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的爭議

by 陳怡君

立意良善卻不食人間煙火、窒礙難行的法律條文,有時,比沒有法律還糟糕。性騷擾防治法意圖規範性騷擾的「場所責任」,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可惜在漫長的立法過程中,因為多方人馬角力與時空變革,三讀過關的條文中,出現了讓熟悉婦女法律議題法律人「眼睛睜得大大的」不敢置信的失衡文字。

前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指出,原先防暴聯盟的法案原意是要規範性騷擾的「場所責任」,也就是說不管當事人的職業為何,只要性騷擾事件在哪裡發生,就由該地主管機關來負責。強制醫院、寺廟、客運公司… 等等機關組織負起防治性騷擾的積極責任,補足兩平法範圍僅及工作者、性平法只規範教育人員的漏洞,可惜,這樣的美意並未落實在法律文字上,徒然讓人一頭霧水。

法意不清加上警力不願意負擔所有性騷擾案件調查工作的結果,導致調查、懲處加害人的工作便落到「雇主」身上。也就是說如果有位A小姐在公車上遭鄰座B先生開黃腔騷擾,那麼該客運公司必須有申訴管道,並且採取糾正補救措施。而A小姐可以向B先生的雇主大大印刷公司申訴,或者向當地主管機關、警察局申訴,上述單位再將案件轉給大大印刷。而該公司則必須在二個月內調查這起案件,如果性騷擾屬實,再由目前各地方單位推來推去誰也不願意承接業務的主管單位懲處,罰加害人一到十萬罰鍰。

由以上案例可以發現,當初婦女團體最在乎的「一網打盡無所不在性騷擾」的場域原則已經走樣,變成屬人主義。當受害人可以向不同單位申訴,也等於埋下雙邊互踢皮球大賽的種子。先不說一家十人小公司有無能力與意願對員工管頭管尾,包下24小時行為保母的責任,光是要一個內心充滿憤怒的受害人強忍不滿找到加害人公司,並提出申訴,就是一趟不可能的任務。

試想哪一個在公共場所伸出狼爪的人會將名牌、公司行號掛在身上?(天曉得摸人大腿的怪伯伯在哪在工作)又有哪一家公司不會袒護能幫公司賺錢的愛將免於法律制裁,給另一位不認識陌生人公道?

由雇主處理員工在外性騷擾案件不妥之處,除了公正性與意願飽受質疑之外,隱私權也是多方爭議的部分。當上司、老闆有責任調查員工私底下與公務無關的言行舉止,也等於給了他們侵入受雇者私生活的權力。一般民眾犯了工作無關的法律,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無須向頂頭上司報告,保有工作權。性騷擾防治法卻等於讓民眾必須為了單一事件接受公司內部與法律雙重處罰,恐不符合比例原則。

性騷擾防治法立法歷時六年,建構無性騷擾環境的企圖宏大,然而立法過程枝節橫生,產生責任失衡、申訴流程不清、調節效力不彰、主管機關不明……等等弊病,讓一部耗時多年的法案,在實施前就像是一部漏油又吵鬧的拼裝車,駕駛人開得心驚膽跳,路人也飽受風險。

(經作者同意,轉載自台灣立報,作者為台灣立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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