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性產業合法化現況
by 江妙瑩
2006年11月8日公娼自救會會所──文萌樓被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指定為市定古蹟,為台灣妓權運動開啟新紀元,也是1997年開始的公娼抗爭運動新的轉捩點。
台灣性產業政策始終曖昧不明,多數性工作者因而背負種種道德污名,例如愛慕虛榮的女人、搶別人丈夫的女人、浪蕩的女人、自甘墮落的女人……,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直接為性工作者定罪,突顯法令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精神。
1997年台北市廢公娼後,公娼展開抗爭開始,由妓權工作者、前公娼代表所組成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強力抨擊廢娼政策、掃黃政策逼使性工作者鎮日擔心遇上「釣魚」的假鏢客及便衣警察,或者遇上白嫖或心存歹念的惡徒,求生更加不易,再加上全球化資本經濟的流動,透過人口販運方式,來自中國、東南亞等地區的外籍性工作者日益增多,性交易市場相互剝價競爭的結果,首當其衝的便是街頭底層性工作者的生計,因此,她們要求廢除社維法第80條為當務之急。
台灣性產業型態
台灣的性產業除了前述街頭性工作者、跨國工作兩種類型外,還有舞廳、酒家、酒店、KTV、三溫暖等七、八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營業規模,以及小型的泡沫紅茶店的鋼管女郎、傳統茶室、提供餐飲唱歌表演的「阿公店」、私娼館,數人組成的按摩護膚、指油壓中心等工作室,還有無固定交易場所的應召女郎或網路興起的「網路援交」多為應召集團所經營……,這些性產業有的提供性交易,有的則是游走社維法邊緣的情色表演,形構了台灣「性愛樂園」的圖像。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近年來不斷力陳恢復公娼政策,讓性產業合法化,台北市長馬英九也曾於2002年遠赴荷蘭考察當地性產業政策。今年(2006)前公娼領袖官秀琴投海身亡,再度凝聚妓權運動能量,不但向台北市長候選人提出「訂立台北市成人性交易自治規則」等多項訴求,同時要求他們簽署承諾書,並於11月24-27日舉辦三天的「2006性產業政策國際會議與2006第五屆台北國際娼妓文化暨行動論壇」,邀請目前國際性產業合法化國家的專家學者,包括澳洲、荷蘭、德國,以及罰嫖不罰娼的瑞典,分享她們性產業合法化實施情形及衍生的問題。
荷、德模式
我們先說說國人最熟悉的荷蘭。作為歐盟會員國一員,荷蘭自2000年立法承認從娼為一種職業,可以透過娼館、私人公寓建物和類似阿姆斯特丹紅燈區的櫥窗娼館進行性交易,性工作者必須向當地地方政府登記並且納稅,享受政府給予社會福利措施,因而使得性工作者在合法化過程中,可以獲得工作權益保障、平等的勞資關係、去污名化及壓迫的可能性。
另一歐盟國──德國,2002年完成「娼妓合法處境法」,賦予了性工作者公開活動的權利,為徹底消除對性工作者的歧視,法令規定,性工作者可以自由選擇登記或不登記,同時廢除了強制性工作者公共衛生檢查措施,德國政府認為,強制性醫療檢查不但無法有效防治愛滋病,也間接鼓勵了嫖客不戴保險套,阻礙性工作者發展自我培力的能力。
在德國,80%的性工作者在公寓自營、娼館、酒吧或俱樂部等室內工作,在街頭的,大多為德國人。針對「禁區條例」,地方政府有權決定是否設置禁區,例如,在慕尼黑,幾乎全面禁止街頭性工作者存在;柏林則全面合法化;漢堡只有在每天的特定時段、特許區域 ──雷佩爾街(最有名的性產業區域)才被允許;其他一些較小的城市,市中心區及住宅區均為禁區。
澳洲模式
荷、德兩國儘管性產業合法化,也允許新歐盟國家公民在其境內從娼,但他們卻禁止非歐盟國家人民越界工作,亦即不准外國人以從事性工作為由申請入境簽證及工作、居留許可,即使擁有短期居留許可的女性若沒有申請特殊許可,不能德、荷境內從事性工作。澳洲則是開放契約式的跨國性工作者簽證,尤其是在雪梨所在的新南威爾斯省,娼館、按摩院和伴遊公司都是合法的,也開放某些地區開放街頭性工作;而墨爾本所在的維多利亞省,只要是取得執照的娼館、伴遊公司和註冊過的性工作個體戶均屬合法。
據估計,澳洲每一年大約有300-400名性工作者透過簽約式跨國販運來到澳洲,其中以中國女性為最大宗,若是以其他合法身份進入澳洲,中途想從事性工作也是被允許,通常是拿學生簽證、短暫居留簽證者為多,我們發現,儘管澳洲性產業政策持較開放的態度,仍然無法杜絕非法的跨國性工作者,這情形同樣發生在德、荷等歐盟國家,外籍性工作者多於本地性工作者為普遍的現象,去年(2005)歐盟各國曾為了跨國非法性交易問題召開首長級會議,謀求共同解決之道。
跨國性工者比例高達八成的荷蘭,訂定了保護遭人蛇集團販運的從娼女子法令,只要有一絲跡象顯示這名女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法律將提供她三個月時間思考是否提出控告,這期間,她可以獲得經濟、法律和社會心理的支持,也有機會去參加職業訓練及工作;如果她不提告訴,她將立即被移送出境。根據資料,100名跨國性工作者有70-80名是被販運的,但最後只有1-2名決定控告,因為多數性工作者擔心人蛇集團對她及家人報復;也有性工作者不知她是受害者、也不清楚這條法律內容,對執法的警察不信任,因而降低了尋求協助的機會。荷蘭的妓權團體主張,人口販運是對人權的侵害,國家應責無旁貸地肯認受害者的人權,不應以她們是否願意作證作為交換條件,國家有義務調查侵害、處罰犯罪者,建立受害者補償機制,包括保護受害人遠離報復,避免其非法身份而專斷地遣返。為減少人口販運女性被迫賣淫不斷發生,她們同時主張,要對性產業出口國的女性教育宣導,讓她們清楚了解輸入國的各項法令規定。
瑞典模式
台灣多個婦女及兒少保護團體組成的「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主張不處罰賣性者但要嫖客罰鍰、懲罰得利第三者(老鴇、車伕、皮條客、人蛇集團)的主張,即是接近瑞典模式。瑞典於1999年1月開始執行罰嫖不罰娼法律,瑞典政府認為,性交易主要是為滿足嫖客的慾望需求,從娼者往往成為受剝削的對象,因而主張透過處罰嫖客方式達到逐漸消弭性交易市場。
這次受邀來台專攻性產業政策法律研究的瑞典法學學者Jesper Bryngemark指出,警方執法時必須攝影,並以保險套和金錢為憑,嫖客為防範被抓,可能要求不戴保險套,如此一來,即造成性工作者處於不安全的險境;多年來,警方取締的數量顯示,嫖客減少了,可是,他擔憂,性工作者為了生存,可能更容易倚賴第三者為她們仲介顧客。曾遭人口販運販賣至義大利的瑞典性工作者Rosinha Sambo也在這次研討會中分享個人經驗,她說,國家管制愈嚴格,人蛇集團勢必付出更高的成本,對性工作者的管控也愈嚴格,外界資訊難以送達性工作者手中,性工作者自然難以培力保護自我。來自荷蘭的妓權團體資深外展服務員Hanka Mongard說,根據她們的訪查,女性從娼多半為了生計,由於社會的污名化,通常從娼時間不長,做個幾年,經濟問題解決了就會退出這個產業,她建議政府該思考的是如何保護與協助從娼期間的健康安全資訊及免於嫖客與第三者的剝削和暴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性工作者除罪化逐步為台灣政府與民間的共識,可是,由歐洲國家的例子,我們知道法令解除從娼者的懲罰並非等同於消除性工作者的污名烙印,面對全球化後跨國性工作者流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台灣無法自外於國際情勢的變化,除了除罪化外,還需要更細膩思考我們的性產業政策接下來要怎麼走,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即將舉辦市民論壇,需要你我的智慧和參與,共同提出符應台灣民情以及實踐人權國家的法律與制度。
(資料來源2006性產業政策國際會議與2006第五屆台北國際娼妓文化暨行動論壇大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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