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求職中隱含的性別歧視

by 彭心筠

開版辭──在職場上,除了努力獲得收益、成就,人們在此時更面臨著各式各樣的挑戰,隨著個人的性別、階級、學經歷等而有所不同。職場中的我們,被期待不斷精進,積極爭取可能的機會,然而追根究底回到社會大環境下的侷限,政策、制度與法令對就業者的影響,社會現實所造成的困境,卻是就業者最大的難關。她/他們過去與社會互動的經驗在求職時產生了哪些狀況?性別角色的差異又是如何影響著工作和生活?

我,一個帶著性別視野的就業服務工作者,在就業市場底下觀察,發現人們在尋職過程中的情感、考量、困惑和期待,從她/他們自身性別角色起頭,決定一步步未來的面向。透過這個專欄,我將記下了她/他們面對就業市場的心路歷程,逐步呈現每個故事背後的影響。

文章如下:

在與朋友分享彼此就業的心得與工作經驗中,我發現求職不僅是找工作,也受到個人許多生活層面的影響,家庭背景、生活形態、社經地位、年齡、性別和資源,影響求職者會找到什麼工作,成為什麼人,往哪裡去。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性別」、甚至「年齡」所造成的職業區隔現象,隱藏在廠商徵人文宣背後,對錄用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我希望從一些朋友的經驗裡,檢視現實狀況中的性別現象,配合目前就業服務法規的相關規定,讓她/他們的歷程作為大家未來求職的借鏡。

世華(38歲,男性),之前為專員,因公司業務緊縮被資遣,由於沒有特殊專長,只好繼續找行政工作,但世華投了好幾封履歷都沒有下文,打電話過去問,雇主才說「我們要女生」(註一)。

麗美(45歲,女性),之前做會計,失業後認為自己有會計經驗,應該很好找工作,怎知對方說她年紀太大,「要找年輕的」。

正龍(47歲,男性),之前有廚務經驗,想找中餐相關工作,只是內場人員都要「阿姨」,正龍身為中高齡男性又沒有廚師丙級證照,找了八個月,最後只好找保全工作。

經濟不景氣,失業率居高不下,投遞的履歷多半石沈大海。她/他們需要有足夠的耐性及毅力承受等待雇主回應的煎熬,要承擔一次次的拒絕,在尋找工作的過程中越挫越勇、奮戰不懈,否則也只能低頭接受雇主的挑選。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註二),為了保障每個人有就業平等的機會,雇主不得依種族、年齡、性別、性傾向、容貌等外觀影響求職者的機會,隨著性別意識逐漸擴展,雇主也知道在進用人才時,不可限制性別的規定,但在我實際服務的經驗裡,許多朋友投遞履歷後打電話向雇主追蹤,對方表示求職者的資歷及條件都符合徵才所求,但很抱歉,「我們要女/男的」。為什麼現實狀況仍然是這樣?

由於刻板印象造成的職場性別區隔,令雇主與求職者同時蒙受損失。Photo by nicholas
由於刻板印象造成的職場性別區隔,令雇主與求職者同時蒙受損失。Photo by nicholas

原來這些朋友經歷到的,是雇主在性別刻板印象運作下隱含的需求。某些雇主礙於法令的規定(註三)而填上「性別不拘」,在求職者去電詢問才說需要男性或女性。雇主從投遞的履歷裡剔除不需要的性別,或者將工作內容描述轉為篩選的暗示:例如「需要良好體力、需搬重物」,看似只要能力達成就可以應徵,但實際尋問會發現雇主傾向應徵男性。美容師、芳療師、秘書、會計,大部分缺女性;保全、司機、警衛,缺的是男性。雇主會透過講話聲音判斷求職者性別,決定要不要給她/他面試機會,若不是自己要的即推說「已額滿」。有些雇主為了規避政府單位的臨時查核,會等求職者到現場才告知應徵的是女/男性。

一位男性朋友應徵櫃台人員,投遞履歷也獲得面試機會,但最後面試人員才表示:「老實說,我們應徵櫃台要的是年輕女生,很抱歉。」這位朋友無奈地表示,花了錢,也去了現場,結果白跑一趟,「如果要的是女性,為什麼不早說」?求職者每天面臨著經濟壓力、親友壓力,更要面對的是自我期待的壓力,更有些人經濟急迫,面對的是一天天下來積蓄的耗盡。白跑一趟又一趟,多令人傷心!

所以,限男性、限女性?早點說清楚、講明白就不會有問題嗎?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原意,是希望透過法令的規範,鬆動職業中性別僵化的現象,提供求職者更多元開放的空間,但雇主的觀念不改變,性別平等和市場選擇處於磨合期間,法令僅改變了一部分,卻無法深入人們最深層的認知,這還需要時間去挑戰目前就業市場的運作,提升企業對人的理解和關心,才能避免在表面性別條件的篩選之下,錯過適才適任的好時機。

同時,這些求職的朋友,更是我們需要關心和支持的對象,她/他們將會是經歷改變的第一線,透過她/他們的經驗找尋下一步努力的目標,持續協助性別平等概念在就業市場的擴展,將是我們未來應該努力仔細聆聽的方向。

註一:為保護個案資料,以下個案名字皆為化名,同時年齡有稍作更動,以確保不洩露個案身分。
註二:就業服務法 第5條說明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註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另於施行細則中載明,本法第7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作者目前擔任就業服務個案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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