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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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歷時六年,2005年1月間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2月5日總統公布,經過一年的籌備期後,將於2006年2月5日正式上路。

在這一年的籌備期間,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必須依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7條規定,完成訂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等子法相關配套措施,於2月5日全面同步實施。

面對這部不分性別、攸關每個人生活權益的新律法,有人焦慮、有人欣喜,平時喜歡「開黃腔」的男、女性開始要自我警惕,擔心在大眾運輸系統、公共場所遇到色狼者終於有了申訴懲戒加害人的管道,全民共同建立性騷擾即是性暴力之一的防暴共識,以及相互尊重的人權社會。

過去針對性騷擾部分,已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所規範,主要針對職場、校園及其他場域的性騷擾情形,但其中仍有若干不足,例如非雇主與員工關係之人員無法適用,還有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也對被害人保護不周全,多數婦女團體均認為有必要再另立專法針對性騷擾防治作全面性妥善的規範,才能補充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有效防治性騷擾行為。

由於這部性騷擾防治法有許多迴異於其他性侵害法令的防治責任及刑責,例如以加害人的所屬單位為中心,設計一套性騷擾事前預防與事後防治網絡,其中雇主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強制公司行號老闆必須設立申訴管道,如果沒有做到,不僅要被處罰鍰,可能還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雇主切莫輕忽!

還有被害人除了根據內政部製作的性騷擾申訴表格向加害人任職單位、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申訴外,也可以選擇較為溫和的調解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所成立的調解與判決書同時效力,以上等等新規定都是未來我們必須學習且認知的權益。

為了讓網友對性騷擾防治法有個概要的了解,本期網氏結合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分別針對性騷擾的定義、重要內容、受害者遇到性騷擾的申訴流程和各職業場域雇主應負的防治責任、如何協助員工、如何調查以及該法可能的爭議等等,讓防治性騷擾就從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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