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前先考量大老婆處境

親愛的偽偽夫人您好:

其實,我是網氏的讀者已經1年半了,從我發現我先生外遇開始到現在,我開始接觸你們的網站,很感謝這個網站支持我走過人生的陰霾。

通姦要不要除罪化?我看了你們的文章,我的感覺是隔靴搔癢,這些都是口號,對於真正身陷外遇風暴中,最無辜的大老婆是毫無幫助,讓人感覺是在說風涼話,其實,我們也都相信感情是不能勉強,合則來,不合則去。但是,對於經濟弱勢,又是在傳統社會中男主外,女主內的環境中,為家庭犧牲最多的黃臉婆,當他面對枕邊人背叛,即將一無所有,甚至連最至愛的小孩都無法照顧時,通姦罪是她們目前唯一可以拿到資源掌握優勢的唯一武器。

目前法官已經可以接受不用抓姦在床,只要間接證據足夠,就可以成立。大老婆可以依此來要求民事同時可以附帶第三者一起索賠,或以撤回告訴,拿到撫養權或要求贍養費。因為,大家都知道目前台灣的法律是保護男性的,女性要拿到贍養費必須生活發生困難,連小孩撫養費計算方法,法院都是用主計處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來計算,大家都知道這錢連養狗都不夠,在台灣,尚無保護婚姻無過失一方權力前,通姦罪是婚姻中無辜受害者,唯一可以尋求幫助的武器。而且,有人提到會走到法律這條路大多是已經要尋求離婚,而欲保全婚姻者,大多尋求原諒復合,由此可知,通姦罪往往是被外遇者最後要求自己離婚後權利的最後手段。所以,要求廢除通姦罪前,我是誠心希望大家把心思放在民法對離婚配偶的福利上著眼,先求改善失婚婦女未來處境,先有保障,再來訴求廢除通姦罪。

有人認為經由法律,失婚者要花更多的時間恢復,可是,你們是否調查過:必須經由法律途徑,往往是外遇者較沒有誠心,不經由法律途徑者,可能是夫妻雙方有較好共識,或者大老婆本身就有較好的能力,那原本取樣就有誤差,並沒有相同的基礎來分析,並不能依此判定經由法律者必須花更多時間恢復。

有人認為其實通姦罪只是用來處罰女性,因為,老婆往往會原諒先生,但是,丈夫往往無法饒恕太太出軌,我個人認為,其實,一旦結婚,就必須遵守對婚姻的承諾,不論男女,至於那一方容易原諒哪一方並不應是我們是否該廢除此法的考量,那有些車禍,或醫療糾紛,有些和解,有些上法庭,那是否和解的也不公平呢?至於第三者,是無辜的嗎?當然,外遇者必須負擔最大的責任,但是,現在很多女性號稱對情慾、對自己身體有自主權,毫不在意介入別人的婚姻,卻大聲疾呼第三者的地位,這是對的嗎?有些男性以招惹已婚婦女,而引以為傲,真的不需負任何責任嗎?基本上我認為這就像炒股票,做短線,你只看到這男人的老婆陪他努力後的成果,就想坐享其成,當然,可能一本萬利,可是,也該有血本無歸的風險才對,現在,如果通姦罪成立,原配是可以向雙方要求賠償的,不止配偶,我認為這對於第三者也是一個訓誡,成年人在恣意介入別人婚姻時,也該三思。

至於法律不能保障婚姻,這本來就是這樣,我們這些大老婆也不要求用這個來保障我們的地位,就像法律也規定必須撫養父母,那也是有人棄養啊!也有人認為通姦罪並不能防止外遇的發生,那我想請問法律也不能杜絕日漸升高的犯罪率,那是否該把監獄廢除?有人說連大陸都沒有通姦罪,那當然,大陸是共產主義,原本就沒有家庭的存在,是鼓勵大家一切共享的;而台灣,並不同,我們的基本思想裡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庭和睦,這是歷史上的優良傳承,如果,連這個我們都不能保存,在這個目前價值混亂的社會裡,不能給我們的下一代一個正確的價值觀和對家庭的認同,是最可悲的。

當然,感情是自由的,可是,一旦組成了家庭,就不只是男女的感情,還有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如果,一直要把西方社會不重視家庭,漫談個人自由,與輕易離婚的觀念引進台灣,但是,卻又不能像西方一樣,完全保障失婚配偶的權利,就貿然要求廢除通姦罪,那真的不是我們這些大老婆所能認同的主張,我希望我們可以一起努力,先建立對婚姻有過失者(例如外遇者)必須無條件負擔原配的生活費(而且,必須是符合原本生活品質)及無過失者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之後,再來討論廢除通姦罪,才不至於造成整個社會制度的混亂,及對失婚者一個更大的打擊。

這是一個大老婆一路走來的心路歷程,歷經婚姻的背叛,不論心理,生理都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療傷,如果,法律不能給予失婚者更多的保障,我們除了必須重整自己的生活,還必須為生活掙扎,如果又沒有外援,真的很容易走上絕路,網氏是一個針對女性議題的網站,你們也一直為了我們的環境更美好而努力,其實,當民法可以足以保障失婚者的權利時,我想也沒有大老婆會再去走通姦罪這條路(因為太耗時耗神了),那它也沒有存在的必要,至於目前,則萬萬不能廢除,否則,會讓失婚者毫無所依,也讓外遇者如釋重負,非我輩所樂見。

陽光

陽光:

收信平安!

看完妳這篇以大老婆身份懇切談論對通姦除罪化看法的文章後,其實是讓我有些複雜感受,一方面覺得父權體制對待大老婆不公不義,又要求大老婆吞忍寬容,因此能在這個空間與姊妹對話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老婆若能勇於抒發情緒及提出想法,當然有其正當性,也很值得鼓勵。另一方面,我也看到來信呼籲考量大老婆的經濟弱勢,並主張「先建立對婚姻有過失者(例如外遇者)必須無條件負擔原配的生活費(而且,必須是符合原本生活品質)及無過失者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之後,再來討論廢除通姦罪」,其實是與婦女團體過去推動夫妻財產制修法的思考邏輯相當類似。因此,雖然可能會使一些人誤解傷心,但我希望繼續對話,使婚姻制度的改革圖像可以更清楚,也讓大老婆們都能在姊妹支持之下,建立重新出發的基礎。

其實過去婦女新知基金會的修法律師們,與關切離婚婦女權益的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共同合作推動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修法運動,在我們研擬法條後、提案至立法院,與立委諸公辛苦辯論了十一年,才終於在2001年通過修法,使妻子得享有平等的經濟自主權。我們會以夫妻財產制為首要推動的修法條文,也是體認到女性如果沒有經濟自主,其他權利只是奢談。

在這段辛苦遊說的漫長期間,我們也看到通姦罪對某些女性造成實質迫害。例如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的不幸女性,卻被不知情的原配提告成通姦罪,而法律上僅認定發生性行為就可構成通姦,卻不管性行為是否自主或被迫。原配的認知是丈夫迷戀外面的女人,但所謂「外面的女人」可能根本是在被性侵害或長期性騷擾的狀況下,而被迫、認命的與男上司在一起。大家可能會猜想這僅是少數個案,但從我們遇到、聽到的個案數量來看,這樣的案例其實非常多!也有更多的第三者,一開始根本不知道對方已婚,莫名就被告了通姦罪。無論是怎樣不同的個案情況,我們看到的共同點是,各種不同的女人在哭泣,而男人卻一犯再犯、食髓知味。

我們開始思考刑法上的通姦罪到底造成了什麼效果?這真的會成為大老婆的好武器嗎?一刀有兩刃,砍向對方的同時也可能傷到自己,甚至也可能砍錯人。就像第三者有各種苦處,大老婆也當然各有各的傷心委屈。女人之間有各種不同的處境,很難有同一的、最佳的解決之道。唯一共同的是,起碼要創造一個公平的婚姻財產制度,使不同弱勢的女性,至少保得住錢。因此,在夫妻財產制尚未通過修法之前,在婚姻中女性尚未取得經濟自主之前,我們也僅嘗試性的拋出「通姦除罪化」的論述以及推動「好聚好散情感文化」的教育,希望引發社會大眾從不同角度來思考這複雜的議題,而不是立即提出修法的提案。

陽光,歡迎妳來信繼續和我們對話與討論,祝福妳!

註:本期偽偽夫人信箱,邀請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回答網友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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