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給性騷擾受害者一個掌聲

by 姚淑文

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已經一週年了(編註:2007年2月5日滿週年),猶記法案開始實施時,全國媒體沸沸騰騰討論著這部「破壞性別關係」的法案。有人認為,一旦這法案實施後,以後男女之間的說話距離,必須超過一公尺以上,不得有任何碰觸行為;說話時需經過女生同意才得以開口;而且以後「性騷擾」會成為新的桃色陷阱,所有男性要小心喔!這些話不斷被以戲謔性質傳布時,當下令人感到遺憾,原來臺灣對人權的尊重,是這麼短視、這麼曖昧不清。其實性拒絕性騷擾的議題,在國內外都是超過十數年的光景,只是歐美地區早將性騷擾防治當作人權的基本尊重,但在國內一部顯示「人權」的法案,卻成為部分人士用來調侃、戲謔的遊戲規則。

法案尚未通過時,許多性騷擾被害人在自己的生活場域內、對抗著這些「性別歧視」、「性騷擾」的不合理人、事、物時,他們常常深感無奈、痛惡、不被同理支持,甚至原來同樣身為受害者的一群,亦為了經濟及各種考量,放棄擔任證人的最後正義。最後,性騷擾被害人就成為「對抗性騷擾體制」的烈士一般。縱使抗戰終結,甚至無法獲得眾人的掌聲,因為他成為一個「不合群」、「破壞體制」的討厭人物。

當社會上對性騷擾問題,不論帶著有色眼光戲稱,或以歧視態度對被害人戲謔時,都讓人深感社會建構下的「性騷擾迷思」是這樣深根,而無法拔除。或許,這社會上要真正達到性別尊重的目標,必須經過再教育的歷程。因此,我們也期待性騷擾防治法的通過,能夠帶來教育的目的。否則這社會上再多的性騷擾防治的烈士出現,依然改變不了這強悍的父權體制。

以下,針對性騷擾相關迷思,提出討論:

誤解一:都是受害人的問題,才會遭致性騷擾。
正解:在下列三種情形中,有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之情形者,很不容易得到他人的支持:

1. 若受害人的行事作風有爭議,或其人際關係不良,相關人等就很容易推論受害人造謠生事。
2. 若加害人符合一般「好人」的刻板形象,相關人等也很容易主觀認定沒有性騷擾的發生。
3. 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某種程度的關係,相關人等也很容易推論可能是因為關係生變,導致捏造性騷擾的報復手段。

其實遭受性騷擾就是性騷擾,不能因受害者行事作風有爭議或處理人際關係能力不佳,就模糊性騷擾的焦點,也不能因加害者「外表」看不出有騷擾別人的跡象,就主觀認定沒有性騷擾事件的存在,更不能因兩造雙方彼此有某種程度的關係,而否定性騷擾的可能。換句話說,不能因對可能的受害人、加害人及兩造雙方的關係做未審先判的主觀認定,而影響後續處理的公平、公正性。

誤解二:性騷擾受害者找不到證據,就表示沒有性騷擾的發生。
正解:事實上性騷擾的舉證,非常困難,性騷擾常是發生在非常隱密的地方,人證、物證都非常罕有,提不出直接證據本是常態,然而提不出證據,常使處理性騷擾的相關人等,主觀就認定沒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甚至認定,提出性騷擾事件控訴的人造謠生事。其實找不到性騷擾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性騷擾沒有發生,充其量只能說不知性騷擾事件是否發生。換句話說,可能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因此若沒有證據就判定絕對沒有發生,這種錯誤的推論,容易讓原本提出性騷擾告訴且又提不出直接證據的人,陷於誣告當中。

誤解三:若受害者接二連三遭到騷擾,受害者一定是自己願意。
正解:受害者接二連三遭到騷擾,這種任憑性騷擾事件發生,卻又無力制止的狀況,常是在一種權力關係不均等的狀態當中,而受騷擾者常是權力較弱的一方,由於長期習慣臣服於權力擁有者或權威,受害者在極度的擔心恐懼下,就很難呈現行為上的具體抗拒,這種心裡上的脅迫,卻又在行為上欠缺具體抗拒的連續型被騷擾者,容易被誤以為自願被騷擾,因此在處理性騷擾事件的重點,應從兩造雙方的權力關係,是否有一方是明顯的弱勢,平常彼此互動的情形,是否有一方常拿自己的權力,控制另外一方;此外自認為受騷擾的一方,是否有過度的心理反應,諸如擔心、害怕、無助等,或者有「被騷擾症候群」的現象,這些蛛絲馬跡均可協助調查者發現更多的真實。

誤解四:性騷擾被害者若向外求援,就是罪大惡極,是一個告外狀的麻煩製造者。
正解:若是性騷擾受害者在組織內遭致性騷擾,此受害者若不尋組織內系統揭露此事,或在組織內揭露後,無法得到公平的處遇,而向外求援時,容易被貼上告外狀的麻煩製造者標籤,使其深陷在非常不利的情境當中,並得不到大家的支持。事實上組織內本就具有相當的向心力,再加上對性騷擾的本質認識不清,就容易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並容易模糊性騷擾事件且責難受害者,此本組織內常態,因此若要調查處理性騷擾事件,最好藉由外界的專家團,以真正能揭露性騷擾事件的真相。

誤解五:性騷擾是羞恥的行為,其涉及的相關人與組織等的名譽都會受到污損。
正解: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在實務上,容易有性騷擾被害漩渦反應,也就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相關人等,均會因性騷擾事件而覺得顏面無光,而這種羞恥的情緒,常會阻隢進一步協助被害人的行動。事實上只有性騷擾的加害者才應該覺得羞恥,因為只有加害者做了不對的事情,其他的人均是受波及者或是受害者,不需有過度的自責,也不需自我污蔑,以免有過度的負面情緒轉嫁給受害者。

(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

延伸閱讀:

觀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