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
by 江妙瑩
何謂「性騷擾」?
每次大伯全家來訪,小萍的大伯常常喜歡坐在小萍的身旁,聊天時大腿總有意無意的碰觸小萍的大腿,或拍拍她的手背、搭搭她的肩,令小萍不勝其擾,每次向老公抱怨,老公總安慰小萍說:「大哥是關心妳。」小萍也以此自我安慰,但不免常想:「關心需要動手動腳嗎?」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依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個行為發生在不同人身上,可能產生「被性騷擾」與「未被性騷擾」的差別。
也就是說,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若造成對方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進行,都算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中針對性騷擾的明確定義:
1. 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型)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工作環境型)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律師指出,在法律規範上,本來並沒有「性騷擾」三個字,碰到問題時,只能以傳統的民、刑事法律規定來處理。刑事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民事部分主要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還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來懲處加害人。
她說,性騷事件發生後再來處罰加害人,常常是緩不濟急的,對被害人而言,還必須支出龐大的訴訟成本,無法有效遏止性騷擾發生。為有效處理性騷擾議題,於是,立法院陸陸續續通過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及「性騷擾防治法」,規範雇主事前預防及事後善後責任。
根據三法的適用範圍與主管機關的區別,做成表格如下:
法源 | 目的 | 適用範圍 | 主管機關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保障工作權 | 1.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2.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
行政院勞委會、地方政府勞工局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保障受教權 |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騷擾防治法 | 保障人身安全 | 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例如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上的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所的非雇用關係人員 | 內政部、地方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P.S.不論工作職場或校園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適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