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相關論文
關於家庭 暴力的探討,歷年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曾有數篇文章針對婦女人身安全或婦女與婚姻(家庭)做報告,以今年第六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為例,就有六篇是專門控 討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以及家暴法通過後的實施現況,我們特別做摘要供網友閱讀。另外,第五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也有二篇相關的文章,只是這兩篇因為時空變 遷的關係,與目前的家暴防治、實施工作稍有不同,但仍具參考價值,因此我們也特地列出供網友參考。
第六屆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婚姻暴力被忽略的一角 - 精神虐待 | 黃志中 |
做為婚姻暴力的一種形式,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受到注意的程度,遠不如身體虐待來的大。由臨床上的 個案數字來看,顯示出「精神虐待」的暴力行為有受到忽視的情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婚姻暴力的認定過程中,取得明確「證據」才能申請保護令。而證據之獲得,主要以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為主,但精神虐待的「傷」卻是不易舉證,因此有些醫療人員因「精神虐待」的診療非其專科所長,而予以拒絕診療有關精神虐待造成的傷害部分。
現今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內涵,過度集中在對於身體虐待的驗傷、處置,並以此做為個案進入防治網絡的依據,而忽略了其他形式 暴力的存在及其創傷照顧,不僅難以窺得婚姻暴力本質及其全貌,造成防治工作的空洞化。更嚴重的是缺乏對於暴力創傷的全面關照,將無法有效的觸及暴力行為的核心信念。
婚姻暴力中目睹兒童的服務現況 | 楊曉娟 |
婚暴目睹兒童本身即為暴力的受害者,較易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目睹暴力對兒童可能造成的傷害包括自卑、社會技能低落、 具攻繫性、退縮等,並且自殺行為、遭受性侵害、成年後傾向有偏差或反社會行為等機率較一般兒童高。
現今機構對目睹暴力兒童所提供的服務內涵包括個案管理、兒童教育及支持性團體、兒童遊戲治療團體、兒童藝術治療團體、 個別諮商、個別遊戲治療、個別藝術治療等方式,並糾正錯誤的兩性觀念(關係)、雙親以暴力對待弱勢者、以暴力解決衝突 或爭取自己所要的、憤怒情緒的控制與抒解。
誰是您的心靈捕手? | 丁綺文 |
根據學者的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中,直接受到攻擊者首推婦 女,其次,是兒童。兒童受虐的型態又分幾種:有的是直接受到施暴父親或母親的同居人的虐待,有的則是為了保護母親而自動挺身代替母親挨打。除了直接受虐 外,間接受虐也分兩種形式;本身受虐的母親,有可能轉而虐待子女。至於旁觀家庭暴力過程的目睹兒童,更是間接受虐最明顯的例子。
從具體案例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 | 高鳳仙 |
【案例】
阿丁與美雲結婚後,生有一女小慧,再生一子小明。阿丁常無故毆打美雲、小明及小慧。當小慧年十三歲、小明十歲時,有一 日,阿丁趁家人不在之際,強迫小慧與其發生性關係,美雲知悉後,痛不欲生,憤而攜小慧、小明回娘家居住。阿丁至美雲娘 家,將美雲之父母來旺、秀枝打傷,並揚言三日內美雲如不攜子女回夫家,將放火燒毀來旺、秀枝居住之房屋後,揚長而去。問:美雲、小慧、小明、秀枝、來旺可以尋求何種法律救濟途徑?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現況與困境研討會 | 陳惠馨 |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聲請與抗告程序解析 | 高鳳仙 |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可為 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即,被害人本人不得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可以向下列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法院、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亦即,被害人住居所地 之法院亦有管轄權。聲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必須在上班時間才可以到法院提出聲請狀,如果以郵寄聲請狀方式提出聲請,法院於上班時間才會分案處 理。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法院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不論日間、夜間、上班日或休息日,都有值班人員隨時受理緊急保護令事件。
保護令的內容聲請保護令不是選擇越多款越好,不管聲請人選擇多少款保護令,法官都可以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需要,不核發當事人所選擇之保護令, 或核發當事人所沒有選擇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狀可以不記載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聲請費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即銀元四十五元)之聲請費, 由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之,另加送達郵資。
聲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聲請人或被害人可以要求不公開審判、隔離訊問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期間為十日,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加送達郵資。
第五屆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立週年回顧與展望 | 貴蘭 |
在家暴法未通過前,社工員從事婦女保護工作缺乏法源依據,警局配合有困難,庇護中心要隱密,各部門之間聯繫配合有障礙,導致受虐者一再被二度傷害,但家暴法通過後,不但有法源依據,還有人員配制,更讓相關部門整合、社政部門的角色明確、減少二度傷害的發生。
本論文在說明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業務、實務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挑戰 ,而未來則需統整保護系統加強行政協調、引進及開發現有資源、爭取設置獨立組織,才能突破困境。
保護令的執行現況與對被害人的保障 | 賴淑玲 |
家暴法實施前,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務事而已,沒什麼大不了。」,警察機關也多半只是到場「勸說」,隨即不了了之。家暴法實施之後,賦 予警察機關更多權限與職責,但仍有許多員警對於家暴法之相關規定缺乏認知,不會善用相關表格以節省愛害者舉證的困難度,或者未將保護令副本交給受害者,使 得受害者不知道自己到底聲請了什麼內容的保護令,而未能適切地舉證或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對聲請事項予以追加或撤回。
此外,部分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本質,缺乏正確之認知,以致被害人在法庭上反而成為被審理之對象,不斷檢視被害人是否有說謊、是否製造假證據,加上審理程序冗長,緩不濟急、保護措施不足,反而因被害人訴諸法律之舉動激怒加害人,造成受害者處境更加危險。
社政單位及主管機關則是受限於人力、庇護所容量不足,使得部分被害人無法獲得保障,而主管機關對於加害人處遇計劃之相關規範至今尚未出爐,以致對於有 酒癮、毒癮、葯癮、或有精神疾病之加害人,無法強制其接受戒癮、精神治療或接受心理輔導。如此一來,當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屆滿,被害人仍然面臨相同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