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人的基本權利

by 陳惠馨

關於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會系一事,我有如下的看法:這個事件直接牽涉到兩種人的基本權利,一個是楊性受刑人的受教權、隱私權;另一個是台大今年考上社會系的女學生(或社會科學院其他女學生)的受教權及人身安全權。

我同意當一個人已經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代價了,這個社會應該給他重新開 始新生命的機會,但我們同時要問的是,我們的國家制度是否在他服刑的過程中已經給予他一些協助,使他可以不再進入犯罪的情境裡了。

如果法務部過去在楊姓受刑人服刑過程中並未給予他協助或治療,今天他出 獄,進入社會,自由行動時,國家或法務部又將如何協助此一受刑人不再犯罪或者如 何避免有人受害。

在楊姓受刑人這件事上,會覺得自己人身安全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或許是在台大社會系或其他社會科學院的女學生,但事實上,如果楊姓受刑人並沒有考上大學, 一旦他服刑完畢出來,對於那些在他出獄後生活圈附近生活的女性,事實上也可能會有同樣的顧慮,只是她們往往無從知悉自己生活周遭是否有這樣的情形存在,而 不會對此事情加以討論。

其實問題還是在於我們對於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如何協助,使其可以真正重新更生,當然受刑人個人的意願及決心也是很重要的。而社會大眾如何學習面對此類受刑人,共同協助使其減少再犯的可能,是我們要再努力的。

我認為目前可以做的是:

一、要有人(委員會或小組,但不經過媒體公開的)具體瞭解楊姓受刑人的目前處境及過去的犯罪歷史並與協助他避免他未來可能再犯的機會。

雖然各大媒體對於楊姓受刑人當年的性侵害行為均有所報導,但是我們卻看到 有一些不同的版本,我不認為楊姓受刑人的過去行為應該經由媒體向社會大眾公告, 但法務部做為一個考量是否對於楊姓受刑人加以假釋並執行假釋後的保護管束機關, 應該考慮如何將有公信力即有處理性侵害案件的民間機構或專家學者邀請一起,具體瞭解其案件,並對這個案子加以評估並考慮因應之道。

我想如果楊姓受刑人確實想要重新開啟其生命歷程,他必須瞭解自己是需要幫助 的,而透過一個有專業、瞭解他處境的小組可以協助他度過困難,這並不是對於他的侵害而是一種協助。這個小組的成員應該是具有對於性侵害事件有所理解及研究的人。

二、台大社會系應該主動對於即將進入台大社會系的女學生們或其他系的學生們,提供某種程度的協助,例如學校要透過對於性侵害行為的樣態及情形加以討論,並讓學生知道如何面對或者克服他們心中的恐懼,並告知如果有困難可以如何尋找協助的管道。

總之,這個案件雖然讓我們很困擾,但這個困擾不僅存在於楊姓受刑人與台大社 會系學生間:兩種不同的人的權利在此產生某種程度的相互干擾。我們能做的就是去學習,找到盡量讓每個人可以接受的面對之道,任何單方面強調楊姓受刑人或其他人的受教權的主張都無法解決問題的,但我仍要強調,我們社會對於性侵害受害人的保護及協助仍是需要加強的。

(本文作者為政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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