要徹底斷絕關係。我們的個案告訴我們:「我一直想不懂親生父親為什麼會對我作出這樣的事情?惟有想著他不是我爸爸,我才有辦法繼續活下去!」對於這些當事人而言,這是能不能勇敢活下去的議題。
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切莫讓法律成為加害人的武器!
(作者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