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恐懼的表相下–由楊姓受刑人考上大學談起

by 盧玲穎採訪整理

大學聯考放榜後,二十多名受刑人金榜題名引起媒體及社會熱烈討論。尤其曾是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的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會系,更引起軒然大波。討論的焦點不外:是否應該讓楊姓受刑人上大學?

根據報導,楊姓受刑人服刑已達刑期三分之一,幾乎已達假釋標準,只等法務部同意便可入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必須接受一年至兩 年的身心輔導及矯治,楊性受刑人也在北監接受過診療小組的輔導。但媒體的整體呈現以及民眾的反應,似乎仍有重重疑慮,針對這點,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 蘭指出,如果已達假釋標準,楊姓受刑人的受教權當然應該被保障,但人們還是感到恐懼,表示人們並不相信我們的假釋、或是刑罰制度。她特別指出,某些媒體到 校園裏以「請問你害不害怕?」詢問學生引導答案,以致於報導的內容停留在表象的感受,並未能真正提供人們思考的機會。

而同樣曾以受刑人身份考上大學,並完成研究所學業,現為社會再生文教基金會負責人的范振國也指出,「教育刑」的概念在台灣沒有被落實,社會對犯罪的想 像當然也沒有辦法改變,恐懼或不信任制度,也變成一種必然。范振國娓娓道來,法哲學或犯罪學中的懲罰制度,是從絕對的隔離與懲罰、轉變為到用教育刑幫助受 刑人回到社會的思考。他補充,既然人要回到社會,監獄中的隔離、教育,都應該幫助受刑人將來能回到社會軌道上。對犯罪者的想像,是文明的指標,范振國搖頭 說,即使目前獄政改革不斷進行,我們的獄政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所以,在討論楊姓受刑人可不可以上台大的同時,更應該討論的是,台灣現行的獄政制度能不能協助犯罪者重新回到社會、走回社會常軌?以性侵害犯罪為例, 人們的擔憂是楊姓受刑人是否已經得到必要的協助(例如足夠且有效的輔導與矯治),可以防範未來可能的危害,也能保護他人的安全。

在受教權的保障下,我們絕對鼓勵楊姓受刑人繼續追求知識與成長;在法治國家,我們也認為民眾應該尊重假釋規定;但在一個對犯罪的想像仍然模糊不清、人 們對獄政制度仍不信任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回頭去想想如何而能使這個制度更進步、更得到大眾的信任。而民眾,的確有權了解制度的運作,以此事件為例,民眾應 有權了解獄中對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的治療過程與效果,甚至長年以來此類矯治的效果的統計。如此一來,才可能減輕人們的恐懼,受刑人也才可能洗刷那一被貼上就 拿不掉的污名。

附註:
一,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 部,得許假釋出獄。(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另外七十七條也規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八十九 年假釋人數計11,691 人,較八十五年減少約三成,其占出獄總人數之比重,亦由八十五年 54.4%,降至八十九年之 44.5%(法務部統計)。

二,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指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即使假釋重返社會就學,依規定,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將依其在監檔案資料,延續對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一至三年。
對性侵害加害人假釋後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逾兩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實施身心治療每周不得少於一個半小時,實施輔導教 育每月不得少於一小時。若緩刑或假釋的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時,除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罰鍰外,應由防治中心通 知該管警勤區警佐處理。(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三,針對楊姓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是否適宜重返校園,矯正司指出,楊某在台北監獄服刑期間,持續接受診斷,已先後接受三個月的個人診療、三個月的團體治療,以 及六個月的心理治療,診斷期間表現良好。法務部強調,縱使未來楊姓受刑人獲准假釋進入台大就學,法務部仍須通報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針對楊某進行一年以上 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北監教化課長張榮昌表示,針對性侵害案受刑人,獄方援引美國監獄團體治療性侵害案受刑人作法,採審慎諮詢、團體輔導治療方式,針對 不同個案、學歷受刑人,找出其病因,作最妥適的心理治療。(中時蕃薯藤電子報考上台大 士林之狼能否假釋 法部月底核定(2009.10.27已移除)

四,國軍北投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李光輝指出,該院與台北市立療養院共同合作治療性侵害犯罪者,效果不錯,四十六位假釋的受刑人中,除了三位沒有接受治療,其餘的四十三位都經過再犯高峰期,都沒有再犯的紀錄。(中時蕃薯藤電子報制度不良 婦女怕怕?(2009.10.27已移除)

(本文轉載自人本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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