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走來~「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面實施四週年成果觀察

by 林欣怡

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立法院正式通過,這部亞洲第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經過許多婦女及相關團體十多年的努力奔走與呼籲,正式標示著台灣「法入家門」,要終止所有隱身在家庭這個「保護傘」內的暴力!

能否防止加暴,靠的是運氣?

立法完成、實施之初,不僅家暴受害者開始學習用這套法律來保護自己,司法實務界、警察、社工、甚至醫界也要適應家暴法帶來的新觀念、新措施,因此,其實施成效也會因遇到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際遇。

被害者似乎要靠「運氣」,才能知道家暴法是否能防止施暴者對自己的「加暴」?

家暴法的通過,不必然代表家暴防治的落實,因此,對於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團體而言,立法的完成正是下一階段工作的開端。對於家暴法實施後成果的觀察、對於相關主責機關的監督,甚至若有需要,法的內容真的不夠完備,修法也是必須的。

修法聯盟的成立‧民間力量的展現
因此,民國91年1月11日,在現代婦女基金會(簡稱現代)的號召下,結合了長期從事家暴受害婦女保護工作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法律專業團體的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從事兒童福利工作成效卓著的勵馨基金會,共五個團體組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其後,有台北律師公會晚晴婦女協會的陸續加入,這個聯盟真正成為結合社工與法律、實務與專業的修法推動者。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也是現代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召集人的賴芳玉律師,回憶起聯盟的成立,表示「高達七個民間團體力量的整合,不僅僅只是當下的連署而已,而是實際的投入參與,可見台灣家暴防治運動,是多少民間力量的展現。」

「當初對於要不要參加?會不會成為背書者?內部經過了一番激辯。」台北律師公會的聯盟出席代表賴淑玲律師表示。不過,後來在律師公會內開會達成共識,覺得家暴法真的有再修法的必要,因此決定不缺席。好幾個團體加入聯盟也都是相同的考量。

溝通、激盪與協調,漸漸產生共識

在聯盟成立的初期,「會議中衝突、激辯不斷……」,現 在,當大家回憶起聯盟草創初期開會的情形,都覺得莞爾!不過,就是因為這樣的衝突、討論,互相挑戰彼此原有的概念,才能漸漸凝聚出共識,一步步朝向修法的 共同目標走去。「雖然對修法的期待及腳步不一,但是聯盟兩年多來,透過總共將近50次的大小會議、記者會及公聽會,透過法律的見解與實務的佐證,逐漸達成 共識。真是一件難得的事!」賴芳玉補充道。

用心傾聽真正的問題

<例如,聯盟版的修法版本中,明訂在審理時,被害人可以聲 請其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到庭,且陪同之社工亦得在場陳述意見。勵馨基金會社工督導杜瑛秋分享她及同事的慘痛經驗,「社工在法律上沒有明訂的地位,因此時常 被法官拒絕在法庭外,無法進入。」「有些法官不知為何總是視社工員為trouble maker。事實上,每位社工手上的個案很多,若非必要,社工不會每個個案都陪同出席。通常會陪同出席的都是那些需要安撫及情緒支持,或者是完全不懂得法 律、向法官陳述有困難的受害者。」

「社工在場,可以瞭解法庭上的狀況,回去向受害婦女解釋,甚至可以協助法官在法庭上讓案件順利的進行下去」,本身是女法官協會的代表,也是家暴法起草人的高鳳仙法官,也贊成這樣的看法。因此,這樣的條文就被包含在聯盟版本中。

或許,修法並不難,只要願意去傾聽真正的問題點,就可以了!

家暴法修法聯盟版本特色

今年(92年)5月初,聯盟終於完成了第一階段修法工 作,提出了民間版的修法版本,也希望可以在92年會期將法案送進立法院。聯盟版的修法,最主要有幾項共識結論:(1)修正立法目的;(2)擴大保護令保護 對象;(3)明定保護令種類;(4)加強對於被害人出庭應訊時之保護;(5)增定第三人監護;(6)被害人舉證責任之減輕;(7)明定撤回通常保護令之效 力;(8)落實保護令之執行;(9)加強對於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10)明訂各級中小學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最低時數。

對於修法通過,樂觀期待!

高鳳仙也進一步表示「目前除了聯盟民間版的修法版本,內 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也即將提出他們的版本。不過,由於聯盟成員對於此一議題的投入與關注,內政部版本基本上是相當尊重民間的意見;再加上目前得到周清玉、 王昱婷、蘇盈貴、沈智慧、葉宜津、周雅淑等許多立委的支持,今年內完成修法的期待,應屬樂觀!」

下一個重要的工作,監督、落實

「法律人希望修的是『完美』的法,但是社工卻希望修一個可以『落實』的法」杜瑛秋及現代的社工員王秋嵐同聲表示。修法聯盟的版本,不見得可以達到每個人的期待,但是,後續對於修法的監督、相關單位執行的監督,卻可能可以讓家暴防治往「完美」的方向靠近。

家暴法修法聯盟版本的完成,是下一個工作的開始,希望政府能夠明白倡導家暴防治是重要公共議題,不能只有民間團體努力,不要讓這樣重要的議題於政府公共議題中邊緣化!

(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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