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告逃妻到警告外籍配偶

by 陳逸

「警告逃妻曾春,身分證號彰林復口字0225號,民國30年3月11日生,妳帶小兒黃振財四歲離家,潛逃四處尋訪無影,家中兩小兒日夜哭鬧、思念媽媽,盼倦鳥知返團圓或解決已往不究,如有策謀隱藏之人依法追訴,夫黃永枝(如下圖)」。

1970年,警告逃妻刊登啟事 資料來源:聯合報(1970/8/31),10版
1970年,警告逃妻刊登啟事
資料來源:聯合報(1970/8/31),10版

1970年的聯合報報紙上刊登這樣一則警告逃妻啟事,聳動的「警告逃妻」四個字、配以照片中人物的姓名和清晰可見的相片,總可以在紛雜無序的徵文啟事中一眼辨識。細看啟事內容,逃妻一如逃兵、逃犯,不僅公開照片、姓名,更加上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以示警告,一則勸戒妻子意味濃厚,另一則冀望周遭人士如有知悉得以通報,追緝逃妻。

如果以現今的角度來檢視,並無法理解為何需要登載警告逃妻的尋人啟事。這類的啟事採取了上對下的口吻,呈現的性別權力關係猶如妻子是丈夫所有權的一部分;用字遣詞是字字控訴、句句責備,把昔日的枕邊人當作逃犯。然而,在1960、70年代警告逃妻的廣告刊登是習以為常、見怪不怪的事情,經常翻開報紙廣告分類欄常見長排的警告逃妻啟事(註一),甚至在我的統計當中,1975年報紙刊登數量統計,平均一天仍達3篇之多,可見此廣告類型在當時的普遍。

警告逃妻的作用

在報紙上如果要找警告逃妻的廣告,不是在尋人啟事欄當中,就是在夾雜身分證登報作廢、學生證掛失等小啟啟事中發現它的存在,也就是說,刊登警告逃妻可能具有某個程度的法律意涵,需要登報以示證明。其實,張貼警告逃妻的啟事是丈夫預備打離婚訴訟的前哨站,警告逃妻的刊登在離婚訴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根據最高法院之判例,「惡意」遺棄的構成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方面必須符合不履行同居義務之客觀條件,一方面也要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註二)。而警告逃妻的啟事除了說明妻子未歸夫家的事實外,更是在丈夫登報請求返家後不願歸返的最佳證據,符合離家的客觀事實和不願返家的主觀條件。但是,上述情況卻因為從夫居等父權法條,讓惡意遺棄條款儼然成為丈夫休妻的幫兇。

除了法律意涵之外,另一個更重要的是社會意義。以1952年的兩則刊登啟事來看,這兩則是丈夫刊登在民聲日報上警告妻子,過六天後妻子則是刊登在聯合報反駁丈夫的啟事。丈夫以「警告妻許秋雪緊急啟示」為標題,寫到:

圖2:1952年,警告逃妻刊登啟事 資料來源:民聲日報(1952/3/8),3
圖2:1952年,警告逃妻刊登啟事
資料來源:民聲日報(1952/3/8),3

「受騙結夫妻後,始知爾意並無同心一體、創造美滿新家庭之志,擅離主婦責任,單獨自行常往外出不歸數次,全無夫妻之情,爾汝佛面獸心、忘情背德,此次自二月九日自行外出至今已二十餘天未歸,限登報日起一星期內自新歸家,否則視為願意脫離夫妻之緣,在外自行事端一切絕無承認,嗣後男婚女嫁自由無關,隨此恐社會人士不明真相特此聲明。警告人林明照啟(註三)。」 (如圖2)

丈夫在刊登啟事上不僅以「忘情背德」、「佛面獸心」指責妻子擅自離家數次未歸,絲毫不顧念舊情,更言明如未於一周內返家,即脫離夫妻關係。在相隔六天後,妻子在聯合報上張貼反駁啟事,大力駁斥丈夫刊登啟事的不實指控,她寫到:

「頃閱民生日報三月八日第三版林明照警告妻許秋雪緊急啟示一則,容與事實不符,恐社會人士不明真相,特予駁斥如下:查秋雪於去年十二月憑媒嫁林明照為妻,常時秋雪乃在某機關服務,言約准予秋雪繼續服務。熟料婚後竟不覆行上項諾言,又將秋雪禁在家中不許外出,並強迫秋雪能力所不及之勞務,迨於二月九日秋雪身體不支此種勞動,經商明照同意,放返娘家。今反而偽造事實,自斷夫妻恩情,並聲明男婚女嫁自由等,試問良心何在。秋雪決不能同意此種要求,如欲離婚即邀媒人出面與家父洽商,否則即履行婚前諾言重歸於好,此啟 許秋雪啟(註四)。」 (如圖3)

1952年,駁斥丈夫之刊登啟事 資料來源:聯合報(1952/3/14),2版。
圖3:1952年,駁斥丈夫之刊登啟事
資料來源:聯合報(1952/3/14),2版。

妻子啟事內寫明並非如丈夫所言擅自離家,而是丈夫不信守婚前承諾、將其軟禁家中,更加諸繁重的家務勞動,在身體不堪負荷之下徵得丈夫同意、歸返娘家。殊不知丈夫竟惡人先告狀、擅自刊登啟事,欲與其脫離關係。

在妻子回覆中,得以一窺「警告逃妻」中未言說的妻子心聲。更為重要的是,這兩則啟事將家中的「私事」搬上報紙的「公開」場域討論,看似衝突的將自家的私密情感曝露於公眾之中,毫無家醜外揚的顧慮。這也導引出警告逃妻重要的一層意義,是訴諸於公共輿論的壓力,透過將家務事公諸於世,希望街坊鄰里、親朋好友評判是非、施加壓力。

警告逃妻到警告外籍配偶

2005年,警告大陸配偶啟事 資料來源:聯合報(2005/8/19),23版。
圖4:2005年,警告大陸配偶啟事
資料來源:聯合報(2005/8/19),23版。

警告逃妻廣告刊登的數量,在1975年達到高峰,而後一路遞減,至2000年剩下一年不到20則的數量。而在21世紀初,自詡為性別平等的時代,「警告逃妻」的消逝被解讀為趨近於性別平等的表徵,談論「警告逃妻」似乎顯得有點落伍,因為這是上個世代的父權遺毒。

然而,被忽略的是,2000年後的警告逃妻是轉移到警告「外籍配偶」身上,雖然2000年後的警告逃妻廣告刊登趨近於無,但是在少數量則數中卻有愈來愈多刊登對象是警告外籍配偶。如圖4的警告啟事,是2005年刊登在聯合報上的警告逃妻啟事,內容提到:「聲明啟事 吾妻某某某,重慶市人,於94年7月30日入境台灣後即行蹤不明,持有工作證,其在外期間一切行為本人概不負責,如有收留或協助藏匿者,當依法究辦,特此聲明,聲明人:某某某(註五)」 內容提到其妻為重慶市人,即為陸配被刊登的警告逃妻例證。就我的研究統計,2000年後的警告逃妻,除了有越南籍、印尼籍、泰國籍、柬埔寨籍的配偶之外,最大宗的是中國配偶,占新移民中被刊登警告逃妻的一半左右。新移民所遭遇到的司法體制不平等、性別不平等、族群不平等種種因素,更加深其身為弱勢者的處境。一如台灣早期警告逃妻的翻版,男強女弱的性別關係、司法體制中的父權意識型態並沒有消逝,而是轉嫁到相對弱勢者身上。

註一:參考自聯合報(1966/1/14)〈薇薇夫人專欄,站定腳跟〉,7;聯合報(1970/4/26)〈逃妻〉,8。
註二:參考自詹文凱(1987)《結婚與離婚》,頁102。台北:書泉。
註三:引自民聲日報(1952/3/8),3。
註四:引自聯合報(1952/3/14),2。
註五:2005年之警告逃妻為近期刊登之內容,為避免洩漏個資,部分資料予以隱匿。姓名部分以某某某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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