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加害人處遇計畫」漏洞百出

by 伍維婷、林秀怡

6月24日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實施滿三週年的日子。八十七年,家暴法之立法可說是政府維護婦女人身 安全決心之重要宣示,此一進步立法更使台灣女性與其他先進國家婦女,得到相同的人身保護。經過兩年後,我們發現,在89年7月至90年3月間,台灣省以及 離島地區的地方法院民事庭共收到8,693件申請。其中,開案數件8639件,核發了5653件保護令,加害人被判接受處遇計畫的僅有72件。

上述數據透露出未能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發生的一個隱憂。國內外多項研究指出,有暴力傾向者,若未接受根本 治療,幾乎都會再施暴力且暴力行為會更頻繁及嚴重。亦即,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若未能提供有效的處遇計畫,這些加害人永遠都將是其家庭、整個社會安全的不 定時炸彈,只是不知其引爆時間。然而,在衛生署所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規範中,只看到幾項粗略的定義及標準,對於如何執行並無提出具體方案。以第六條為例,「加害人依法至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者,應向執行機構提示其應接受之 處遇計畫」,此等荒謬之規範,反向要求需接受治療輔導的施暴者自行「提示」所應接受之處遇計畫,而非由醫療專業來評估判斷。

美國已進行了25年的加害人處遇計畫,主要精神為以團體治療取代針對個人行為處罰,目的在於解決家庭暴 力、促進家庭和諧,所以法官在判定刑責時,都會將加害人處遇計畫包括其內。以Massachusetts(麻州)為例,其法律體系將加害人處遇計畫視為遏 止家庭暴力不可或缺的方法,有時甚至以加害人處遇計畫取代刑罰。

麻州的處遇計畫共分六個步驟,第一、評估加害者是否應接受處遇計畫。與台灣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該州排除了 精神疾病及藥酒癮等嚴重暴力傷害者,將其轉介至其他專門醫療機構,進行更適宜的治療。第二、與受害者同步進行諮商。訪談受害者,了解家暴發生的原因及背 景,並每隔兩個月通知受害者,加害人所達處遇計畫之成效與進度。

此外,第三、加害人接受團體治療。由諮商師陪同並說明處遇計畫之根本目的,藉以降低加害人防禦心理,以 提高處遇計畫之療效。第四、加害人接受其他治療計畫。包括與諮商師非正式討論、處理情緒的技巧及接受團體心理諮商與否等。第五、加害人離開處遇計畫。若加 害人情況在處遇計畫中好轉,沒有暴力的危險性下或加害人不遵守處遇計畫之規範、不願意與諮商師配合,在上述情形下會讓加害人提早離開治療團體。第六、加害 人完成處遇計畫。要求加害人提出心得感想並與團體分享,若符合處遇計畫所定目標,便會通知法庭此加害人處遇計畫已完成,之後亦會持續進行追蹤。

更甚者,現今美國之處遇計畫更進一步考量不同文化、階級、種族等因素所造成不同的家暴原因及處理辦法。 反觀之,台灣現行之加害人處遇計畫可說是漏洞百出:家暴個案數量與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率不成比例;未將精神疾病及酒藥癮加害者另行轉介至專業醫療機構,致 使防治家暴工作事倍功半,我們期待立法及執法機關能夠訂出更符合台灣家庭需求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以杜絕家庭暴力。

(作者伍維婷為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監事、
林秀怡為女權會女性人身安全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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