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保障跨性別工作權

by 婦女新知基金會

2005年4月30日,多個同志、跨性別、婦女及人權團體提議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兩平法)中關於性別歧視的相關條文納入「性傾向或性別特質」工作權保障。與會的民間團體工作者、學者及立委均穿著跨性或中性的服裝,打破社會對傳統性別刻板的概念,凸顯修法保障多元性別的精神。

此次修法最大的特點在於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納入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性別歧視的保障中。同志諮詢熱線表示,同志與跨性別朋友在職場中面臨最大的問題其實是來自於對性別不友善的工作環境,這樣的環境造成同志與跨性別朋友在工作場域中必須隱瞞真實的性向及性別。除了求職困難、被迫離職,更嚴重的是來自於對性傾向與性別特質不友善環境造成的無形壓力;同事間對性向及性別的揣測跟耳語,私底下的人身攻擊,或上司的刻意刁難,都造成同志與跨性別朋友被迫選擇在工作場域中隱身,以換取工作上的保障。也正因為身份的特殊,往往造成同志與跨性別朋友在遇到工作職場上的性別歧視不敢挺身而出,主動捍衛自身的權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委陳宜倩表示,透過修法的動作是要讓大眾知道對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的歧視,本身就是性別歧視。具體地將性傾向與性別特質納入法律中,更是對弱勢族群工作權之積極保障,與反歧視的人權宣示。

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委會網站所獲得的資料顯示,「兩平法」施行三年以來,兩性工作平等爭議案件(包括性騷擾及性別歧視)合計為146件,其中台北縣市佔133件,佔全部百分之九十一(91年度合計58件,台北縣市佔55件;92年度合計35件,台北縣市有31件;而93年合計53件,且首次有人提出工作平等措施爭議案,台北縣市合計佔47件)。

另外,91年「兩平法」通過至今,25個縣市除了9個縣市有少數幾件性別歧視申訴案件外(其中爭議案件又大部分都發生於台北縣市),其餘全數掛零,在各地區都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是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的情況下,此結果背後所代表之意義值得深思。這並非臺灣沒有工作上的性別歧視現象,而是連兩性在面對工作職場上的性別歧視都不敢出面爭取自身權益,更遑論處於性別弱勢中的同志與跨性別朋友。

2003年11月27日,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做出首宗性傾向歧視也是屬於性別歧視之決定。申訴人在一家補習班擔任美語老師,雇主以其穿著打扮不男不女,不適任文教工作而解僱,申訴人即向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認為雇主以其主觀刻板印象認為申訴人穿著打扮不男不女,懷疑其性傾向並因此將申訴人解僱,即是性傾向歧視,委員會強調性傾向歧視就是性別歧視,在性別多元的時代,不管任何性別傾向的人,都應該在職場上得到同等的就業機會,雇主不應予以歧視。但是該決定僅是臺北市勞工局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做出之決定,並無法成為判例。若該案件發生在其他縣市,並不一定能夠獲得相同之決定。因此若能修法明確保障性傾向及性別特質,將是消彌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權之重大進展。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2004年6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台灣首度將性傾向及性別特質納入法律的保障中。民國2000年南部某國中所發生之學生瘁死廁所一案,顯示國中校園對具女性化傾向之男學生充滿敵意,不僅嚴重損及其學習權,甚至危害了更基本的人身安全及生命權。因此,「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乃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及性別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通過,顯示我國在立法當中已開始注重性別多元概念;性別主流化已成為現今社會的共識,性別即是生活,在工作權的保障上,自然不能忽視性別多元議題。而歐美各國在法律也有對性傾向工作權的保障,顯示對性傾向及性別特質權益的保障更是一種國際的潮流趨勢。

為落實性別平等之概念,民間團體與關心性別議題的朝野立委特別在五一勞動節前提「兩平法」之修正案,致力消彌工作場域內之性別歧視,積極保障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特質者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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