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關雇主的責任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騷擾防治法是以加害人的所屬單位為中心,設計一套性騷擾事前預防與事後防治網絡,其中雇主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 如果雇主沒做到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應該做的事情,會有什麼結果?

很抱歉,如果你違反雇主應負的義務,你可能會面臨罰鍰的制裁。

詳細說明如下:

1. 機關、學校、部隊、機構或僱用人,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採取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人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 組織成員、受僱者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人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 組織成員、受僱者或受服務人員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人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4.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人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在此情形,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尚須對受害人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一至二三條)

  • 如果你是私人企業雇用人,你該怎麼辦?

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對雇主責任的要求、受理申訴調查的流程、調查小組的組成都有不同的規定,對雇主而言,不可能依三法分別成立三個委員會、照三套流程來處理,這時候該怎麼辦?

不要擔心,不管你是私人企業、公務機關或學校只要你做到下列要求,你就安啦!

  • 事前如何防範?

一、設計適當的防治措施:
防止性騷擾行為發生,除了塑造一個和平、溫暖的工作環境,提升員工兩性平權觀念之外,建構一套合理、合法的性騷擾事件糾正與懲處機制如調職、降薪等,並公告周知,對於有性騷擾意圖的員工,應該能產生相當嚇阻的效果。如果你的所屬單位規模較大,組織成員、受雇人或受服務人員(顧客)人數達30人以上,(編註:例如百貨公司、飯店、餐廳、遊樂場、火車、捷運等),這樣的措施可是性騷擾防治法中規定你一定要做到的義務喔!

我們建議,性騷擾事件糾正與懲處機制應包含以下的內容:

1. 事業機關正式宣示防治性騷擾的政策。
2. 性騷擾的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 加害人懲處規定。
4.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二、舉辦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教育是最好的預防措施,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參與的員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對員工的參與度必定有正面的影響。

三、建立內部性騷擾申訴系統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組織成員、受雇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 10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的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讓員工遭遇性騷擾事件時無後顧之憂。(編註:例如平時有10人以上顧客的小吃店都應設立專用信箱。)

性騷擾事件申訴系統可與現有人力資源部門或員工協助部門整合,提供員工更多的協助。

  • 事後如何補救?

一、如果我的員工是性騷擾被害人

  • 我的員工被性騷擾了,到底要用哪一個法律處理?

性騷擾事件因發生於不同人與不同情境間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如果你的員工遭遇性騷擾,首先,你應該協助他分辨應適用的法律。

1. 與職務有關的性騷擾:如果是與主管之間,或與部屬之間,或者員工執行職務時被客戶性騷擾,例如日前立委女助理下班後陪同立委雇用人應酬,算是執行公務,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2. 校園性騷擾:一方為公私立學校首長或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的性騷擾事件,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若是學校邀請來的演講者遭受教職員工生的性騷擾,則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是性騷擾防治法。
3. 非屬於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圍:例如員工下班後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學校教師於課餘時間的性騷擾事件,就必須依性騷擾防治法加以處理。

以下針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事件,提供雇主進一步了解。

  • 我的員工被性騷擾了,我應該如何幫助他申訴?

若有員工向你求助,你可以協助的事項需要依照「是否知道加害人和加害人任職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雇用人」來決定:

1.如果知道……

你的員工可以選擇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加害人為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你的員工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你應在接獲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的七日內,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雇用人處理。

除了協助員工向有權管轄性騷擾案件申訴的單位提出申訴外,你可以透過人力資源部門或員工協助部門或員工協助部門,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扶助,或依員工的身心狀況,將員工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員工從遭遇性騷擾的負面情緒中復原。

  • 注意:在申訴時,直接找到最後應受理申訴案件的單位,可以避免案件轉來轉去,節省時間。

2.如果不知道……

你的員工可以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若你的員工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在接獲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後的七日內,移送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處理。若向警察機關申訴者,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查明加害人的身份,若查明加害人身份,則警察會將申訴移送至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雇用人處理。如果未能查明加害人身份,則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行調查。

  • 綜合整理

若員工知道加害人是誰,則由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雇用人負責性騷擾案件調查,不論你的員工最初選擇向哪個單位申訴,該申訴最終皆會回到加害人所屬單位管轄。

反之,若員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則須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由警察機關負責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處理。

二、如果我的員工是性騷擾加害人

身為雇主的你如果依法做好事前預防,設計了一套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處理機制,當你接獲得來自於性騷擾受害者的申訴,或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的性騷擾案件移送,以下這套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處理機制就派上用場了。

  • 當我接獲申訴,第一步要做什麼?

如果你的單位組織成員或雇用人數達30人以上,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如果調查單之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如果是組織成員或雇用人數未達30人的單位,亦可以指派特定人員負責調查。

  • 組成調查小組後,對於申訴可否不受理?

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性騷擾的申訴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不予受理:

1. 申訴書或代替申訴書的紀錄未記載法定事項,且未於14日內補正者。
申訴書法定記載事項如下:
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1)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2)有委任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3)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4)年月日。
2. 同一事件以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必須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的期間及機關。

  • 受理申訴後,調查小組應該在幾天內完成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和雇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日的7天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由於性騷擾事件的特殊性,因此,調查小組於進行調查時,須確實做到以下事項:

1.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的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及人格法益。
2.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兼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
3. 被害人的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4.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 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的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6. 調查人員因調查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讀或告以要旨。
7. 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8.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的人,不得有不當的差別待遇。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該將調查結果通知哪些人?

調查完畢後,應將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的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的理由,再申訴的期間及受理機關。

  • 一旦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我該怎麼做?

性騷擾事件一經調查屬實,加害人的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做出適當的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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