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子破了,怎麼辦? ——從「破綻主義」思索婚姻本質

by 密斯

我想離婚,丈夫不同意,怎辦?

今年元月五日,法務部完成了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總計共修正四條、新增五條,其中將參酌歐美立法例引進「破綻主義」,凡夫妻未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在繼續狀態者,得請求離婚,以解決目前夫妻長期分居問題。

這個消息,對於那些受限於現行離婚制度、想盡方法就苦等丈夫點頭同意離婚的女人來說,簡直是大利多。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倘若夫妻感情不睦,雙方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 可以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但麻煩的是,當夫妻感情走到離婚的地步時,往往聚無法好聚,散也無法好散。在離婚的故事中,更常見的戲碼是:有一方覺得夫妻情份 已盡,不想再維持婚姻了,但另一方卻怎麼樣也不肯離婚。對於此,現行民法的解決方式是判決離婚—既然協議不成,那麼就上法院由法官來裁決吧!

而法官裁決的標準是什麼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 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也就是婚姻暴力。(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 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 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但很有可能,上述列舉式的離婚事由並無法窮盡所有人們想要離婚的理由,於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又增列了概括性原因:有上述十點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不過,如果這重大事由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那麼她/他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但需注意的,法官所認定的重大事 由,與一般人所認定的重大事由並不是那麼一致的。比方說,妳可能認為「夫妻間個性不合、長期冷戰,雙方情份不在」是重大事由,但在實務判例中,法官通常不 視之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法官,他不算壞,可是,我就是不愛他了

於是,在這樣以夫妻一方是否有過失責任為主要考量因素的離婚制度下(法律上有個術語稱這為「有責主義」),很荒謬社會劇情不斷上演:女人與男人彼此反 目,形同陌路,卻因一方堅持不願離婚,另一方只好上法院請求法官裁判離婚;很不幸的,若另一半不夠「壞」,比方說他雖與妳反目,但言語卻不致構成精神虐 待,他在外頭結交紅粉知己,但兩人僅止於精神上的交合,他對妳如同陌生人,行為卻無暴力,他行規道矩,按時付家庭費用,身體健康,短時間內不可罹患重大不 治之惡疾——老實說,他的確算「好」的了,唯一的缺點就是,他已經不再是妳所愛的人了——那麼,法官根本不認定這樣婚姻狀態足以構成判決離婚的事由;所 以,彼此沒有感情的女人與男人就繼續維持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鑑於此,婦女團體從1994年推動民法親屬編修法以來,在關於離婚法制的部分中,即致力扭轉現行民法有責主義下所產生的弊端,引進歐美立法例所採用 「破綻主義」精神與「別居制度」設計:婦女團體希望未來婚姻的解消,不再以夫或妻是否犯有過失責任作為考量,而是以「婚姻破裂」這樣的概括條件作為裁判離 婚的理由。但這樣的概括條件就完全沒問題嗎?因為「婚姻破裂」是相當主觀的感受與知覺,對妻子來說,她可能覺得每天吵架是一種精神折磨,與其天天爭吵,不 如早日解脫還彼此自由;但在丈夫看來,吵架也是一種溝通,兩人間的關係其實還有轉寰的餘地。為了保障不願離婚者的基本權益,婦女團體所草擬的民間版民法親 屬編修正草案中,採了折衷辦法,引進「別居制度」的設計,並針對分居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與財產分配的問題,作更合理與細緻的規定。

不過,照法務部發佈的訊息看來,法務部所完成的修法草案初稿與婦女團體當初的期望仍有一段不小的落差。因為,該修正草案初稿仍維持現行過失責任考量精 神,而所謂「破綻主義」精神體現的部分,也只是在原判決離婚條款中增列「夫妻不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在繼續狀態者,得請求離婚」的事由。分居只是該草案初稿 欲解決社會問題,法務部似乎未企圖將它轉化成一種制度。而且,草案初稿的「不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的分居時限實在有些長(婦女團體的訴求是「三年」),對 於亟欲擺脫婚姻束縛的女人或男人來說,簡直是漫長而痛苦的煎熬。

什麼是婚姻的本質?

不管怎麼說,我們還是得承認,法務部的「五年分居離婚條款」倘若定案,對那些被「有名無實」的婚姻糾纏已久的女人與男人來說,仍舊是件好消息!不過, 可想而知地,並非所有女人與男人對於這樣的消息皆鼓掌稱好——對那些「怎麼都不肯離婚」的丈夫或妻子來說,「五年分居離婚條款」讓他/她再也不能那麼容易 地以「雖然妳/你不愛我,但我沒犯任何過錯」為由,強霸著某個人繼續作他/她法律意義上的妻子/或丈夫。

離婚將變得比以前更容易。我們可以想像:未來,人們終於可以在與那個不夠「壞」、卻已經不是自己所愛的男人或女人分居五年後,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的請 求;當然,情況也可能是反過來的,妳/你的男人或女人也可能在妳/你沒犯任何過錯之下,卻以「對妳/你的感情已盡」為由跟你分居,然後五年後,他/她便向 法院訴請離婚。

「犯錯」與否、以及「盡為人夫/或應盡責任」與否,都不再是婚姻關係解消的唯一理由;夫妻間的感情基石與溝通互動模式,亦成了婚姻能否再維續下去的重 要因素。因為「五年分居離婚條款」若成定局之後,那麼任何一個人——無論是女人、或是男人——將再也不能那麼輕易地用「自己沒有犯錯」的理由,來限制對方 出入婚姻的自由。於是我們發現,當婚姻的解消變得更容易時,婚姻的本質似乎被凸顯出來:婚姻除了是一種契約、被法律賦予履行同居義務、某些女人(也有越來 越多男人)視之為長期飯票的東西外;它還包含著某種玄妙的、需耗費時間與精神去營造的、僅靠一人之力無法獨力完成的因素——情感。

嗯,也許妳/你會說:情感,這是多麼不可捉摸的東西,即使我耗費許多的時間與精神,但也不能永遠保證對方永遠愛我始終如一,永不變心。但如果,連與他 /她朝夕相處、曾經互許承諾的妳/你都不能保證他/她的情感永不變質,那麼,法律當然也不能保證,而且我們相信,它也絕對沒有義務要做出這樣的保證,將一 個心已不在妳/你身上的男人/或者女人,強行留在妳/你身邊。法律所能做的只是:當妳/你所愛的人要離開妳/你時,妳/你的基本權益仍不因此而遭受損失 ——比方說,妳/你結婚後為家庭盡心盡力,無怨無悔地付出自己的青春,因此法律保障妳/你請求一半剩餘財產的權利;又或者,妳/你不想因離婚而失去小孩的 監護權,法律要求法官要從子女最佳利益來判定小孩監護的歸屬……等等。

事實上,婦女團體積極推動民法親屬編修法的目的也僅止於此而已!

鏡子破了,怎麼辦?這是妳/你自己必須面對的生命課題,沒人能替妳/你決定。但法律會(應該)保證:無論妳/你做出何種決定,都無損妳/你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益。

鏡子破了,怎麼辦?嗯,破鏡重圓不是唯一的出路。提供姊妹們參考。

關於離婚的法律請連結至: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網站「法令權益」區中,女人知法一百問的婚姻家庭篇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民法諮詢網路專線」登場,有需要者,歡迎連至婦女新知網站的「女人玩法DIY」
台北市永樂婦女服務中心─女人104民法暨福利服利諮詢專線:(02)255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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