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是法律問題,還是教育問題?

by 蘇芊玲

近日幾起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引起社會頗大的關注,譬如成年男性性侵年僅六歲的女孩一審僅被判三年,幾年前台中某國小男性教師性侵數位男童,該校校長隱匿其情而僅以性騷擾通報等等。

基於兒童青少年保護,一般民主國家皆訂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權年齡限制,我國亦不例外。原則上,我國十六歲以下之人不具性同意權,換言之,任何人對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一律會被視為妨害性自主。發生性行為的雙方年齡差距愈大,行為人該負的責任也應愈大。

但十六歲以下人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並不全然是成年人,也包括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針對此,刑法227條之一特別網開一面,十八歲以下之行為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一般所稱「兩小無猜」條款。229條並敘明,「兩小無猜」採告訴乃論。

Photo by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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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相關人員(包括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據此,教育部擬定了「責任通報」的流程並嚴格要求學校落實。而按《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有責任調查處理校園校侵害性騷擾事件,並將處理結果回報給教育部。

以97學年度為例,教育部接獲的相關通報,國中部份,性侵害事件共計208件,其中強制性交115件,強制猥褻23件,屬刑法227條合意行為65件,16-18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意見3件,與未滿18歲者性交易2件;高中部份,性侵害事件共計104件,其中強制性交51件,強制猥褻11件,刑法227條合意行為15件,16-18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意見 27件。

比較其他數據,2008年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的性侵害犯罪通報件數為8,521件,女性受害者佔91.2%,其中12到18歲的女性佔了將近一半(44.5%),而未滿18歲的加害人則有751人(12.1%)。此統計雖未顯示其中有多少是屬227條的「兩小無猜」式合意性行為,但因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在學,強制性交部份,經校園知悉並通報給教育部的數字顯然偏低,合理推估兩小無猜性行為的實際發生數,應也遠大於通報數。這個落差當然也可以從其他調查獲得佐證,譬如國民健康局曾調查國中生、高中職和五專生發生性行為的比率,發現有經驗者已不在少數。

除了對性的保守觀念等因素,一律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視為「妨害性自主」先行通報,再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如果是兩小無猜,法定監護人有權決定),或提出告訴後法院再衡酌「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法律處理方式,會不會就是學校知悉學生發生性行為數字「冰山一角」的主要原因?針對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目前法律的規定已相當明確,家長的親權又受到保障,反而是學校的角色較為薄弱,不但難與前兩者抗衡,教育的著力點也無從發揮。實務上當然也曾發生不少令人遺憾的案例,譬如高一導師從週記知悉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告知校方進行通報,造成師生之間嚴重的對立和不信任感;國三同班同學的戀情,在雙方家長堅持提告之下,小情侶雙雙被送進少年院感化。

違反意願或年齡差距過大的性行為,以法律途徑處理,應該沒有疑義,但未成年人的兩小無猜性行為,是否必要優先以法律事件處理?親權的介入可以到什麼程度?學校可否扮演更積極的性教育和性別教育角色?性同意年齡,是否需要更細緻周延的規範?其他國家有沒有值得參考的做法?而最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的權益和意願如何被尊重和保護?目前這樣的處理方式,會不會讓青少年男女根本不想與師長分享他/她們的這個生命經驗,碰到問題也不敢求助,萬一被知道了,一番折騰下來,不但達不到教育效果,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面對當今青少年學生各種實際的生命經驗,如何有更積極務實、更友善多元的態度和作為,是所有成年人,尤其是教育主事者,不可迴避的問題,值得大家共同思考。

(作者為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本文另一版本〈兩小無猜 為何以法繩之〉發表於中國時報2010.9.2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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