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除刑罰—早該廢除的刑事通姦罪

by 簡至潔

高球天王老虎伍茲最近特別火紅,一個又一個的婚外情像是放鞭炮似的被抖出來;立委吳育昇被拍到上汽車旅館偷情,之後對著媒體憔悴道歉的身影,也還依舊清晰。婚外情在現代社會早已不是奇聞,雖然在爆發出來的當下,還是讓人驚訝與難堪,不過多數人也能理解感情世界的複雜,並非第三者得以輕易論斷是非。只要當事人能夠妥善處理,無論是賠錢還是道歉,作為外人,只要默默祝福就好。

不過,在台灣卻有個奇特的現象,一旦發生婚外情,經常不是涉入情感糾紛的成年當事人自行談判解決,而是國家與警察介入,雙方甚至鬧上刑事法庭,走入司法程序。因為台灣是除了回教國家之外,極少數還把偷情者當成罪犯處理的國家之一,一旦發生婚外性關係,就可能觸犯刑法239條,最重者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因為不贊成國家以刑事手段介入成年人合意的性關係,早在十多年前,婦女新知基金會就曾提出通姦除罪的呼籲,只是當時夫妻財產制尚未修正,婦女的權益沒有受到充分保障,因此廢除通姦罪的議程也就被擱置下來。時至今日,民法夫妻財產制早已於2002年修正通過,民法中夫權獨大的條文也逐一修正完畢,已經沒有任何理由不去面對、討論廢除「通姦刑事罪」的必要性!

懲治女人的通姦罪

很多反對廢除通姦罪的人都抱持著一種觀點,認為通姦罪一旦廢除,女人在婚姻中就會失去保障,因為先生可以肆無忌憚的外遇偷情,再狠心遺棄奉獻家務多年的妻子。不過諷刺的是,無論從歷史、文化或現行的法律統計數字來看,通姦罪懲罰的對象向來都不是忘恩負義的男人,而是不守婦德的妻子。

清末民初時,夫有「夫權」。當妻子發生通姦行為時,就是侵害「夫權」,丈夫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屬於正當防衛的一種。到民國17年頒佈的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處罰的仍是偷情的妻子與情夫,男人外遇根本不受通姦罪的限制。雖然民國24年刑法修正時,因為此規定明顯違背男女平等,因此改為男女均罰,但是從司法統計數字來看,我們可以說這樣的情況並未改變,通姦罪在現代社會對於女性的管制遠大於男性,它不是捍衛家庭的紐帶,而是懲罰女性外遇的貞操帶!

Photo by didi_wu
Photo by didi_wu

依據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統計分析,1999到2005年間,有1055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這當中被告通姦的丈夫,有50%的機率被妻子撤回提告;但是如果是妻子被告通姦,只有23%被撤回,而且妻子被定罪的人數竟然多於丈夫(太太被判刑209人,先生被判刑181人),顯示通姦罪雖然看似性別平等,但因為社會對男人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因此在法律實施的效果上,通姦罪反倒成為懲罰女人的武器,而非反對者宣稱的,是保障已婚女人的最後防線。

抓姦無用論

從另外一個角度,我們把焦點拉回遭逢配偶外遇的人身上。很多尋找徵信社抓姦的故事中,出發點都是為了想要挽回丈夫的心,或是想知道丈夫外遇的真實情況。然而事實上,從經驗和判例顯示,抓姦提告絕對不是處理外遇的好方法。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目前很多法官傾向嚴格採證,即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只要還沒有「辦事」,採不到精液,就難以構成通姦罪。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罪。而且,就算通姦罪判決勝訴,以目前法官量刑的標準,多是輕判2到4個月,易科罰金就能了事。對抓姦者而言,經常是花了大筆時間和金錢,不但無法懲罰對方,反而落得官司纏身,和配偶的感情再也無法修復。

許多走過婚變的女性最終也主張不要抓姦,因為走過婚變後,她們更瞭解經濟獨立與情感獨立的重要,抓姦只是讓自己陷在憤恨裡,無助於挽回破碎的情感,也無助於解決婚姻的困境,雙方反而因為官司纏訟過程再次撕裂情感,終至難以修補與復原。

通姦罪下的無辜受害者

在討論通姦罪時,辯論的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交錯的樣板故事中。但事實上,通姦罪所牽動的女人樣貌非常多重,甚至牽連無辜的第三人,然而過去討論通姦除罪時卻很少被注意。

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老師性侵,但是提告不成,最後反而因為女學生指認性侵,等同於承認發生過性行為,竟反被師母提告通姦罪,女學生還得負擔數十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讓女學生幾近崩潰。不久前,也曾有位女性朋友打來本會求助,表示自己明明沒有通姦事實,卻一再被同事的配偶騷擾、恐嚇、甚至提告,最後還得去跟檢察官解釋自己的清白無辜。

不只是無辜第三者,一些複雜的情感狀態,也不是用單一道德標準就足以評價。例如:一開始不知道對方已婚,因此和對方陷入戀情的無辜第三者,最後生下孩子,但也被對方配偶提告通姦;或者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也各自另組家庭,沒想到一方發現對方生下孩子後,竟然提告通姦……

這些不同於主流、卻都環繞著通姦罪的故事,呈現出人們情感與性關係的多重樣貌,但國家卻用一條通姦罪,規範所有已婚者的性生活。婚外性到底有沒有錯,不同處境應該給予不同評價。如果只是刑法的一刀切入,讓不同處境的所有人一起陷落、痛苦,通姦罪不但沒有對社會發生正向幫助,反而成為一大弊病。

建構平等親密關係,從廢除通姦罪開始

要求廢止通姦罪,不代表認可或鼓勵婚外性行為,而是不贊成國家以刑法涉入成年人的感情生活,尤其是這個社會依舊鼓勵男人從事性探索,卻要求女人守住貞操,廢除通姦罪才有可能去除女人情慾的枷鎖,鼓勵女性更積極主動尋求適合自己的情慾實踐,與另外一半建立更為平等自主的關係。

在廢除通姦罪後,婚姻的雙方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對自己的情感與情慾需求,在婚前就先簽訂外遇的賠償方式,如果真的發生婚外性,當事人也能夠更務實的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以及拆夥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法,就想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秘書長,本文同時發表於玉山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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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 PETER

    整篇文章每一個論點都有問題,我保證通姦罪如果除罪,通姦會更高,離婚率會更高,每一個婚姻的結束都是人生的痛苦,怎麼會幸福,離婚後女生男生可以再次得到幸福嗎?誰保證?一張結婚證書不只是一張紙而是一份愛一分承諾。論述中提及…..太太被判刑209人,先生被判刑181人…….,差30人左右這個叫做罰女人?論述又提到….以目前法官量刑的標準,多是輕判2到4個月,易科罰金就能了事……..,一個成年人有正當職業以及社會地位,突然要進去關,即使幾個月會很輕鬆?三天就受不了了!抓姦很難很長會比長夜漫漫的背叛孤獨生活還難嗎?
    至於通姦罪的法律問題適用性問題,和為何要除罪化,根本是兩回事,西方人除罪我們就除罪,回教國家為何不除罪,我們是西方文化殖民地嗎?

  • dash

    通姦率會更高,離婚率會更高又如何呢,你說 “每一個婚姻的結束都是人生的痛苦”,我卻要說”許多婚姻的維持才是許多人生的痛苦”,因此不僅通姦必須除罪化,離婚也應該自由化,若是兩個不相愛的人為了一紙結婚證書,彼此綑綁彼此傷害,有何幸福可言,只是讓婚姻變成一個擺脫不掉的枷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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