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嫖都不罰 朝向保障底層性工作者的修法之路

by 鍾君竺、張榮哲(日日春協會執行長、政策部主任)

本文同步刊登於2009-11-0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對於大法官六六六號釋憲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憲,並訂定兩年後失效的落日條款,日日春協會表示高度肯定。自1997年台北市公娼抗爭至今,犧牲了無數底層性工作者的性命和血淚,經過妓權運動者跟支持團體的努力,性工作者除罪罰化終於獲得越來越多社會支持,逐漸取得社會共識與民意基礎。就連先前因為各種疑慮反對性工作除罪罰化的少數團體,也有不罰娼的共識。這顯示台灣社會在性交易政策的思辨上,越來越能撥開性道德污名的夾纏而有撥雲見日的作用,大法官釋憲則畫下一個新的里程碑,對亞洲和華人社會更起了正面示範的作用。

日日春認為,成年人合意的性交易,無論是性工作者或性消費者都不因應其行為本身被處罰,但是對於性交易營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如公共衛生、地點、勞動保護、防制周邊犯罪行為等,國家應採取適當有效管理措施。我們認為行政院及立法院應該明確宣示其是否願意迅速跟上這一逐漸成型的社會共識,採取娼嫖皆不罰的立場,並在這框架下,完成「成人性交易管理法」及相關配套,並廢除社維法第八十條。內政部今年六月時主張「專區外的性交易仍須依社維法處罰」,顯見未來修法方向仍有待釐清。

Photo by chiang
Photo by chiang

另外,誠如多位大法官在其釋憲協同意見書所言,「無論政治部門將來選擇何種性交易管制政策,都必須謹記:本件解釋乃是為了底層性工作者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痛苦而做」。內政部先前允諾在修法過程會傾聽性工作者的聲音跟需求,但是至今完全沒有邀請過任何性工作者參與這個政策變革的制定過程。街頭性工作者美子說:學者又沒有從事過性工作,他們怎麼會知道怎麼設計才能符合我們底層性工作者的需要?

在地點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因地制宜的有適當的區位限制,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均有可能,性交易專區也可以是選項之一,但是在內政部六月所提出的草案裡,我們還看不出來這個「專區」方案裡要怎樣保障中高齡和弱勢性工作者的就業。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朝向保障中高齡及弱勢性工作者自僱自營的生存空間,並應積極找路、提出對底層婦女更友善的福利及就業政策,讓資源匱乏的婦女有更多的選擇。

最後,在研議修法的兩年過渡期間,我們要求,地方縣市首長能貫徹中央警政署「取締性工作者不列入績效」的政策,不要如台北市長郝龍斌、台中市長胡自強、高雄市長陳菊在聽奧、全運會、世運期間,打著整頓市容的名號行欺凌弱勢(攤販、性工作者)之實。我們也期盼執法機關,在審查性工作者相關案件時,一如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所指,依照社維法第29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憲第666號解釋文、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觀看次數: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