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護女性之名的法令陋規早該廢除了
by 網氏
台灣究竟還存有多少以保護女性為名,卻是限制女性之實的法令規章?女性專用車廂是保護了女性,亦或限制女性?隨著台灣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於100年5月間立法院通過具有國內法效力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開始,這種以保護女性之名,實則產生性別歧視的法令規章,應該被一一檢視與修法廢除,我們樂見行政院院會於11月15日通過勞委會所提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不僅廢除限制女性的就業條款,同時增訂「母性保護條款」,進一步保障孕婦與產後女性的就業安全(見新聞 職安法草案 廢除限制女性就業條款)。我們期許包括總統府與五院各部會應該動起來,依公約規定落實法規檢視,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
為促進性別平等,聯合國於1979年大會決議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台灣在2007年由總統頒布簽署加入書,但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將加入書依規定交存於聯合國祕書處,但朝野為展現落實該公約的決心,仍積極研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總統並於2011年6月,2012年1月開始施行。
施行法的重點即在督促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的規定,檢討所主管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結合民間力量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的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追蹤實行工作。行政院已於2009年3月完成首次國家報告,很快的,下一次提交時間便是在明年(2013)年底。
為檢討各級機關所主管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約規定,施行法第八條特別規定,若有不符公約的規定,應在施行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的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等。因此,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訂立了三階段時程,第一階段,各部會需在今年年底前依公約內容完成各項法規、措施檢視,並提報到各部會性別平等委員會;第二階段需在明年四月前送交行政院性平委員會,由性平委員會邀請民間專家學者確認。最後階段則在明年年底、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前,將不符公約內容的法令規章送立法院完成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或改進等程序。
行政院15日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取消現行對女性的一切就業的限制規定,增訂「母性保護條款」,即是積極性促進性別平權的作為;可是,仍有許多法規、措施長期為婦運團體抗議、要求修法,例如刑法第288、289條墮胎罪,片面究責懷孕女性及受委託的醫師,促使女性懷孕的男性卻不必擔負任何刑事責任,有失公平,多年來要求廢止之聲不斷(見 女性生育自主與未成年懷孕)。又例如,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懷孕女性施行人工流產必須取得配偶同意,由於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爭論不斷,婦運團體主張將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見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時曾做出二項附帶決議,其中一項為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五院必須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監督機制,正視EDAW及其施行法,展現我國參與國際社會的決心。儘管廢除各種保護女性為名或限制性別平權發展的法條陋規不代表性別之間的實質平等,我們仍認為,逐一檢視進而修(訂)正或廢止不合時宜法令是政府宣示落實公約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