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相關論文

關於家庭 暴力的探討,歷年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曾有數篇文章針對婦女人身安全或婦女與婚姻(家庭)做報告,以今年第六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為例,就有六篇是專門控 討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以及家暴法通過後的實施現況,我們特別做摘要供網友閱讀。另外,第五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也有二篇相關的文章,只是這兩篇因為時空變 遷的關係,與目前的家暴防治、實施工作稍有不同,但仍具參考價值,因此我們也特地列出供網友參考。


第六屆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婚姻暴力被忽略的一角 - 精神虐待 黃志中

做為婚姻暴力的一種形式,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受到注意的程度,遠不如身體虐待來的大。由臨床上的 個案數字來看,顯示出「精神虐待」的暴力行為有受到忽視的情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婚姻暴力的認定過程中,取得明確「證據」才能申請保護令。而證據之獲得,主要以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為主,但精神虐待的「傷」卻是不易舉證,因此有些醫療人員因「精神虐待」的診療非其專科所長,而予以拒絕診療有關精神虐待造成的傷害部分。

現今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內涵,過度集中在對於身體虐待的驗傷、處置,並以此做為個案進入防治網絡的依據,而忽略了其他形式 暴力的存在及其創傷照顧,不僅難以窺得婚姻暴力本質及其全貌,造成防治工作的空洞化。更嚴重的是缺乏對於暴力創傷的全面關照,將無法有效的觸及暴力行為的核心信念。


婚姻暴力中目睹兒童的服務現況 楊曉娟

婚暴目睹兒童本身即為暴力的受害者,較易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目睹暴力對兒童可能造成的傷害包括自卑、社會技能低落、 具攻繫性、退縮等,並且自殺行為、遭受性侵害、成年後傾向有偏差或反社會行為等機率較一般兒童高。

現今機構對目睹暴力兒童所提供的服務內涵包括個案管理、兒童教育及支持性團體、兒童遊戲治療團體、兒童藝術治療團體、 個別諮商、個別遊戲治療、個別藝術治療等方式,並糾正錯誤的兩性觀念(關係)、雙親以暴力對待弱勢者、以暴力解決衝突 或爭取自己所要的、憤怒情緒的控制與抒解。


誰是您的心靈捕手? 丁綺文

根據學者的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中,直接受到攻擊者首推婦 女,其次,是兒童。兒童受虐的型態又分幾種:有的是直接受到施暴父親或母親的同居人的虐待,有的則是為了保護母親而自動挺身代替母親挨打。除了直接受虐 外,間接受虐也分兩種形式;本身受虐的母親,有可能轉而虐待子女。至於旁觀家庭暴力過程的目睹兒童,更是間接受虐最明顯的例子。


從具體案例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 高鳳仙

【案例】
阿丁與美雲結婚後,生有一女小慧,再生一子小明。阿丁常無故毆打美雲、小明及小慧。當小慧年十三歲、小明十歲時,有一 日,阿丁趁家人不在之際,強迫小慧與其發生性關係,美雲知悉後,痛不欲生,憤而攜小慧、小明回娘家居住。阿丁至美雲娘 家,將美雲之父母來旺、秀枝打傷,並揚言三日內美雲如不攜子女回夫家,將放火燒毀來旺、秀枝居住之房屋後,揚長而去。問:美雲、小慧、小明、秀枝、來旺可以尋求何種法律救濟途徑?

  • 美雲方面:可以聲請核發保護令、訴請離婚、提起刑事告訴。
  • 來旺、秀枝方面:可以聲請核發保護令、提起刑事告訴。
  • 小慧方面:可以聲請核發保護令、提起刑事告訴、聲請補助、請求給與適當之保
  • 護與安置、請求宣告停止阿丁之親權。
  • 小明方面:可以聲請核發保護令、提起刑事告訴、請求給與安置或輔助、請求宣告停止阿丁之親權。
  •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現況與困境研討會 陳惠馨

  •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至今,對於國內家庭暴力事件有遏止的效果,但仍有幾點在實際執行時應該更為精確的討論:例如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 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的距離、有關暫時保護令核發規定,警察究竟以什麼標準來認定有無急迫危險以核發暫時保護令?以 及第三款及五款之規定:禁止了相對人的就其不動產處分或為其他假處分難以達成等,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執行時可能遇到的困難。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聲請與抗告程序解析 高鳳仙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可為 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即,被害人本人不得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可以向下列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法院、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亦即,被害人住居所地 之法院亦有管轄權。聲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必須在上班時間才可以到法院提出聲請狀,如果以郵寄聲請狀方式提出聲請,法院於上班時間才會分案處 理。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法院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不論日間、夜間、上班日或休息日,都有值班人員隨時受理緊急保護令事件。

    保護令的內容聲請保護令不是選擇越多款越好,不管聲請人選擇多少款保護令,法官都可以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需要,不核發當事人所選擇之保護令, 或核發當事人所沒有選擇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狀可以不記載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聲請費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即銀元四十五元)之聲請費, 由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之,另加送達郵資。

    聲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聲請人或被害人可以要求不公開審判、隔離訊問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期間為十日,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加送達郵資。

    第五屆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立週年回顧與展望 貴蘭

    在家暴法未通過前,社工員從事婦女保護工作缺乏法源依據,警局配合有困難,庇護中心要隱密,各部門之間聯繫配合有障礙,導致受虐者一再被二度傷害,但家暴法通過後,不但有法源依據,還有人員配制,更讓相關部門整合、社政部門的角色明確、減少二度傷害的發生。

    本論文在說明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業務、實務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挑戰 ,而未來則需統整保護系統加強行政協調、引進及開發現有資源、爭取設置獨立組織,才能突破困境。

    保護令的執行現況與對被害人的保障 賴淑玲

    家暴法實施前,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務事而已,沒什麼大不了。」,警察機關也多半只是到場「勸說」,隨即不了了之。家暴法實施之後,賦 予警察機關更多權限與職責,但仍有許多員警對於家暴法之相關規定缺乏認知,不會善用相關表格以節省愛害者舉證的困難度,或者未將保護令副本交給受害者,使 得受害者不知道自己到底聲請了什麼內容的保護令,而未能適切地舉證或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對聲請事項予以追加或撤回。

    此外,部分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本質,缺乏正確之認知,以致被害人在法庭上反而成為被審理之對象,不斷檢視被害人是否有說謊、是否製造假證據,加上審理程序冗長,緩不濟急、保護措施不足,反而因被害人訴諸法律之舉動激怒加害人,造成受害者處境更加危險。

    社政單位及主管機關則是受限於人力、庇護所容量不足,使得部分被害人無法獲得保障,而主管機關對於加害人處遇計劃之相關規範至今尚未出爐,以致對於有 酒癮、毒癮、葯癮、或有精神疾病之加害人,無法強制其接受戒癮、精神治療或接受心理輔導。如此一來,當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屆滿,被害人仍然面臨相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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