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公布三週年成效不進反退?
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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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賴淑玲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自87年6月公布實施以來,將邁入第四年,相較於前二年之「新手上 路」,第三年本可期待有更多的進步,從實務的案例中我們也發現,透過政府及各婦女團體的宣導,及資源的提供,家庭暴力非家務事的觀念漸為普遍,受害人的權 利意識及求助意願因此而提升。但在實務工作中,我們也發現到,第一年度所存在的問題,在第二年度不但沒有進步,反而有退步的情形,爰提出個人意見如下:
一、 警政系統:
- 國人的習性是,一旦發生人身侵害事件,第一個反應就是到派出所報案,也因此,警政系統往往成為家暴 事件的第一線,警察人員的工作量也因此增加許多。目前實務上已經較少發生家暴受害人報案遭拒的情形,警員通常也會主動地告知受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但是我 們也發現到,有些警員基於便宜行事,僅代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而未聲請「暫時保護令」。由於「通常保護令」的核發速度較慢,對於有急迫危險的受害人 而言,「通常保護令」往往緩不濟急,反而喪失了保護令的保護立意。
- 由警方代受害人聲請保護令時,都未給予受害人聲請書狀的副本,以致受害人根本不清楚自己到底聲請了什麼內容的保護令,在審理程序中面對法官的詢問,往往不知如何回答及舉證,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十分容易解決,但卻一直未見改善。
二、法院:
- 專業法庭的欠缺:目前北部僅有台北地方法院設有家事法庭,但是法官的調動率也很高;而其他法院則是 平均分案。在法官不夠專業,甚至由公開表示反對家暴法的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在審理程序中則「強力勸諭」受害人撤回保護令之聲請,受害人通常對法官的意見 都不太敢反對,往往十分委屈地撤回保護令聲請。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面對法律程序時,只有自求多福。
- 保護令案件的審理程序愈拖愈久,有些法院連暫時保護令都要審理數個月之後才核發,特別是台北地方法院的核發速度及核發率都較其他法院為低。在審理期間,受害人的保護是處在空窗期,但部分法院迄今對於加快核發速度及分項核發保護令的請求都未有回應。
- 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顯示,各法院對保護令的核發率平均約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撤回聲請者,不計在內),但從細目觀察,核發率最 高的保護令是限制令及禁止接觸令,而對受害人保護較為具體的遷出令、及暫時監護權,則核發率約佔百分之十左右。事實上,如果不命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處,限 制令及禁止接觸令根本不能發揮太大的功能,受害人為了免於受害,也只有選擇「逃家」一途,或因割捨不下子女而留在家裡繼續承受暴力,這樣的結果與家暴法實 施前並沒有兩樣。
三、 社政系統:
- 社工員的流動率太高,以致與受害人未能保持穩定的工作關係,對於受害人及加害人的狀況及變化都不能持續掌握,影響工作品質。
- 庇護所的容量未能提高,使得受害人無法獲得較長期間的庇護,以致發生保護令案件遲遲未能審結核發,但受害人卻面臨必須遷出庇護所的困境。
四、其他:
關於強制加害人接受戒除毒癮、藥癮、酒癮之治療的處遇計劃,相關行政命令雖已出籠,但是對於加害人的暴力行為的防治效果並不顯著,但因實施未久,其執行方式及成果尚待繼續評估。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婦女救援基金會婚姻暴力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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